财政部发布已取消的财政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发文时间:2020-04-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47

  根据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我们对财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财政部

2020年04月14日


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1、

【证明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或户籍、居住证明。

【证明用途】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调转、补发、换证等;

【设定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2号),废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

【证明名称】

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执照

【证明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证明名称】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分所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证明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证明名称】

营业执照

【证明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称变更

【设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五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证明名称】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证明用途】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会计师

【设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第六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证明名称】

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证明用途】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设定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五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 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证明名称】

营业执照

【证明用途】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设定依据】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四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证明名称】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证明用途】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设定依据】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七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

【证明名称】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

【证明用途】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设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四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已废止。


10、

【证明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用途】

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材料审核

【设定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2017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已删除“从事会计工作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条款,现有会计职称报名条件中已经不再要求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1、

【证明名称】

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提出申请前上月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证明用途】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业务评估资格

【设定依据】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根据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精神,拟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审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2、

【证明名称】

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证明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设定依据】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1月21日由财会[2012]2号修订)

【取消方式】

已取消。根据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精神,拟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审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3、

【证明名称】

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的证明

【证明用途】

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持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持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予以取消。


14、

【证明名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提交的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须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5、

【证明名称】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证明用途】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须持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6、

【证明名称】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需提交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须持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7、

【证明名称】

职业资格证书证明

【证明用途】

申请人在办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领时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二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 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明确申请相关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


18、

【证明名称】

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证明用途】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