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是工程施工队,想要成立自己的单位开劳务票,成立人力资源单位合适?还是建筑劳务?成本可以直接以工资表入账么?人力资源单位开大金额劳务票需要注意哪些?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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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施工队是由您统一管理进行工程业务的,您发生的是建筑劳务,需成立的是建筑公司;


  您的施工人员是派遣到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管理下工作,属于劳务派遣业务,需成立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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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施工企业跨境提供建筑劳务涉税政策分析

 “一带一路”让走出国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享有难得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许多风险,其中的税收风险尤其突出。境内施工企业跨境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哪些国内税收?本文结合现行我国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1、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因此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免征增值税。


  举例:江苏甲施工企业承包了位于南非的工程项目,甲企业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的乙施工企业,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上海丙施工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甲企业和上海丙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在境外,故甲企业和丙企业均免征增值税;南非乙企业为江苏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且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故南非乙企业不征增值税。


  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境内企业在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鼓励出口的财政性措施,旨在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增强本国出口企业的赢利能力。境内企业建设境外工程项目,在国内采购并出口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涉及到退还这些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经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2、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建设的三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对外援助工程项目),出口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施工材料等货物,都可(全部或部分)退还国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由此企业如果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增值税退税。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对我国境内企业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来源境外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为了防止重复纳税,对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依法抵免。一般施工企业境外施工设立分支机构,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现行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


  选择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的,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3、个人所得税。境内施工企业境外施工,雇佣的员工很多属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员工,属于居民个人。而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也应当依法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但个人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应当在境外所在国(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回避重复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举例:张三被境内施工企业派遣到境外工作,2019年全年共取得工资薪金45万元,其中,在境内期间取得工资薪金10万元,在境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在境外工作发放工资薪金35万元,在境外所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张三除在本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外无其他收入,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将境内与境外工资薪金合并计算。


  假设张三允许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为10万元。计算张三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35-10)×25%-3.192=5.558万元,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限额=5.558×35÷45=4.3229万元,允许扣除的限额大于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由此计算张三应向境内补缴个人所得税=5.558-1-2=2.558万元。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1988〕2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对于签订人在中国境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将合同带入境内使用时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政策规定、开票及申报

近日税小皖遇到一个会计小姐姐,向我咨询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税收政策有何不同,平时工作中总是傻傻分不清,别急别急,今天税小皖就为您一一道来。


01、概念不同


➢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通俗的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和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人力资源外包


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简单理解,就是将本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等)外包给第三方,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由上可见,劳务派遣着重点在于派遣员工的劳务,人力资源外包着重点在于人力资源的委托。


02、归属行业不同


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03、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


劳务派遣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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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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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发票开具的不同


商品分类编码


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别


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


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现在您对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相关的规定应该清楚了吧!


来!热点问答请收好~


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的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单位从业人数计算时包括劳务派遣的职工。


问: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问:技术开发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列支。


问: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残疾人人数计入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