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纳税人和应税行为如何界定?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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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管产品管理人2017年7月1日起,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并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资管产品投资人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属于提供贷款服务;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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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岁末年初,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又成为大家关注的对象了。投资者关注的是自己从资管产品分配或者持有至到期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管理人考虑的是自身取得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要考虑资管产品在运营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益是否以自己为纳税人来缴纳增值税。


  有的同学在微信平台留言: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资管产品运营中取得的收益,收益中包括按投资收益率支付给投资人的收益以及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信托报酬,这两部分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收入,无论是否支付给投资人或者管理人、托管人,首先都是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取得的应税收入,都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纳税人。


  有人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称为穿透征税,这个是不对的。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不是穿透,而是采取分段式,将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以及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再行投放出去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考虑。如果真的搞穿透,就应该穿透资管产品直接根据底层资产的收益情况来对资管产品的委托人(投资人)征收增值税,这一点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对于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投资人自行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从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界定为保本收入,则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支付给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信托报酬、管理费等,属于管理人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支付给资金托管机构的托管费用,同样也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当然大家说了,资管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比如1000万,需要按照3%简易计税。对于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本来也是来源于这些收益的一部分,如果在资管产品运营环节按照简易计税征收增值税了,后续被管理人提取后,管理人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再按照6%缴纳一遍增值税,岂不是重复征税了?


  这里确实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在简易计税这个大框架下,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并不能在资管产品的运营环节得到抵扣,从而产生了重复征税。这一点还是需要在解放思想,寻找新的突破。笔者曾经就这个问题,将突破的思路与多方人士沟通,但是大家对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货劳司对财税[2016]140号文的解读稿的精神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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