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生关联业务是否需要申报关联表?
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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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有以下任意一条就需要申报关联表:


(1)有关联方并且2019年与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


(2)有关联方但是没有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条件,(如果符合就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中指出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是指: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提醒: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还需注意所在主管税局要求申报的特殊情况。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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