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提供建筑业服务,应该如何计算销售额?怎样选择计税办法?
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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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 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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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转移业务: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首先,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其次,等待社保机构告知办理结果,具体转移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协同办理。


  二、职业年金转移流程:若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由新就业单位或本人提出转移申请,将职业年金资金转入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将记录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的信息表(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交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账户。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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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可以自由调整缴费档次吗?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可以。在您每年缴费前,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网民“书包”:


  员工申请辞职,这种情况公司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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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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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依次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同时,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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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来,简并税费申报成为纳税人关注的一大热点。那么,纳税人具体关心的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呢?作为主附税整合申报试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数据显示,4月13日~6月8日,大连市纳税人关于简并税费申报问题的咨询量共7658条,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咨询量为7289条,占比达95.18%,而咨询热度最高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变化和具体填报。


  变化:新增“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一栏


  新启用的申报表有何变化,是大连市纳税人咨询最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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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列举了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自5月1日起,上述38号公告规定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税额,均可在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内处理。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此外,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也有差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根据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等待核实期间,可以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如核实后确定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也应在第23a栏填写相应数额。


  举例来说,位于大连市的甲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在2021年5月25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票面载明增值税税额40万元。那么,根据38号公告,甲企业可在自5月2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异常凭证事项提出核实申请。在收到税务机关核实反馈后,如凭证确属于异常扣除凭证,则甲企业应在第23a栏填入400000,如果该凭证属于正常扣除凭证,则无需进行处理。


  假设同地区乙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同样于5月25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票面载明增值税税额20万元。那么,乙企业在2021年6月征期内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应在第23a栏填入200000。


  待解除异常凭证后,甲、乙企业应重新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时,甲企业应填入-400000,乙企业应填入-200000。


  提示:关注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附加税费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费)依据。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税额减免优惠时,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不影响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仍应以未扣减前的增值税税额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


  结合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数据看,近期纳税人咨询量很高的一个问题是,在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时,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应如何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明确,符合条件的主体创业,或企业招录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按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此时,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假设大连市区丙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人,按照2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扣减限额为9000元。2021年5月,丙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万元,享受优惠后,本期实际缴纳增值税1000元。由于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享受优惠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丙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0×7%=700(元),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00×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