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18号:“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优惠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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