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中明确:“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如果贵公司搬迁属于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政府下发搬迁文件或公告,责令企业限期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只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第四条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贵公司取得政府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会计上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以后期间根据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将搬迁收入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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