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负责给光伏电站做视频监控系统,公司适用税率17%,税目选择这里比较难,没有太合适的,我选10905221视频设备,这个税目可以吗?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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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0902531包括公共场所、交通管理用的监控用电视摄像机。补光智能型摄像机、日夜转换型摄像机、一体化彩色摄像机、低照度彩色摄像机、其他监控电视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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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缴纳增值税应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团餐进项抵扣、差额征税、免费活动与索道税目

自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陆续收到一些来自文旅企业的政策咨询。针对旅行社采购团餐进项税额抵扣、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免费活动涉税处理、索道摆渡车适用税目这四大热门问题,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作出解读。

关于旅行社采购团餐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过去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如今,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曲君宇表示,这里的「直接用于消费」是关键限定条件。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既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员工就餐、商务接待、职工食堂食材采购等场景,仍属于直接消费或集体福利范畴,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曲君宇提醒,旅行社应将对外经营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对提供旅游服务配套的餐饮服务发票单独归集、建立管理台账,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原始资料,做好涉税备查工作。

关于景区免费开放日的增值税处理,过去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需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曲君宇分析,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这些活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曲君宇同时提醒,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活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无偿」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并逃避纳税责任;企业举办相关活动时,务必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全程有据可查。

关于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与索道摆渡车适用税目,文旅企业应结合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对旅游服务扣除项目范围、扣除凭证要求以及交通运输辅助服务税目归集的现行规定,逐项核对自身业务流程,重点关注代收代付费用与自营项目收入的区分核算,避免因混同核算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增值税法施行后文旅业四大涉税热点专家解读——第一道门票免税范围、景区配套项目税目归属与旅游服务差额征税

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涉及文旅行业的计税口径、抵扣规则、免税范围等均有不同程度调整。围绕文旅企业咨询集中的热点问题,专家作出以下解读。

热点一:游览场所内配套项目应按文化服务申报。对于景区内的索道、摆渡车、观光电瓶车、游船等收入,属于税目归属容易出错的事项,部分企业可能按交通运输服务申报,也可能按旅游服务申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游览场所内运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标准方面,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并可享受阶段性优惠,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热点二:门票免税范围仅限于「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门票免税范围,仅限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即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建议景区运营企业尽快检查自身的政策适用情况,对以往可能存在的申报错误主动进行更正;对于兼营不同活动的景区,应分别核算各类收入,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政策适用错误。

热点三: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延续,但需符合条件。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在增值税法实施后依然适用,目前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享受差额征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扣除的价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二是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三是差额征税与进项抵扣不能重复享受。建议旅行社对每笔团费的扣除项目建立专门台账,逐笔记录扣除金额、对应凭证编号和开具单位,所有备查资料按规定妥善保存。

合规提示:企业举办相关活动时,务必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全程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