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什么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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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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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网络红包等礼品扣缴个人所得税宜采取特殊申报方式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礼品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但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但是,上述礼品不包括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接受礼品的个人为“偶然所得”的纳税人,应按取得的礼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发放单位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支付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实务中,单位在上述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尤其是现在,网络红包作为礼品的一种形式,企业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发送“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发放礼品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基本无法知晓取得礼品的个人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且,在很多促销业务中,单个“网络红包”金额小,但发送的“网络红包”数量多甚至是巨多,几乎已无可能像正常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那样报送接受礼品个人的相关资料。


  据此,笔者以为,在现在的情况下,参照“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补录功能”,对于发放礼品的单位代扣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允许扣缴义务人采取特殊申报方式,将每次(每期)扣缴的税款汇总后进行申报解缴,既能减轻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又可减少征收机关征税成本,应为征缴双方双赢的可行方式。建议尽快予以明确,使之与现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报送规定相协调。


  附:金三个税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补录”功能


  稽查局对企业进行稽查,发现少缴或漏缴个人所得税,开具“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和“处理决定书”,企业根据稽查结果进行补缴税款。由于该表没有明细到自然人,企业在补缴税款后,自然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时,无法开具怎么办?


  答:针对该种业务场景,金三个税系统增加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补录”功能,菜单路径为“个人税收管理-申报-稽查补录”。主要应用场景为:在稽查后,企业根据稽查结果进行补缴税款并入库后,当自然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时,进行补录明细数据。


  主要补录规则如下:


  1.补录的税款所属期需在稽查的所属期间范围内;


  2.补录的所得项目需在稽查的征收品目范围内;


  3.补录的应补退税额合计值不能大于稽查的税额。


  该说明由金三系统核心服务方于2017年9月发布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常有人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临时工”的身份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消失,法律不再承认“临时工”。


  与此前“临时工”身份类似的有两种情形,一是用工单位雇佣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二是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个人。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此外,对于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报酬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方式。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是用工单位的雇员。


  对于上述两类人员取得的报酬,支付单位究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呢?判断标准就是:支付单位与取得报酬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印发)的界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此,用工单位即便雇佣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应为工资薪金,只是按小时计酬标准计算的工资薪金。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工单位向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报酬,实际就是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艺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取得上述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符合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结清个人所得税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