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这个如何理解呢? 2.无法支付的款项,如何理解,是债权人灭失,还是我司资不抵债无法支付,这两种都需要列入清算所得税计征所得税吗? 3如果是这样,要列入企业清算所得,计征所得税,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让企业清算所得税,企业已没有任何资产,如何去缴纳所得税呢?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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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因此,对于清算中无法支付款项,应并入清算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是否由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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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撤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一、境外投资者为单位,应当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若境外投资者为单位选择投资撤回的方式退出合资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境外投资者是非居民企业,其撤资过程中产生的股息所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情形,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撤回投资相当于初始投资成本部分不缴企业所得税;超出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按照规定确认为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按照10%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为个人,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外籍投资者个人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该股权在中国境内,属于转让在境内的财产。其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外籍投资者个人撤资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并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收回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八)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当注意:外籍人员出资设立外资公司是以美元币种出资。其股权转让所得以从受让方取得的外币收入减去股权成本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税,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收入为美元,则该外籍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按美元计价,进而按前述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收入时币种与其初始投资币种不一致时,应将收入币种调整为初始投资币种计算以初始投资币种计价的股权转让所得,再折合成人民币计价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如何缴纳所得税?

 上海强国建筑公司在厦门某区承建某写字楼的建设,这天,公司的办税员小张走进厦门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准备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却被告知强国公司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呀,强国公司在外出经营前没有向上海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不能提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跨地区经营的建安企业外出经营,


  如何规范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下面就让我们一一分解!


  举个例子,假设厦门A建筑公司,仅有一个在广州的项目部且直属于厦门总机构。A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总利润额为1000万元,在广州的项目部经营收入为500万元。


  第一步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A公司在外出到广州提供建筑服务前,需要向厦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仅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是建安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办理资料。


  目前,厦门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支持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开具。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应注意该表中“经营方式”须包含“建筑安装”或“装饰修饰”类别范围(如下图所示),否则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不能使用“预缴开票”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开票征收。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局部)填表示例



  第二步


  厦门总机构须向广州项目部出具证明,以证明广州项目部直接属于总机构,该证明没有规定的格式或模板,由总机构自行出具。


  第三步


  外出经营期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广州经营期间,A公司的广州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向广州税务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假设,2020年第四季度,A公司广州项目部应当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2%=1万元。


  第四步


  A公司按季度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按上述假设,A公司第四季度应纳税额=1000*25%=25万元,但可以扣除已由广州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万元,也就是说A公司仅就24万的余额在厦门缴纳。以下是季度申报表填表示例。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000,局部)




  如上图所示,A公司广州项目部已在广州预缴的1万元企业所得税填列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中,该行次可实现自动带出项目部已在异地预缴的税款数据。2021年起,省级税务机关涉税数据传递将更加便捷、更加准确,该行次可实现更精准的自动取数。

来源:厦门税务


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办税全流程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应注意表中“经营方式”须包含“19建筑安装”或“20装饰修饰”类别范围,且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国标行业(主)或(附)”中须包含建筑业,否则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开票征收。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3.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或申报纳税。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纳税人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预缴时“预缴税费属性”应选择“项目部预缴”,否则该笔预缴税款将无法申报抵扣。


  4.预缴税款申报抵扣


  纳税人准确预缴税款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应填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该栏次已实现系统自动取数,如下图所示:


  5.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如果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已超期,且未及时进行延期的,则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开票征收。


  6.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以上就是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办税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