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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文件规定。
“财税〔2006〕162号”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注:有人说了,既然属于“应税”凭证,还出个文件做什么?其实,这儿“应税”,是指实体应税,即属于购销、运输、加工承揽等项目;这个文件是基于传统纸质形式来讲,强调了一下电子形式也属于征税范围。)
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电子订单等电子形式的应税凭证,是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
——但,这是现行政策。
印花税法有个新的规定。
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基于此条款,草木财税解析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上述“免征优惠”需要自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印花税法第二十条规定,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2022年7月1日)废止。
也就是说,印花税法只是废止了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废止上述“财税〔2006〕162号”文件。则基于“上位法(印花税法)优于下位法(财税〔2006〕162号)”、“新法(印花税法)优于旧法(财税〔2006〕162号)”之判定规则,“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自2022年7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但是:
(一)在2022年7月1日之前,“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仍须依照“财税〔2006〕162号”征收印花税。
(二)对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之外的电子应税凭证,无论在2022年7月1日之前,还是在2022年7月1日之后,都是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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