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0-10-21
作者:罗秋生
来源:亿企赢17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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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的制度,人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建筑企业的总、分包单位应将其纳入工程款项的结算。


  一、总承包企业收取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


  借: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贷:工程结算


  (一般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简易计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施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已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本地项目不需预缴直接办理申报纳税,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票或带税率的普票。


  二、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一)总包代发由其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1、总承包企业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一般计税项目的,未能及时取得专票的,可暂按全额计入施工成本。


  2、分包单位会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后: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承包企业应代发的民工工资,对于分包单位来说,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分包单位并未实际收取,相当于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民工三方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可简化为一笔应收账款过渡处理。


  简易计税项目的,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承包企业已实际代发了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已收讫销售款项,符合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分包单位提交给总承包企业代发的民工工资表,要注明按实发工资部分发放。


  即,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的,是分包单位应实际发放给本单位民工的工资。分包单位应先编制工资表,计算确定应发工资额,减去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个人所得税等,由总包代发实发工资部分。代发的实发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取得了含增值税的销售款项。


  (二)总承包企业代发的,由专业分包方将劳务再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一并视为支付给专业分包方的工程款项


  按建筑法相关规定,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方可以分包劳务作业。


  总承包方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方,专业分包方将其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总承包方也要代发该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一并视为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总包代发的专业分包单位直接雇佣的民工工资+总包代发的由专业分包方发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雇佣的民工工资


  例如:总包甲公司,发包专业工程给专业分包乙公司,乙公司发包建筑劳务给劳务分包丙公司。2020年10月,甲公司代发乙公司、丙公司民工工资分别为10.9万元、21.8万元。均采取一般计税,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了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总包甲公司会计处理


  总包甲公司,取得专业分包乙公司按30万元销售额开具的专票。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


  贷: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2.7


  2、专业分包乙公司会计处理


  1)总包代发专业分包单位发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后


  专业分包乙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丙公司按20万元销售额开具的专票。


  借: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


  贷: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劳务分包单位)21.8


  2)总包代发专业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假设,专业分包乙公司民工的社保,单位承担3万元、个人承担1万元,应代扣代缴个税0.2万元。


  ①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15.1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12.1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3


  ②扣个人承担社保、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12.1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1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0.2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10.9


  ③提交本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工资表给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专业分包乙公司,按规定开具销售额(不含税)30万元的专票给甲公司。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乙丙实发)32.7


  贷:工程结算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


  3、劳务分包丙公司会计处理


  假设,丙公司民工的社保,单位承担6万元、个人承担1万元,应代扣代缴个税0.5万元。


  1)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29.3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23.3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6


  2)扣个人承担社保、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23.3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1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0.5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21.8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丙公司,按规定开具销售额(不含税)20万元的专票给乙公司。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21.8


  贷:工程结算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确定


  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分包单位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所以,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如本文案例中,乙、丙公司各自对其民工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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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