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没有任何类似借款协议的协议,只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然后将我们的盈余资金拨给双方股东使用,收息,这样能否开具利息发票?2、这部分利息收入如何缴纳税款?3、如果无法开具利息发票,会有什么样的税务风险?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收藏
832

一、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也规定,借款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没有借款合同,并不代表着增值税应税行为没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贵公司应该按照所收利息开具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没有开具发票的话应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发票收入中进行申报。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