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我们公司管理费用中发生的资质、产品认证、技术服务等费用可以进无形资产核算么,预计全年发生200万元~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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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在符合下列条 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㈡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只有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无形资产,管理费用中发生的资质、产品认证、技术服务等费,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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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加速折旧及相应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