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我公司是建筑公司,甲方为开发商,我公司和甲方签定的总包合同中规定可以以房抵款,比例15%,现在甲方用房屋抵工程款,所抵房屋没有过户给我建筑公司,而是直接抵给了挂靠在我公司的个人,而且房屋已经更名完毕,开发商也给这个人开了房屋发票,现在我们没有成本,无法给甲方开工程款发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如何才能让三流一致呢,如果说是签三方债权债务协议的话,可能会涉及到很多家第三方,又该如何处理呢?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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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此项业务中,抵顶工程款的房屋权属并未实际转移给建筑公司,因此,贵公司财务和税收处理上房产不能入账,也不涉及缴纳契税等税费。销售时,房屋销售主体仍为开发企业,销售环节纳税主体也是开发企业,购买方是挂靠个人,所以,如果贵公司与挂靠个人有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签订三方协议处理,贵公司不涉税。也不存在三流一致不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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