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了解的是总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以总分公司是一个所得税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增值税并没有强调资质和合同,以目前的征管口径,提供服务方、开票方、收款方一致。接受服务方,付款方,受票方一致即可。
由于贵公司该业务是甲方直接把钱打给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所以建议签订三方协议,总公司代收代付,分公司提供劳务和开具发票。
至于会计处理,走往来款即可。
对于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比例时每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按照上年财务数据计算得出。不是税务局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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