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社会福利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具体大致包括以下四方面: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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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增值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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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25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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