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留学生购买车辆时享受的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转让是否交税?

【问题】

留学生此前购买车辆时享受的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现将该车辆转让,是否需要交纳车辆购置税?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 x(1-使用年限x10%)x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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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8
来源:杭州税务

答疑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问:

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二、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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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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