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单位所有者权益期初为负数,期末变为正数,如何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参考《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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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时,在销售额中扣减土地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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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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