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2021年7月成立,2022年1-6月是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征优惠?怎么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所以,2021年7月新设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在2022年首次汇算清缴结束前,适用“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待2021年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汇算结果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7月1日前适用“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如果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自次月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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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5-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无形资产的摊销不满一年按月计提,没有按月算的吧?

  无形资产摊销要区分为会计核算和税务规定:

  (一)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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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房地产企业为开发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明确: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为开发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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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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