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文件规定,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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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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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印花税法对企业或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有何影响?

企业或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否涉及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用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动产出资不涉及印花税

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或个人用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动产出资签订出资协议或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合同,因此,企业或个人用材料、产品和设备等动产出资不涉及印花税。

二、企业或个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个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或个人用房屋建筑物出资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用房屋建筑物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用房屋建筑物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四、企业或个人以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以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人,以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五、企业或个人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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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出租方申报退税的期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规定:“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9号,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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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文件规定,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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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部分税费需符合哪些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具体来说,享受政策需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 一是纳税人登记行业为制造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实践中,对于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变更。对于纳税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但税务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 二是纳税人是中小微企业。

其中,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 三是缓缴的主体范围和税费种范围。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税费所属期范围上,分为两种,一个是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1到6月份的应纳税款。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应当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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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餐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的新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上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没有规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和留抵退税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因此,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餐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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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职工福利费是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职工福利费包含哪些内容?扣除标准有何要求?一起来看看,关于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那些事儿。

1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与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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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新办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注意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 基础信息  

从业人数: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注意:


(1)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此处所指的分支机构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规定的分公司。


资产总额:填报的口径与从业人数相同,为季度平均值。


注意:填报的单位为人民币“万元”,而非人民币“元”。填报的单位错误,可能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详见上海税务2022年4月2日微信文章《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问答》链接。


  2. 申报数据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本年累计营业成本和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且利润总额应与利润表保持一致。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仅限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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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1、哪些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何时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吸收合并是否影响优惠享受?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通过重新认定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高新技术企业可能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境外所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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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6-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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