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企业将部分施工内容承包给外部班组,该种直接支付给班组的报酬应该如何界定和处理?

问题:

建筑企业将部分施工内容承包给外部班组,该种直接支付给班组的报酬应该如何界定和处理?
答复:
此类业务中,建筑工人属于班组长直接管理,且一般由班组与建筑企业签署承包合作协议,因此建筑企业不直接和建筑工人发生关系,而是将活分包出去,并最终验收施工成果,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和组织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先了解班组的个人情况,即是否办理过税务登记还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承接业务。结合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中所述从事建筑安装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收入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班组长在收到建筑企业支付的报酬时,应当到税务局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取得完税证明。建筑企业财务收到班组的发票后最好同时留存其完税证明,仔细查看是否已经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否则可能需要按照劳务报酬再为其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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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30
来源:中道财税

答疑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有哪些风险?

【问题】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有哪些风险?

【回答】

风险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备注栏。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内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有权拒收的。

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发票,显然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票据,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税务机关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2:增值税风险

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已经抵扣了,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风险3: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风险4:土地增值税风险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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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30
来源:会计网校

答疑我们公司在研发上投入很大,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问题】

我们公司在研发上投入很大,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回答】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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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30
来源:广东税务

答疑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得股息红利纳税税率

【问题】

我们是一个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得股息红利,合伙企业再把此部分股息红利分给个人合伙股东,分给个人股东的时候是按照20%税率纳税吗?

【回答】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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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9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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