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需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剔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此内容是确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的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的规定进行归集。
答疑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政策是否按照单个项目单独计算减免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答疑我们公司是一家保险企业,请问2019年度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疑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答疑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答疑我公司将资产货物等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时,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并按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我公司购入了一台二手设备,请问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答: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1)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2)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3)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4)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答疑我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了一项资产,并且按照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了相关的税费,请问这些税费支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答: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答疑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关于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地下停车场所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管理的,应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2)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采取一次性收取,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应收取款项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疑我公司分多次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后续转让了该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可以分清转让股权类别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不能区分的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答疑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住宿租金的支出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答疑企业购置房产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应作为资本化支出,随同房产一并计算确定该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及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但是维修基金在使用时按规定分摊到业主账户中的支出,不得再次扣除。
答疑企业发生的竞业补偿金支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扣除。
答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了部分股权,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该如何确认?
答: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答疑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答疑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
答:为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2张,同时取消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相关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局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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