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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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三、第三款是对“特许权使用费”一语的定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权利所支付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二)设备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不动产所得的规定。

  (三)使用或有权使用专用技术所支付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专用技术取得的所得。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例如,根据中国某制药公司的需求,美国某公司专门研发出一种新药品,美方将该药品配方许可给中国公司用于新药品生产,合同规定美方保留对该药品配方的所有权,中方仅有使用权,并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美国公司同意不得将该药品配方提供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为取得该药品配方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执行中请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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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如何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规定:“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上海、深圳市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统称《登记簿》,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二)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四)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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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机多票系统能为纳税人的开票工作带来什么好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规定:“一、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能够使纳税人的开票工作更加方便 
  推行一机多票系统,就是将纳税人目前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不需另外购置税控收款机,便可通过同一套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金税卡和税控IC卡等专用设备)既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可利用同一套计算机系统、相同的操作方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抄报税等项工作,避免了因税控装置(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的重复配置增加纳税人费用支出和带来培训、操作和管理等方面的麻烦。另外,根据广大纳税人多年来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反映以及为适应公民身份证号码位数增加的变化需要,一机多票系统在购票、开票、统计、管理等方面新增或改进了二十多项功能,更加符合纳税人经营管理的需要。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的开票操作都更为便捷。利用此次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机会,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将对纳税人的计算机、金税卡、IC卡和开票软件免费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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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停车场所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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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哪些成本、费用准予按规定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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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后,应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上进行哪些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附件5《公告》规定:“三、(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税务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税务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税务局。


(二)结关信息查询


指海关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即结关后,通过本系统向出口企业发布结关信息,通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企业可通过网络查询该信息,并及时到海关申领、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2.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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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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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个人转让限售股采取何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操作规定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

  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见附件2),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四条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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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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