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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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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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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