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应向哪个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

  十六、本公告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在中国应税财产被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的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确定。

  ......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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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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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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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多长时间内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八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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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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