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全面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8-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如需要,应如何缴纳?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9-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一、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国民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同时根据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对中央税,其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地方税,其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在实践中,由于税收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因此,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
  二、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三、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五、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
  六、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七、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
  八、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九、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保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正常发育,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0-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三)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四)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为地方收入。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水资源税中央政府分享10%,地方政府分享90%,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为地方收入。
  (六)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为中央收入,其他印花税收入为地方收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0-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4401441144214431444144514461447144814491450 150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