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答疑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
答疑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18号公告,比如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疑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度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疑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是否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审批?
答:不需要。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该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编号跨年度失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每年3月底前在服务平台中自行更新企业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公示、发放新的年度编号的程序办理。
答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之前在及2019年以后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该如何进行摊销?
答:根据18号公告规定,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如何摊销? 分析: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案例二: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从2018年开始如何摊销? 分析:在2018、2019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2020-2028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
答疑科技型中小企业如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样式与其他企业一致。
答疑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视同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答疑哪些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会计制度不健全、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或者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本政策。 此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答疑是否只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才可以享受提高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财税34号文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疑自2017年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答疑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专家咨询费是否可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若企业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研发费用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答疑企业因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时限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答疑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五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答疑高新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按什么税率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答疑总分机构不在一地,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时是否报送财务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因此,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报送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
答疑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依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按季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是包括免税和不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按季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九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季度销售额为当季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您免税和不免税的所有销售额在内,如您当季度蔬菜销售额及其它产品销售额的合计数超过九万,蔬菜销售额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免税,其余部分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不超过,免征增值税。
答疑汇算清缴时多缴税款,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因此,上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答疑新办企业什么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