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哪些?有这些作物的品种目录吗?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答疑印花税申报过程中,征收品目“产权转移书据”对应的征收子目为空,请联系税务机关补充税(费)种认定信息
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税种认定有效信息里的征收子目为空,提示纳税人“征收品目‘产权转移书据’对应的征收子目为空,请联系税务机关补充税(费)种认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纳税人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税(费)种认定信息,增加征收子目。
答疑印花税申报过程中,同一征收子目(品目)不允许同时按次和按期采集
纳税人当期税款所属期同时存在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的税源时提示纳税人“同一征收子目(品目)不允许同时按次和按期采集。”
只能选择按次或按期申报,不可同时存在,删除其一即可。
答疑印花税申报过程中,本期存在按次申报记录,不允许按期申报
纳税人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存在按次申报记录,采集按期申报的税源时提示纳税人“本期存在按次申报记录,不允许按期申报。”
纳税人继续按次申报即可,如果要按期申报,可增加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后到柜台进行按期申报,原按次重复申报的记录可以更正为零申报并申请退税。
答疑印花税申报过程中,本期存在按季(年)税(费)种认定,不允许按次申报
纳税人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存在按期税种认定或者已申报未认定记录,采集按次申报的税源时提示纳税人“本期存在按季(年)税(费)种认定,不允许按次申报。”
纳税人选择按期申报即可,无需按次申报。如果要修改为按次申报,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期税种认定截止。
答疑企业转让其未全部实缴出资的股权,印花税需要全额申报?
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因此,纳税人应在合同中列明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答疑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按申请当年度确认企业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答疑购买软件等无形资产不用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
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税目的备注,买卖合同税目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有关释义,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属于动产。因此,购买计算机软件的合同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规定计征买卖合同印花税。
答疑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虽然是拍卖程序,但最终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对法院拍卖的成交确认书需要缴纳印花税?
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属于法律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答疑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需要按照“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
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人份额为财产份额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范围,不征印花税。
答疑合伙人缴纳出资额,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
错!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疑勤工俭学取得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疑幼儿园开设培训班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答疑学前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答疑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答疑学校对学生收取的费用都在增值税免征范围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疑所有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答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开具数电票的电子发票?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在“发票开具”项下点击【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在“蓝字发票开具”界面点击【立即开票】,选择【电子发票】进行开具。
答疑单位发生临时业务可以直接找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这里的“直接找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指一定要先做税务登记才能代开?还是不用做税务登记也能直接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答疑2023年9月份,我公司为了抵押借款,把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办理了产权证于公司名下,这个商品房有销售许可证以及未来需要销售的,在房管局签订的销售合同也是销售商品房的合同不是存量房的销售合同,试问,这些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规定:浙江省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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