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我公司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尚未确定项目完成时间,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应当如何选择合同有效期?
【回答】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以无限次延期,您可以先估算一个项目完成时间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已报告未报验和已报验未反馈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以进行延期操作。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菜单。
选择需要延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延期】。
弹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期窗口,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合同的最新有效期止,点击【提交】。
答疑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该在什么时候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处理?
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疑如何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答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如何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2)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3)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答疑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的纳税人及纳税主管税务机关?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答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答疑长护保险有哪些服务类型?
1)医疗专护
指长护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2)机构护理
指长护护理机构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3)居家护理
指长护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到参保人员家中或指定地点提供护理服务。
3、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长护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
一、二、三级长护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专护费用,长护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
长护护理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生的机构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65%。
各类定点长护机构发生的居家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70%,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答疑哪些地区已经开始缴纳长期护理险了?
截至今日,已有杭州市、金华市、烟台市、成都市、宁波市、苏州市、南通市、青岛市等49个城市开始缴纳长期护理险了,基金收支规模接近300亿元,平均支付比例在70%左右,覆盖近1.2亿参保。
答疑企业跨省市外出经营,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请代开发票吗?是否需要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重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如果纳税人实际结算金额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合同金额不一致,申请代开发票时需要补充提供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资料。无需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持上述相关资料在报验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即可。
答疑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提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只有在申报期当月受此规则限制。)
答疑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年底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使用单独计税方式吗?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二选一: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单独计税办法。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7年12月31日。
答疑公司一次性收了3年的租金,房产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3年缴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答疑开(筹)办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答疑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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