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低于2.5%计提比例,汇算清缴是否调增后结转下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规定可知,企业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到8%。 


您公司按2.5%计提计入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是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的部分(即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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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取得雇主责任险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发生的保险费属于财产保险,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属于福利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而取得的专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综合上述所有规定分析可知,企业取得雇主责任险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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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 2019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具体需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局的要求,可以参考一下内蒙古税局的如下答复, 


1.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总额、行业、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栏,确保与归集表相关内容匹配,准确享受优惠。 


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信息,并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6. 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7.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填写,避免因错填、漏填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同时应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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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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