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机构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决定对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予以更新,深入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最多跑一次”清单内事项,通过“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网上申请、网上办结”,“网上申请、现场取件”,“现场申请、现场办结”,“现场申请、快递送达”等多种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更新版《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办理类、国际税收类、清税注销类、信用评价类、信用评价类、权益保护类、涉税专业服务类等1110类办税事项。


  四、吉林省税务局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的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及“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并放置在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专栏公布,纳税人可自行登陆专栏查看和下载,便于纳税人采用最佳方式便捷办税,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吉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专栏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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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9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677号;邮编:130000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南湖大路办公区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5号;邮政编码:130022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政务公开电话:85615598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话:86761611  81897110


  二、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分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三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驻一汽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三、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四、自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纳税人在全市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窗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已统一整合,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jl-n-tax.gov.cn),通过“办税平台”模块进入网上税务局,可实现涉税业务“一网通办”。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平台使用的UKEY、金税盘、税控盘等办税介质(及密码)均可继续使用。


  五、长春市各县(市)区税务机构在其新机构挂牌前照常运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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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对原通化市国税局、通化市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继续执行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image.png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及机构改革文件清理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密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制定本公告。


  本公告公布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挂牌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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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内容基础上,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驻通钢税务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直属机构主管纳税人涉税业务)在新税收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六、原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七、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挂牌至县(市、区)税务局挂牌期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部分表证单书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经梳理,此类表证单书有如下20个,此类表证单书具有合法性。

image.png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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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通市政发[2018]1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规范统一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要求,现将我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涉及原国税、原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二、税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对划入职责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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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通市政发[2018]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内容基础上,现就通化市东昌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通化市东昌区国家税务局、通化市东昌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税收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六、原通化市东昌区国家税务局、通化市东昌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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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内容基础上,现就我县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通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稽查局。


  六、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挂牌期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部分表证单书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经梳理,此类表证单书有如下20个,此类表证单书具有合法性。

序号表证单书编号表证单书名称
1A0106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A0500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3A0503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4A05053《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5A0505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6A0506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7A0506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8A0647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9A0647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10A07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11A0703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12A0709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13A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14A0805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5A08075《未申报出口退(免)信息明细表》
16A12068《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7A1206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8A12070《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19A13048《税务事项告知书》
20A13108《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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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内容基础上,现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税收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六、原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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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挂牌工作现已完成。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内容基础上,现就我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集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集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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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级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4号)内容基础上,现就我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在新税收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二、原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挂牌至县(市、区)税务局挂牌期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部分表证单书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经梳理,此类表证单书有如下20个,此类表证单书具有合法性。

image.png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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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对原白城市国税局、白城市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白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5号)作出修改


  将前言部分中“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白城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相关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实行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相关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实行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第二条“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范围为白城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管辖所有纳税人相关人员”修改为“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管辖所有纳税人相关人员”;


  将第四条“以上涉及采集纳税人相关人员信息时,需本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采集现场”修改为“以上涉及采集纳税人相关人员信息时,需本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采集现场”;


  将第五条“办税人员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厅或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采集”修改为“办税人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采集”;


  将第七条“自2017年8月1日起,白城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全面开始实行实名办税日常采集和验证工作。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修改为“自2017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全面开始实行实名办税日常采集和验证工作。办税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


  将第八条“白城市国家税务局所采集的上述信息将依法与白城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信息共享、联合应用”删除。


  二、对《白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领票、邮政寄递”业务的公告》(2017年第1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通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申请—发票类—发票申领”模块提交网上申领请求”修改为“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申请—发票类—发票申领”模块提交网上申领请求”;


  将第三条“网上申领的纸质发票由邮政部门寄递并自行收取相关邮费,国税机关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修改为“网上申领的纸质发票由邮政部门寄递并自行收取相关邮费,税务机关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将第四条“国税部门咨询电话


  洮北区国税局:0436—5091019;


  大安市国税局:0436—5266648;


  洮南市国税局:0436—6335188;


  通榆县国税局:0436—4260704;


  镇赉县国税局:0436—7259118”


  修改为“税务部门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0436—367803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修改后的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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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试点工作。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四)试点企业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见附件2)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见附件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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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公告[2018]49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6]622号)及《关于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时间的通知》(吉财税[2018]2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基金会


  1.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2.长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长春市公安民警优抚基金


  4.长春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


  5.长春工程学院教育基金会


  6.延边州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7.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8.吉林师范大学助学基金会


  9.吉林省中东爱心基金会


  10.吉林省振国健康事业公益基金会


  11.吉林省同力慈善基金会


  12.吉林省神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3.吉林省宏大公益基金会


  14.吉林省合益救助基金会


  15.吉林省国信慈善基金会


  16.吉林省丰琪慈善基金会


  17.吉林大学唐敖庆教育基金会


  18.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19.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20.长春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1.吉林省体育事业发展基金会


  22.吉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3.吉林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4.长春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25.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27.吉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8.吉林省前郭县阳光救助扶贫基金会


  二、社会团体


  1.吉林省慈善总会


  2.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3.延吉市慈善总会


  4.和龙市慈善总会


  5.辽源市慈善总会


  6.洮南市慈善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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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6
文号:吉财公告[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会[2018]856号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都要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三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当年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本次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2016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取得(包括外省调入)会计从业资格并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会计人员,不需要再次重新选择行政区划,可以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填报或修改信息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驻长春市的中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信息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均采用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相关资料和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会计人员登陆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网址为:http://cztkj.jl.gov.cn),点击首页的网上服务入口下的信息采集按钮,按照《吉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依次进行用户注册、信息登记、资料扫描件上传、信息确认提交等流程操作。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会计人员方可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和办理其他业务。


四、信息采集时间


信息采集从2018年11月6日开始,到2019年4月结束。会计人员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登记确认后,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对会计人员上传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网上进行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有关资料,直到会计人员信息审核确认完成为止。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确认的项目,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信息,以免将来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先进会计工作者和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等相关事项时无法正常使用基本信息。


(二)会计人员在登记本人基本信息过程中,需要在网上提交上传本人的相关资料(扫描图片),主要包括:


1、白底一寸免冠近期三个月以内的本人照片(像素、规格、大小等按要求上传)。


2、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如有姓名和身份证号变更的,需要开具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


3、全日制(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最高)资格证书。


4、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年限的单位证明(单位需盖章)。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6、材料真实保证书。


7、当地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为保证我省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会计人员此次信息登记确认后,如以后再有本人信息变更的,请及时登录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进行信息变更。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以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的持续、准确和有效。


(四)对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视同会计人员本人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本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省财政厅将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删除处理。


(五)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电话等方式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事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服务好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上传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结果反馈给会计人员,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六)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咨询电话:0431-88553971,88550893 (会计处)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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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6
文号:吉财会[2018]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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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内部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取消4项证明事项,并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二、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修改为"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


2.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3.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修改为"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4.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5.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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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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