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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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2]63号 财政部关于免征交通部两架海上搜救直升机进口税收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2001年进口的2架搜救直升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交通部今后所需进口的搜救直升机一律照章纳税,相关税款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项目预算。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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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1]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1.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法规,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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