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8-23
文号:国税发[20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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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作用的指示精神,巩固2001年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稳步推进高收入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在辖区内选择部分高收入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由纳税人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和纳税情况,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高收入个人纳税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把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到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其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双重功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一直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曾多次指示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强调指出,要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纳税情况的监控。并指出建立纳税档案是一个办法,要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在总结2001年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高收入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行收入和纳税情况的自行申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

  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对其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协作,要争取建立纳税档案的重点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周密部署,认真实施,保证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各地应在2001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所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从下列范围内选择部分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

  (一)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01年度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100人,全部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分别由其所在地区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建立纳税档案;以后年度排行榜发生变化的,各地应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监控对象的名单;

  (二)演艺界知名导演和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三)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四)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五)建筑工程承包人;

  (六)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七)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八)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九)大、中学和科研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十)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一)外籍人员;

  (十二)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应建立纳税档案的其他高收入个人。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建立纳税档案、实施重点监控的重点纳税人的具体数额要求是:

  (一)县(区)地方税务局要有一定数量的监控对象,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至少100人、省地方税务局至少200人。

  (二)总局在各省地方税务局监控的200人中选取1000人(含《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100人)建立纳税档案。

  (三)总局、省、市、县(区)局选取的建立纳税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可以交叉、重叠。

  四、为了确保在年内建立起一整套全国监控体系,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重点纳税人的建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0月底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总局将从中选取1000人建立纳税档案,责成各地接受纳税人日常申报,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所须申报的内容和申报期限、申报方法提出具体要求。重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按月或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取得收入和纳税的相关情况,至少应包括:每次取得收入的项目、地点、金额,扣缴义务人名称,完税情况,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等。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或按季对监控对象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如发现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所申报收入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重点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将总局确定的10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保密,建档监控所获取的有关重点纳税人的所有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得作其他用途和对外泄露。

  九、对重点高收入者建立纳税档案、实施跟踪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高收入者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档监控对象名单,并且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建档监控能力的提高,逐步扩大建档监控的高收入人数,使这项工作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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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