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省上线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及车船税业务办理功能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1月5日起,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上线“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和“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功能模块,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及车船税申报缴款掌上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线功能


  (一)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增加“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功能模块。具体业务范围包括自然人房屋信息采集、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代开、房屋租赁普通发票代开、网上银联快捷缴款、办税服务厅自取发票或邮寄发票、完税证明开具和下载。


  (二)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增加“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功能模块。具体业务范围包括车船税信息采集、申报、网上银联快捷缴款、完税证明开具和下载。


  二、登录路径


  路径: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微信办税—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车船税申报及缴款。


  启用时间:自2021年11月5日起。


  三、操作指南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操作指南或操作视频了解具体操作。


  《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操作指南》《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操作指南》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inan.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其他资料”栏目。


  《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操作视频》《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操作视频》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inan.chinatax.gov.cn/)—“政策文件”—“视频讲解”栏目。


  四、服务支持


  纳税人在使用“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和“车船税申报及缴款”两模块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0898-12366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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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档发[2021]6号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 入账归档试点验收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21〕6号)工作安排,市档案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对我市15家试点单位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工作进行了验收,经过验收组听取汇报、现场查验、审阅材料、综合评议等验收环节,15家试点单位全部通过验收,完成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任务。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易生支付有限公司


  天津联信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天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拾起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深蓝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西域香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发票电子化管理是落实我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内容,2025年要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要注重实际应用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和典型引领作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积极推进电子发票归集、报销、入账、归档、利用全流程网络化管理,实施会计凭证电子化单套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助力我市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持。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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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30
文号:津档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的通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制定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6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游客消费热情,助力经济产业发展,同时提升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收精诚共治,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同意,黄山市税务局将对消费者个人在市中心城区发生的部分行业消费,以发票抽奖的方式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发票抽奖、兑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个人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黄山市中心城区部分行业发生消费取得的实名发票。


  第四条 发票抽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抽奖依据(以下简称“抽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第五条 发票抽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管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抽奖系统”)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开发、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 发票抽奖宣传活动应通过公交广告、出租车流动广告、电视开机投屏广告、酒店前台、广播、电视、报纸、融媒体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票抽奖工作,做到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广泛参与。


  第二章 抽奖期数及奖项设置


  第七条 发票抽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期奖金总额为10万元,共6期,奖金总额60万元人民币。每期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6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800元;四等奖150名,各奖励人民币400元。


  第八条 发票抽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七条不一致时,由黄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章 抽奖管理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均可以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一)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个人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参与活动的行业)发生的消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真实有效的实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及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消费取得发票不参与本次发票抽奖。


  (二)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100元以上(含100元)。


  第十条 参与活动的行业包括:52零售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1租赁业、72商务服务业、73研究和试验发展、74专业技术服务业、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82其他服务业、86新闻和出版业、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88文化艺术业、89体育、90娱乐业。


  第十一条 黄山市税务局在每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启用“抽奖系统”,随机邀请A级纳税人等各界代表公开进行发票抽奖操作,并由市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为确保发票抽奖活动公正、公平,发票“抽奖数据”由黄山市税务局从税收征管数据库中提供。


  第十三条 抽奖数据准备


  (一)数据提取。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指定系统网址提取“抽奖数据”。“抽奖数据”为纳税人上月开具符合条件的发票,刻录光盘后交公证人员封存。


  (二)数据导入。公证人员将已封存“抽奖数据”的光盘现场启封,交给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抽奖数据”导入“抽奖系统”。


  第十四条 抽奖流程


  (一)抽取中奖发票数据。由受邀参与现场抽奖活动人员启动“抽奖系统”进行抽奖,依次抽出四等奖150名、三等奖10名、二等奖6名、一等奖2名四个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打印核对中奖发票信息。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抽出的中奖发票信息,由抽奖操作人签字后,交公证人员与抽奖系统显示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


  (三)宣读公证词。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


  (四)中奖发票资料管理。中奖发票清单由公证人员签字后,连同公证词一并交给黄山市税务局,视同征管档案资料保存。


  (五)发布中奖公告。抽奖结束次日前,由黄山市税务局发布中奖公告,并在“黄山税务”微信公众号、黄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中心城区办税服务厅等公告。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五条 兑奖时间。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第十六条 兑奖方式。中奖消费者到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屯溪区个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22-4号联系电话:0559-2587043)办理兑奖手续,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


  第十七条 中奖消费者奖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打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记录的“购买方”信息一致的中奖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中奖消费者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名称;(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消费者个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备查),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以上复印件应经中奖人或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税务机关留存。


  第十八条 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中奖人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中奖发票原件由办理兑奖的税务机关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还中奖者。


  第十九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中奖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兑奖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兑奖资料的;


  (二)开票信息不真实的发票;


  (三)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四)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五)未加盖开票单位(经营者)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者)不符的发票;


  (六)发票填开的“购买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七)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八)代开的发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十)黄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发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提供)发票。按照规范的商品编码对应的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开具,且开具日期等要素填写齐全。发票票面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经营者)的发票专用章。


  (二)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栏,正确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应当填开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索要发票时,向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认真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


  (二)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参与抽奖的条件。


  (三)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属于不予兑奖情形。


  (四)保管好发票,并将所持发票与开奖公告进行核对,自行确认是否中奖。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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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将新平**公司纳入增值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请示》(新税发〔2021〕5号)已收悉,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批,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工作相关规定,新平**公司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且在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已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云税函〔2021〕70号),同意该企业纳入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使用风险。


  三、试点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三)项的规定,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及存档工作,深入、动态掌握企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试点工作展开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同时要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平**公司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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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玉税函〔202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第三方平台(含纳税人自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4.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


  6.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7.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7家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951-5010544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951-5046753进行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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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筑税发[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巡游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知

贵阳市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深化交通和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乘客开具、保存和使用发票,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等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和贵阳市交通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在贵阳市巡游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阳市内各区、县(市)税务机关为辖区内出租车经营者免费提供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出租车经营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按实际提供服务向乘客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过程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传统机打出租车发票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并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租车经营者,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自印纸质发票事项服务。


  二、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色众联公司”)作为试点单位,先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蓝色众联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交通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加强宣传引导。蓝色众联公司要完善驾驶员动态管理,积极配合技术部门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推广工作。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如需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四、巡游出租车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涉及税收征管方式的变更,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项减税降费规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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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筑税发[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2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稳实施,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关意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发票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开展宣传辅导


  (一)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


  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操作变化要点的宣传辅导。


  (二)多层次开展政策培训


  1.做好税务系统内部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熟悉《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掌握机动车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2.做好机动车发票政策宣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辅导工作,重点宣讲机动车发票信息和车辆电子信息关联匹配的规定,机动车企业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以及开具机动车发票应遵循的规则。


  三、做细准备工作


  (一)归类维护。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机动车企业(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除外)实际经营等情况完成机动车企业的分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须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统计表上报至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总局对机动车企业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进行定向升级;在核心征管系统“机动车企业归类管理”模块升级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机动车企业归类管理”模块中完成机动车企业归类工作。对新增的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机动车企业类型进行调整并重新归类。


  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


  (二)系统准备。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的升级和调试;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督促服务单位根据各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定向部署开票软件升级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时向总局反馈发现的问题。


  (三)发票票种核定。对已完成归类工作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票种。具有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其他销售机动车业务的,应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四)发票保障。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四、过渡期安排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以下简称手工维护功能),并在完成维护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税务局备案。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法》试行期间,要建立手工维护功能管理制度,实行手工维护功能台账登记、报批程序、资料存档等机制。各省税务局在《办法》试行期结束后,适时组织力量检查分析本地区手工维护功能实施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内外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强化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协作机制,保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传输畅通,及时反馈传输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与相关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系统完善工作,及时处理技术信息等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负面舆情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建立健全问题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层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统计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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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税总函[202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市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我市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具体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市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我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登录地址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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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需求,对纳税人申领发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服务,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对纳税人申领发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服务,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其他发票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税务机关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税收大数据,结合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发票开具、申报纳税、涉税风险等信息,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纳税人申领发票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管理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对申领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为税收遵从度高、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加强发票领用后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明确发票分级管理职责。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统筹开展发票申领分类分级管理系统建设,统一流程规范,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发票申领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县(区)级税务机关和基层分局(所)负责落实发票申领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岗责清晰、衔接顺畅。


  第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税收风险程度等因素,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在申领发票环节,将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Ⅰ类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B级,且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暂未发现涉嫌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风险的纳税人。


  Ⅱ类纳税人,是指除Ⅰ类纳税人和Ⅲ类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Ⅲ类纳税人,是指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涉嫌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风险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涉税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关联多户涉嫌虚开风险企业,或存在涉嫌虚假申报等较高风险的纳税人。


  纳税人对分类存有异议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述。


  第七条 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前,应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应用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核定其发票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一)Ⅰ类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提供便捷纳税服务,一般情况下可一次供应2-3个月发票用量。


  (二)Ⅱ类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用票辅导服务,一般情况下可一次供应1个月发票用量。


  1. Ⅱ类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


  (1)一般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3)一般纳税人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小规模纳税人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2. Ⅱ类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审核和调整。


  (三)Ⅲ类纳税人,限制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加强风险提醒及事后监管。


  1. Ⅲ类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


  (1)一般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3)一般纳税人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小规模纳税人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


  2.Ⅲ类纳税人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须将持有发票全部开具并完成上一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和缴税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审核和调整。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税务机关为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供应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需申请增加发票种类、月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申报纳税、开票情况,按照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的发票数量和限额超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业务真实性材料,如交易合同、协议等,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税务约谈,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网上、自助办税终端和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票种核定、领用发票申请,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暂未发现涉税风险或者涉税风险较低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自主申领发票服务,由电子税务局自动为纳税人办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领发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一)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前实地查验工作。


  (二)Ⅰ类、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四)各地市级税务局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确定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进行自动调整,或依纳税人申请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分类等级、票种核定和发票供应存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调整,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税务机关及时启动人工调整工作流程。经核实需调整纳税人分类等级的,税务机关及时完成纳税人分类等级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分类等级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辅导提醒。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纳税人分类等级或发票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采取税务约谈方式无法联系或两次无故不到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暂停其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实施税企共治。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咨询了解申领发票操作指南和发票使用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定期向纳税人推送发票疑点信息,帮助纳税人开展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五条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需求,对纳税人申领发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服务,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所称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三、《公告》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的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税收风险程度等因素,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在申领发票环节,将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实行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为税收遵从度高、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加强发票领用后的监督管理。


  四、《公告》优化发票使用服务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票种核定、领用发票申请,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暂未发现涉税风险或者涉税风险较低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自主申领发票服务,由电子税务局自动为纳税人办理。


  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进行自动调整,或依纳税人申请进行调整。


  纳税人对分类等级、票种核定和发票供应数量存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调整,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需调整纳税人分类等级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纳税人分类等级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分类等级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实施税企共治。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咨询了解申领发票操作指南和发票使用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定期向纳税人推送发票疑点信息,帮助纳税人开展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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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


  五、资料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量大幅增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对纳税人办税负担更轻、时间更短、渠道更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基于纳税人视角,依办理次序描述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涉及的办理地点、办理材料、税费缴纳和发票获取流程,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简化了代开发票的报送资料,对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进一步减少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报送。


  (二)增加了免填单和在线填写服务,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拓展了税费缴纳渠道,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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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5万元一档奖项,共产生10张中奖发票,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21年7月1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二次开奖范围为2021年6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21年北京市继续在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九个行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将2021年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开奖范围、开奖方式、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二次开奖于2021年7月1日开展。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5万元一档奖项,共产生10张中奖发票,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四)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11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6)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发票注明购买方为“个人”字样的,以参与二次开奖所录入的个人信息为准。


  (五)涉税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如何参与有奖发票?


  (一)一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参与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可通过打开微信→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小程序→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也可通过打开支付宝→搜索“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二次开奖


  在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参与一次开奖后,消费者可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选择继续参与二次开奖。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具体操作手册,可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五、公告何时执行?


  本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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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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