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政办字[2023]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20号            2023-02-1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1日

河北省企业上市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聚焦全省优势产业和优质企业,打造“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用5年时间,努力实现全省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明显提高。

  2023年,力争全年新增过会上市企业数量较2022年同比增长25%以上(含,下同),新增审核期、辅导期企业数量分别同比增长10%、20%以上。

  2024至2025年,力争年均新增过会上市企业数量较2022年同比增长30%以上,年均新增审核期、辅导期企业数量分别同比增长20%、30%以上。

  2026至2027年,力争年均新增过会上市企业数量较2022年同比增长40%以上,年均新增审核期、辅导期企业数量分别同比增长30%、4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梯次储备“金种子”工程。完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适时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及省有关部门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推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不低于400家、200家、50家;省科技厅每年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不低于100家、50家;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每年分别推荐本行业优质企业50家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分别推荐本行业优质企业20家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照入库标准,重点筛选信息技术、文化旅游、现代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融合创新、半导体技术等领域优质企业,统一归口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梯次管理。入库企业营收、净利润等基本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要求50%以上的将被列为重点培育对象。未来5年,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保持200家左右,其中重点培育企业保持5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专精特新“孵化成长”工程。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培育实现规范运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河北股权交易所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孵化、规范、培育3个层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完善软硬件建设,简化入板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减免相关费用;鼓励专板培育层企业在申报新三板挂牌同时,向北交所提出适用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机制申请,推动企业加速登陆北交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参与专板建设,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动态管理和名单推送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专板,每年向专板孵化层、规范层和培育层分别推送企业200家、100家和50家以上;指导入板企业全面提升合规水平,依法依规优先推荐入板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厅按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支持河北股权交易所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入板企业发债、转板等按规定给予补助。河北股权交易所对入板企业梯次开展高效孵化、重点规范和定向培育,运用区块链技术建设地方业务链,满足应用服务和生态建设要求;主动加强与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的对接合作,配合做好转板衔接机制建设,打通转板便捷通道,加快专板培育层企业通过新三板登陆北交所进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融资对接“精准滴灌”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按规定在投贷联动、贷款贴息、担保奖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建立各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入库企业名单双向推送机制,鼓励各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入库企业进行筛选并开展前期尽调,在依法依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基金投资额用于对入库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支持入库企业发债,在河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可转债的,通过增加信用担保、加强信息披露等方式,引导债权人逐步降低票面利率。提高企业获贷便利度,将入库企业名单全部导入省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大数据逐个实施精准画像,高效匹配银行信贷产品,为入库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断提升企业获贷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配套服务“优化提升”工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河北省企业上市服务联盟,组织全国头部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研等专业机构定期走访重点培育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政策宣讲、专业培训、业务指导、个性诊断、会商研判、投融资对接等定制化公益服务和专业化解决方案,每年组织开展活动20场以上,帮助企业解决“不想上、不敢上、不会上”的问题。河北证监局协调有关专家资源为企业上市培育提供专业化服务。各市、雄安新区及省有关部门将重点培育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对需要登记注册、开具证明、审批备案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即报即审、限时解决。同时,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存在非重大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搭建河北省企业上市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纵向打通省市县三级、横向联系各有关部门的服务网络,定期汇总入库企业上市工作进展及企业重难点问题,在线生成督办台账,到期实行自动催办,借助信息化手段,督导问题快速解决。(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辅导规范“加速助跑”工程。强化对辅导机构的业务监管,持续传导监管压力,发挥辅导机构“看门人”作用,促进辅导期企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等。加强辅导备案环节规范引导,组织召开辅导监管沟通会,传递资本市场最新政策要求,引导辅导机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加强辅导期企业日常监测,动态跟踪辅导机构执业质量,督促提升辅导工作质效,在质控内核从严把关基础上尽可能压缩辅导时间,尽早申请辅导验收。加强人员调派和力量统筹运用,提高验收效率,保证验收质量。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联系沟通,依法依规积极推进后续审核进程。引导企业树立正确上市观念,强化申报即担责的意识,坚决杜绝“带病闯关”心理,及时高效回复审核注册问询。(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企业上市“提质扩面”工程。各市、雄安新区要立足区域产业特色优势,优选龙头企业上市,以企业上市促产业提质升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石家庄市继续当好全省企业上市“排头兵”,力争在沪深主板、创业板有更多突破,引导更多优质企业进军科创板;邢台、邯郸、保定、唐山、沧州、秦皇岛、廊坊、衡水市努力打造全省企业上市“生力军”,聚焦北交所、创业板持续开展深度挖潜,不断提高上市企业数量和行业覆盖面;张家口、承德市和雄安新区依据当地产业经济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推动更多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定州、辛集市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借助河北股权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基础培育,实现上市公司数量零突破。各市、雄安新区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科技含量,省科技厅积极做好指导工作,聚焦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河北自贸区4大片区,遴选培育更多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实际将全省目标任务对各市、雄安新区及省有关部门进行纵向、横向分解,并做好督导督办工作。特色产业集中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要扶持一批“领跑者”企业上市,产业基础较弱、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要抓好上市基础培育。202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市、雄安新区培育8-10家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上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多方协同机制。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入库企业的重点扶持。建立企业上市督导台账,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企业上市工作协同服务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聚焦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合力推动企业早上市、快上市、多上市。

  (二)优化上市政策措施。聚焦企业上市前需求,指导各市、雄安新区优化支持政策,前置服务关口,对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关键阶段分步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实现省、市、县三级政策错位互补、全程激励。同时,研究细化省级政策在市、县的具体实施细则,让企业看得懂、好操作、能办到,打通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建立通报奖惩制度。各市、雄安新区参照省级做法,层层分解任务目标,压实各县和有关部门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保如期实现任务目标。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全省企业上市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通报企业上市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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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1
文号:冀政办字[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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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16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预填和申报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税务大厦2410室,联系人:熊怡,联系电话:0851-86979816。

  为避免信息和申报栏目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指定地点。

  二、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四、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五、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六、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七、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八、纳税人请在信封上标注“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字样,便于您的邮寄申报能更准确地投递。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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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注协[2023]7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

皖注协[2023]7号             2023-2-14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强化行业自律,省注协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经七届二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2.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4.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2月14日

  附件1: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会员,是指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协会实施的惩戒,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 协会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协会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下达自律监管关注函、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 训诫;

  (二) 通报批评;

  (三) 公开谴责。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 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 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三)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 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 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 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 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 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 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

  (七) 非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 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 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审计计划的;

  (二)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 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 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 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 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 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 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

  (三) 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四) 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五) 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六) 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

  (七) 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八) 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九) 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继续教育、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以及事务所综合评价等业务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超过规定期限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注册会计师拒不配合的除外),以及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情节给予责任方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及时向协会申报注销已离开行业不再执行业务或已死亡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

  第十五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 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 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 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二) 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三) 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由协会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程适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为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 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 负责提议召开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 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 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惩戒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以协会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 惩戒庭合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确认会员有本细则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 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协会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 事实和证据;

  (三) 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 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 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下设申诉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由协会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申诉维权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维权庭会议和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程适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为申诉维权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 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

  (三) 负责提议召开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 负责申诉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 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维权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申诉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的权利。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二条 申诉维权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三十三条 申诉维权庭合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 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 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协会应当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 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 申诉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 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 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七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协会应将涉及惩戒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检查、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四十条 在惩戒实施中应当尽量减少印刷纸质材料,多使用电子版材料。确需纸质材料的,应当双面打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作出拟惩戒决定;

  (二) 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 审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共25人,由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以及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注册会计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三) 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惩戒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 近5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 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六条 其他人员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惩戒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 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 在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

  普通案件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惩戒庭。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且不得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惩戒庭主席。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九条 惩戒庭会议由惩戒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授权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条 惩戒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惩戒事项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一条 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

  (一) 秘书处提出召开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 惩戒庭主席或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

  (三) 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惩戒庭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

  惩戒庭或出席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认为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四) 与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由秘书处存档。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记录。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五) 会议也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惩戒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对惩戒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以协会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惩戒庭合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确认会员有本细则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 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 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二) 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 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外省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 届内因故请假3次或无故缺席2次会议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 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后,惩戒委员会应当对秘书处报送的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与惩戒决议进行分析总结,形成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等警示教育文件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申诉维权,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是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 申诉工作

  1.听取被惩戒当事人申诉意见;

  2.复核被惩戒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3.审议作出申诉决定。

  (二) 维权服务

  1.研究发挥律师在注册会计师法治行业建设中的作用,帮助会员寻求法律援助;

  2.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劳动保障等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充分表达行业关切。

  第三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共25人,由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以及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注册会计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申诉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三) 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申诉维权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 近5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 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六条 其他人员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申诉维权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 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 在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维权庭会议和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

  普通案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申诉维权庭,就提出申诉的事项进行复核。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且不得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申诉维权庭主席。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九条 申诉维权庭会议由申诉维权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

  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授权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条 申诉维权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十一条 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

  (一) 秘书处应当根据申诉情况,提出召开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 申诉维权庭主席或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

  (三) 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申诉维权庭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 与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由秘书处存档。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记录。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五) 会议也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对申诉维权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 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五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 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二) 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 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外省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 届内因故请假3次或无故缺席2次会议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六) 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会员提出的维权服务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会员。对于受理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形成专家意见,并于6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会员,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会员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化行业自律,根据《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在行业日常监管、行业党建、网络舆情中被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或涉嫌轻微违规问题采取约谈形式了解情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在协会登记(注册)的单位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约谈为提示性监管手段,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原则,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关键性的执业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和监督。

  第四条 协会针对《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执业违规行为,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方式包括电话约谈、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协会将结合实际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约谈。

  第六条 电话约谈仅适用于程序性告知和无歧义的结果通报,作为约谈的辅助程序。

  第七条 书面约谈以书面形式下发给被约谈会员,可通过协会官方邮箱、被约谈会员的在协会备案邮箱联系沟通。协会可根据约谈内容的代表性、危害性程度决定是否在行业内对约谈情况予以公开。

  第八条 当面约谈的,协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会员。

  被约谈会员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协会请假并说明理由,同时约定新的约谈时间。

  协会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约谈,并对约谈内容予以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和被约谈会员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其中通过视频会议约谈的要留存会议照片。

  第九条 协会可以在实施约谈中利用正反面典型案例,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宣传,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督促注册会计师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被约谈会员应当按照约谈的有关要求对标自查,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并将情况说明及对协会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协会。协会可适时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了解被约谈会员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协会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约谈。

  第十二条 被约谈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予以重点监督检查:

  (一) 拒绝约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 约谈后拒绝自查的;

  (三) 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

  (四) 同一问题一年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和不良倾向,协会应向行业发布有针对性的执业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将约谈记录及被约谈会员的书面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并将涉及行业党员的相关事项,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参加约谈的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在约谈工作中应当尽量减少印刷纸质材料,多使用电子版材料。确需纸质材料的,应当双面打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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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皖注协[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发改[2023]8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北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发改[2023]83号            2023-1-17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经十三届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途径,强化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积极塑造多元汇聚、智能互联、开放协同的国际一流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拓展延伸、创新链精准适配、供应链安全可靠、价值链高端跃升,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培育形成10家市级两业融合示范园区、100家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北京特色的两业融合新机制、新模式和新业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基本实现全覆盖,两业融合发展水平和融合层次显著提高,进一步擦亮“北京智造”“北京服务”品牌。

  二、重点领域

  (一)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加快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5G、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服务业的创新应用,培育一批智能经济新业态。积极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面向重点行业孵化培育一批国内一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互联网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依托长安链底层平台和区块链专用加速芯片构成的技术底座,提供适配各种场景的区块链解决方案。推动“北斗+”“+北斗”集成应用。

  (二)推动医药制造与健康服务有机融合。完善CRO(合同研究组织)、CMO/CDMO(合同生产组织/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平台服务体系。支持互联网医疗和医工交叉创新融合发展,培育一批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体外诊断、生命科学检测仪等领域国产标杆产品,以“智能+”模式拓展远程健康管理、远程门诊、移动医疗、运动向导、精准照护等服务业态。加速应用5G、人工智能的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防控、智能可穿戴监测、急救诊断、辅助诊断等场景落地。充分发挥首都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同旅游、康养、教育、餐饮等产业融合发展。

  (三)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突破先进传感器、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车控和车载操作系统、汽车开发工具等领域关键技术,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核心零部件规模化制造能力,培育发展车联网、智能交通、共享汽车、智能停车等智慧出行服务。打造区域级车路云一体化生态系统,逐步扩展高级别自动驾驶场景应用范围。支持汽车制造企业开展汽车全生命周期服务,拓展汽车租赁、改装、二手车交易、维修保养等后市场,鼓励智慧出行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等平台建设。

  (四)促进集成电路制造与研发设计服务一体化发展。围绕“集成电路试验线+生产线”工程建设,加速构建产研一体的产业创新发展模式。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提升高端工业设计研发能力和全流程设计能力,拓展数字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支持技术领先的设计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建立研发设计与生产制造融合发展的产业创新中心。

  (五)提升高端装备与服务业融合水平。全面增强装备的软硬一体、智能制造和服务增值能力,以装备的智能化、高端化带动制造业整体转型升级。围绕智能机器人、智能专用设备、智能终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重点领域,支持建设智能产线、智能工厂,发展柔性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支持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拓展协同设计制造、预测性维护、远程维护、远程监测管理等服务业务,打造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体系。

  (六)推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与相关产业绿色融合。鼓励电力能源服务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实现能源智慧化管理。推动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开展绿色氢能全场景示范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化节能环保综合服务,形成“监、治、控”全过程一体化智能管控。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帮助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精细化调控。

  (七)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协同共建供应链,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物流供应链创新示范企业。提升物流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提高物流信息平台运力整合能力,推广应用物流机器人、智能仓储、自动分拣等新型物流技术装备。加强“双枢纽”机场与制造业园区协同,支持航空货运高效保障先进制造业上下游物流需求。

  (八)释放消费领域服务与制造融合潜力。支持企业构建消费驱动型组织模式,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化生产。以新型终端、智慧家居为重点,推动构建“产品+内容+生态”的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鼓励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以体验式消费需求带动新型智能终端的开发和应用。以家电、消费电子等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更新消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企业培育,发挥融合发展主体作用

  1.强化龙头企业标杆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以商引商”方式吸引上下游重点企业,谋划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实施生产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由产品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供给商转型。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跨地区、跨领域、跨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2.增强平台型企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平台领军企业的规模能级和对产业链的影响力,支持平台企业依托市场、数据优势和行业整合能力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发展集中采购、定制化生产、协同物流、新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3.激发中小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引导先进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单项冠军方向发展,对满足条件的稳规升规企业通过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纳入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政策支持范围,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额20%、上限100万元的奖励,服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将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北交所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管家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产业融通发展成本

  4.促进企业高效协同。组织企业两业融合交流会,畅通两业融合对接渠道。鼓励行业协会搭建平台,促进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间加强交流。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专利布局、标准引领、平台建设等方式与“专精特新”企业精准对接,采取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外协加工等形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探索资源共享新模式,鼓励资源富集企业开放共享产品开发、制造、物流配送等资源以及设计、管理、监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5.提升两业融合示范园区产业服务能力。鼓励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围绕重点产业建设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支持园区自建、引进或与园区内企业共建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产业服务设施,在定制厂房建设或租赁、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探索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园区加快计算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园区大脑、数字孪生园区。(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技术服务供给,增强融合发展动能

  6.加强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鼓励平台创新管理运行体制机制,面向产业需求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建立需求导向的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编制机制,支持企业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出题、院所答题”的方式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在京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等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对于向社会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7.提升综合设计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发挥高校院所研发设计优势,探索建立北京设计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面向未来的学科交叉型前瞻设计创新。引导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构建“设、研、产、销”综合设计服务生态体系,与制造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对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机构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8.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为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第三方概念验证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完善创新产品研发应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高精尖产品研发和应用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银保监局)

  (四)建设应用场景,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

  9.增加两业融合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为企业提供更多应用场景,促进新技术迭代更新和规模化应用。支持平台企业以“揭榜挂帅”方式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积极推进智慧应用场景落地。鼓励产业联盟开展应用场景构建联合行动,促进数字技术、数据产品与服务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强化京津冀产业协同,提升区域融合发展水平

  10.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推动“通勤圈”“功能圈”“产业圈”梯次布局、协调联动,促进形成紧密的分工协作和产业配套格局。围绕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装备、消费品、大数据等领域,京津冀三地联合编制产业链图谱,培育协作紧密的优质企业群体,共建产业协同基地。引导北京龙头企业通过多元化产业合作模式,在津冀布局一批带动力强的项目,共同完善企业供应链和产业生态圈。建立重点产业供应链关键环节信息沟通和协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1.引导资源跨区域高效配置和充分流动。聚焦产权交易、技术研发等领域,探索一体化联合授信、技术市场融通,引导服务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合理布局。加快推动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现代化首都都市圈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六)依托“两区”建设,构建融合开放新格局

  12.畅通国际流通渠道。鼓励航空公司加大对“双枢纽”全货机投放力度,构建空中货运便捷通道。简化研发用物品通关流程,建立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服务,优化出口原产地证“海关集中审核,企业就近签证”的业务模式,结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情况加大AEO企业认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

  13.提升专业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探索推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打造“两区”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服务新模式,加强对两业融合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预审支撑、快速维权、协同保护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咨询机构与国内实体企业“抱团出海”,与基础设施、国际产能合作等重大项目协同“走出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北京标准和质量认证,构筑产业融通新优势

  14.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发挥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两业融合相关标准创制活动。探索建立“中关村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标准组织进行对接,推进标准信息资源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5.提高检验检测综合服务能力。鼓励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开展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支持搭建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面向高精尖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专业化服务平台予以支持。加快创建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积极争取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等落地北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八)完善支撑体系,增强融合发展保障能力

  16.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两业融合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定期开展重点工作调度。明确北京市两业融合示范园区、试点企业认定标准,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本市两业融合重点项目。构建符合本市特点的两业融合发展指标体系,探索研究建立两业融合统计方法制度,对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开展监测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

  17.强化用地保障。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内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模式,合理配置地块兼容功能和比例,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18.优化人才支撑。将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人才纳入职称评价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符合两业融合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经综合评价后可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引进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加强金融支持。落实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加强专项信贷支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将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纳入授信“绿色通道”服务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0.推动数据开放使用。加强数据集成和互联共享,推动两业融合领域数据分级脱敏开放。强化数据标准规范和引领,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等制度创新,探索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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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京发改[202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号

  邮政编码:361001

  联系电话:0592-2111297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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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科联发[2023]2号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科联发〔2023〕2号          2023-02-17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28日和9月29日两批次(尽可能争取在第一批次,以便有更多的工作时间),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请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定企业在第一批次报送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

  (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index)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

  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

  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三)审查推荐

  1.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2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将《推荐企业2022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3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将与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一企一策”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要做好时间安排,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

  (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由省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省认定办。省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六)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精神,2022年起对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点击确认的,请按照系统要求打印盖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同时,纸质版与认定材料一同提交至省认定办。

  (七)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管理部门;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后交至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八)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前三年和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二)申请认定材料及上传附件时若遇到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70341193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

  六、联系方式

  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魏金亚、杨紫涵

  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1室

  邮编:650051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2.推荐企业2022年社会责任情况表

  3.推荐企业汇总表

  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

  5.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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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云科联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部署,聚焦“三提三效”,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增强责任意识,担当尽力

  1.提升站位,支持发展。全市税务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局工作要求,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增强争优、争先、争效的意识,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壮大,在共同谱写民营经济更加绚丽的华章中展现税务担当、彰显税务作为、贡献税务力量。

  二、助推转型升级,政策添力

  2.落实政策,加大扶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政策,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环境。落实对远洋捕捞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护航海洋经济发展。发挥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相配合,覆盖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作用,服务绿色经济发展。落实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等生活服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推动文旅经济发展。

  3.加强调研,助力升级。健全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机制,辅导民营企业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动力。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换代。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提升办税体验,服务助力

  4.搭建平台,宣传辅导。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依托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做好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解读。推广网上纳税人学堂“学税定制”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专属”个性化办税辅导。利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纳税人学堂,通过视频、直播、课件等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税费业务学习平台。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税务领域惠企政策对接会,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开展税费支持政策宣传辅导活动,充分运用“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等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5.快速响应,便捷服务。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更加优质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45便民服务平台、税务网站、线上交互活动等多渠道收集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对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积极推动统筹研究,及时提出税务处理建议,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构建“热线电话、线上坐席、同屏帮办”三位一体的网上办税保障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全市16个县区大厅咨询电话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互通互联,推出电子税务局线上坐席,提供更加智能化、便捷化的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保障服务,实现“办问协同”。优化税务注销创新模式,拓展“O2O非接触式”注销办理模式,采取“税控免费寄,邮政上门取”方式,解决偏远地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注销税控设备不便问题。

  6.拓展功能,智慧集成。持续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宣传推广“闽捷办”智慧税务平台相关应用,推广使用“同屏帮办”“智能导税”等创新智慧服务平台,提升办税缴费智能体验。利用“智能享惠”功能,进一步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应用好“税信码”功能,根据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将应办理的税费事项、可能引起信用扣分的行为等直接推送至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手机端,降低办税成本,前置化解税收风险。

  7.业务协同,数据联动。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实现“闽政通”APP内自然人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一窗通办”,通过非税收入互联互通平台实现非税收入“一键缴费”,提升线上缴费便利性。持续推行“非接触式”出口退税服务,辅导民营出口企业压缩单证收集和申报准备时间,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推进数字化电子发票扩围推广,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8.创新举措,深化共治。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民营企业牵线搭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等专题活动,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银税互动,升级改造银税互动线上平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普惠+定向”的“走出去”分类服务模式,帮助民营企业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建立健全“总对总”首席联络员制度,通过省市县联动开展集团性企业税收服务。推出“项目管家”税收服务举措,为民营企业重大项目提供全方位、高质量、个性化的“管家式”服务。

  四、优化税务执法,保障有力

  9.精确执法,提升质效。针对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反避税管理、欠税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等方面的6个业务事项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对无风险纳税人不打扰、中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应对、高风险纳税人移交稽查,有效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保障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

  10.审慎包容,宽严相济。精准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对于民营企业首次发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统一规范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税费征管服务标准、12366政策咨询等重点事项为切入点,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11.畅通渠道,保障权益。率先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分类别组建税费争议调解团队,积极构建税费争议协同处理新模式。畅通民营企业涉税涉费救济渠道,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经甄别情况,如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12.强化监督,正风肃纪。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加大税务执法监督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对发现的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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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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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5日

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市政府《南京市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狠抓政策落实、狠抓政策服务、狠抓政策跟踪、狠抓政策储备上下功夫,确保政策直达快享,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举措:

  一、十项政策措施

  (一)扶持小微市场主体

  1.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苏财税〔2022〕6号)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减按一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恢复提振消费

  5.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6.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财税〔2018〕74号)

  7.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三)支持纾困发展

  8.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苏政规〔2023〕1号)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0.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苏政规〔2023〕1号、苏财综〔2019〕32号)

  (四)支持稳企援岗

  11.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36个月)内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苏财税〔2022〕7号、苏财税〔2019〕24号)

  12.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财税〔2003〕26号)

  1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财税〔2000〕84号)

  1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36个月)内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苏财税〔2022〕7号、苏财税〔2019〕25号)

  15.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按照上级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苏政规〔2023〕1号)

  16.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五)鼓励创新发展

  17.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8.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19.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0.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促进科技企业培育

  21.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2.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4.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七)支持科技人才培养

  2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

  2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税〔2015〕116号)

  2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8〕58号)

  28.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101号、财税〔2014〕116号)

  29.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八)鼓励产业升级发展

  30.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十三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3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根据线宽及经营期按规定分别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3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2018〕102号)

  (九)支持绿色发展

  3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3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36.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7.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十)支持乡村振兴

  38.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9.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40.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二、十项服务举措

  (一)政策主动找人

  1.运用大数据工具强化纳税人需求分析,实现更加精准的税费优惠政策画像和点对点推送。

  2.通过供应链数据分析,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辅导精准滴灌

  3.在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设立“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专栏,分行业分类型发布政策,便于社会各界查询政策信息。推出“优惠政策系列云直播”“办税新手训练营”等分类辅导培训。

  4.畅通12366和12345热线互联渠道,建立咨询专家和政策专员团队,实现简单问题“直接答”、复杂业务“连线答”、疑难问题“工单答”。

  5.建立咨询问题解决回访跟踪协办机制,大力推进智能(在线)咨询、可视化咨询、远程帮办、问办协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实用的咨询和办税辅导服务。

  (三)办税智能提速

  6.在全市办税服务厅推行税费服务全项、全时、全域通办,税费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7.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自动同步予以变更。

  8.推广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便利纳税人自动归集、高效使用发票数据,有效降低纳税人发票使用和管理成本。

  9.简化发票领用流程,推广代开发票线上约谈,及时做好发票风险提示提醒。

  10.依托区块链技术,与多部门联动,通过“我的南京E办证”推行商品房全程不见面办理;施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材料报送,进一步优化升级房地产交易服务。

  (四)缴费便捷高效

  11.稳定缴费渠道,加强对征收缴费系统稳定性监控,确保各缴费渠道畅通、高效。

  12.完善“一厅联办”“一网通办”工作机制,优化自然人社保费“掌上办”缴费体验。

  (五)提醒贴心无忧

  13.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对应享未享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及时提醒。

  14.对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到期的企业单位及时做好恢复缴费提醒;对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做好分类提醒。

  (六)退税快享速达

  15.优化退税流程,实行汇算清缴多缴退税等自动提醒、在线办理。强化与人民银行业务流程衔接,提高退库环节办理效率,确保应退税费及时退付。

  16.实行出口退税“网上办”“同城办”“全速办”“容缺办”,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七)执法彰显温度

  17.严格落实总局和长三角“首违不罚”清单,推广“首违不罚”线上办理;编制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8.被处罚对象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对象(当事人)申请,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八)信用修复加力

  19.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九)信息集成共享

  20.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本人的申报记录,下载、打印和查验电子纳税记录。

  21.房产交易与登记业务的涉税电子票证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推送至纳税人手机端,同时电子票证信息纳入电子证照库,供有关部门办理登簿制证、贷款审批、提取公积金等业务时调用验证。

  22.持续推进“银税互动”,合作推出“无担保、纯信用”信贷产品,受惠企业在纳税信用A级、B级基础上扩大至M级。

  (十)护航重大项目

  23.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为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金恰会、房展会等重要经济交流活动提供事前税费政策支持服务,强化项目落地后的税费跟踪服务,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4.分类编写税费政策指引,为重点企业提供定制性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的重要意义,大力弘扬敢为善为、敢闯敢试、敢干实干、敢想敢首创导向,狠抓政策落实、狠抓政策服务、狠抓政策储备、狠抓政策跟踪,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把政策落实责任扛在肩上,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坚持高位统筹,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强力推进。坚持责任到人,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坚持做好政策服务,精准推送、精细辅导、便民办税三位一体推进,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体验感。

  (三)强化跟踪管理。各单位要抓好政策跟踪,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过程管理,做好风险提醒,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服务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加强政策研究储备,立足全市中心工作,预判分析税收政策影响,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和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税收工作融入地方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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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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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助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一)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1.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项目货物转让用能企业暂免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免征增值税

  3.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4.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6.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7.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10.农副食品加工业等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推动传统产业绿色改造

  1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3.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促进新能源开发

  14.销售自产风力生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

  1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等

  17.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

  18.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19.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调整

  20.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四)平抑“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21.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五)推动农村农业生产领域低碳转型

  22.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3.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24.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5.将承包地流转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业生产者生产免征增值税

  2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增值税

  28.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9.林业系统相关土地免征土地使用

  30.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1.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契税

  32.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污染物免征环保税

  二、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

  (一)致力水资源节约利用

  33.相关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34.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35.资源税法列明征收税目缴纳资源税

  36.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37.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相关税收要求

  38.不缴纳水资源税情形

  39.部分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40.部分采油排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4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42.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

  4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4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45.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46.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推动土地、海域资源高效利用

  47.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

  48.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适当提高耕占税适用税额.

  49.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

  50.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还耕地占用税

  51.占用农用地建设农业生产设施不缴耕地占用税

  52.水利工程等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53.损毁、复垦或修复耕地缴、退耕地占用税

  54.免缴海域使用金

  55.减缴海域使用金

  56.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5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58.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行为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9.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扶持供热企业高效发展

  60.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61.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促进合理开发矿产、煤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

  62.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63.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政策

  64.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

  65.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环节免征增值税

  66.相关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67.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68.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

  69.开采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

  70.开采稠油、高凝油减征资源税

  71.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72.充填开采置换出煤炭减征资源税

  73.页岩气资源税减征

  74.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免资源税情形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支持实施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程

  75.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免税

  76.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7.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8.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

  (二)支持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程

  79.对车船征收车船税

  80.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车船税减免

  81.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2.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3.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支持实施农业农村节能节水减排工程

  8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

  85.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助力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一)完善生态环境激励机制

  86.“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环境保护税

  (二)加大对大气、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87.符合条件的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88.符合条件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89.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标准免征环境保护税

  90.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91.对现有排污单位以及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中标人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五、积极引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一)积极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92.对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

  93.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

  94.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二)助力绿色建筑发展

  9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96.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附件下载: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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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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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十三 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省税务工作会议、全州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落实,按照税务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制定黔东南州税务系统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适应贵州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新需要,服务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及“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人民至上、守正创新、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首批推出7方面23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全力打造黔东南特色“黔诚税悦”贵人服务品牌,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为黔东南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黔东南州第一批23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配合总局、省局组织开展好2023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在自愿前提下参与征集,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根据需求征集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升改进税费服务工作。配合总局省局开展“税直达”研究,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建立落实常态化走访服务机制,面对面向纳税人缴费人展现亮点、坦陈难点、化解疑点,集思广益,提高服务效能。

  (二)政策落实提效。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加大对重点优惠政策如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等监控力度,辅导纳税人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对已享受优惠的纳税人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对不符合优惠条件但已申报享受优惠的,提示提醒纳税人更正,避免涉税风险。配合总局省局做好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工作,精准识别优先退税人员,进行提醒办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聚焦纳税人关注问题,通过新闻发布会、举办各类宣传活动等方式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配合总局、省局,依托贵州大数据优势,筛选定位目标企业,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目标企业牵线搭桥,精准帮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配合总局、省局推进建设12366智能咨询平台,做好12366智能咨询平台标准问题和拓展问题的更新。配合总局、省局不断完善智能坐席问题库,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以智能服务助力服务水平再提升。根据总局、省局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开展好数字化电子发票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内外部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制定落实办税服务质效提升工作机制,优化办税资源布局、强化导税服务、实施首席代表和兜底服务、开展税费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针对农村地区办税缴费的难点和堵点,组建税费服务工作团队,依托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个人所得税APP、支付宝、微信等移动办税缴费终端,深入乡镇街头和村寨设立流动办税点,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办理税费业务,解决农民应用网络办税能力不足及财务税务知识缺乏等问题,服务乡村产业振兴。坚持党建引领,抓好办税服务厅支部建设,实现党建、纳服双促进双提升。建立纳税人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持续为纳税人提供精细、精准个性化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总局、省局,依托全国统一可信身份体系规范,贵州省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统一税务信息系统登记认证体系,实现纳税人一个账户多个渠道方便快捷办理税收业务。按照总局、省局统一要求,配合通过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以及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等方式,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简化跨境申报支付手续。配合总局、省局,落实简化网上办税流程,建立系统日常巡检机制,优化系统停机公告及版本升级的时间段,整合现有税费申报,按照税费同征同管原则,实现便捷缴纳税费。配合总局、省局做好“问办协同”的试点推广工作,通过语音指导、视频连线等方式,远程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事项“问”“办”诉求,通过远程辅导、远程操作、远程解答,实现云端“手把手”“屏对屏”精准辅导。

  (五)精简流程提级。按照总局、省局部署,探索创新方式方法,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配合总局、省局,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税务联合市监部门,在开业登记、注销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开展变更信息数据同步工作,针对市场主体相关基础信息进行梳理,优先实现法人基本信息、证件信息、电话号码、投资人信息等重要信息自动同步变更。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和要求,做好完善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调用全国车船税完税信息,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六)规范执法提升。按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协调运维厂商升级、联调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引导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用好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总局、省局部署,落实新设立的纳税人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把党建引领贯穿“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在攻坚克难和改革创新中聚合力、当先锋、作表率,推动办税缴费便利化取得新突破。

  (二)细化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要建立纵横联通的联络制度,对标对表跟进,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对照职责范围狠抓工作落实;加强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推进落实中的问题,确保“春风行动”措施落实落细。

  (三)强化督导检查,切实跟踪问效。全州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开展“春风行动”成效作为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推动“春风行动”扎实开展。州局将通过工作调研、巡察督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并适时以集中研讨、座谈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持续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四)创新方式方法,总结优秀经验。各级税务机关要 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在落实“春风行动”的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和地方特点探索创新,推出因地制宜的特色举措,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黔东南经验”。

  (五)丰富宣传内容,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项任务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主动开展多类型、多渠道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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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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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指引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我省经营所得纳税人顺利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我们制作了操作指引,希望能给我省经营所得纳税人提供一些便利。

  一、 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即报送经营所得B表后),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 申报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申报时间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地点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事项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经营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 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三)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操作指引

  (一)自行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

  1.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并实名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2.申报年度选择“2022”,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


  3.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

  4.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5.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当您存在综合所得收入时,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其中一处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若已在综合所得扣除,选“是”;若选“否”则继续填写相关扣除项目信息。

  6.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确认缴款。

  7.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查看】。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二)自行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

  1. 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申报界面。

  2.申报年度选择 “2022”,本表自动获取税款所属期、被投资单位信息,汇缴地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3、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将根据历史申报数据,自动归集需要调增的数据,纳税人还可以额外补充需要调增的数据。其中“应调整的其他费用”、“可减免税额”(减免税额附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附表)在报表中直接修改,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三)代办汇算清缴

  1.被投资单位具有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首页上方的【单位办税】按钮即可进入操作界面。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注册后可直接进行登录操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办税人员,需要完成实名注册且被授予办税权限后才能进行登录操作。

  2.点击左侧【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填写页面。若已存在申报成功记录,修改公共信息时,会提示“若您修改了公共信息,则会同步修改所有已填写申报表的相应内容。对已申报成功的申报表,需要重新报送”;修改公共信息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的“申报状态”都变更为待申报。

  3.在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点击投资者姓名进入报表填写界面。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申报表。

  (1)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可确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2)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主表商业健康保险字段后,点击【编辑】进行商业健康保险附表的填写,点击【新增】商业健康保险明细数据。

  (3)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主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字段后,点击【编辑】进行捐赠扣除附表的填写,点击【新增】捐赠扣除明细数据。

  (4)纳税人发生减免税事项,在主表减免税额字段后,点击【编辑】进行减免附表的填写,点击【新增】减免税额明细数据。

  (5)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税收协定标签页,点击【录入税收协定信息】。

  (6)纳税人符合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可添加优惠信息。

  申报表数据填写完毕,点击【申报】对该条申报记录提交申报。

  4.若需补缴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进入税款缴纳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确认缴税】,可选择三方协议支付、银联在线支付、银行柜台支付和扫码支付。

  5.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点击【更正】,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六、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操作指引

  应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申报,需先行下载并安装(下载地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webstatic/download-service/100001)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点击【下载服务】→【软件工具】”。

  1.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经营所得】,则进入“经营所得”申报模块。

  2.填写申报表

  (1)填写公共信息

  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在“收入、费用信息”填写公共信息。若该税款所属期已有申报成功或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收入、费用信息】不允许修改。

  (2)填写投资者信息

  点击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年度汇缴申报填写页面。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申报表。

  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可确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事项的,可填报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减免税额等信息。


  (3)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提交申报】。

  3.税款缴纳

  若需补缴税款,从左侧【税款缴纳】进入缴款页面,提供4种缴款方式:

  (1)【三方协议缴税】。首次使用“三方协议”缴税或更新过三方协议账户的,先点击【更新三方协议】,获取最新协议信息再进行缴款。投资人需要和税务机关、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才能使用“三方协议缴款”方式,已经签订过的,不需要重新签订。

  (2)【银行端查询缴税】。界面下方显示欠税相关内容,选择投资人待缴税记录后,点击【打印】,携带打印出来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的限缴期限内前往商业银行柜台进行缴款。若需要重新打印,点击【作废】,作废成功后,状态变更为未打印,重新点击【打印】,携带最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至银行缴款。

  (3)【银联缴税】。勾选待缴款记录后,点击【立即缴款】,在银联缴款页面录入该缴款银行卡办理时使用的姓名、证件号码和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后点击【确认付款】。

  (4)【扫码缴税】。选择待缴税记录,点击【生成二维码】,扫码缴税。纳税人可进行扫码缴税。

  4.申报更正及作废

  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点击【启动更正】,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七、 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申报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再次提醒,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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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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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珠税发[2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珠税发〔2023〕6号           2023-02-15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各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粤税发〔2023〕6号),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春风行动”,结合珠海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紧扣“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以“强信心、稳增长、推改革,惠民生”为目标,以“四通”(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为着力点,以“三服务”(即集约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标准和优化服务方式)为突破口,进一步加速构建税费服务新体系,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次接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全市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协助省局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直达”试点相关工作,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形成“主动靠前”的服务意识、“需求导向”的服务理念、“全员有责”的服务格局,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措施,分类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服务指引,加强与市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及便民办税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深化“一企行”大企业专业化服务管理品牌,强化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体检和政策确定性服务,引导大企业提升税收遵从。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扩大可视答疑观看纳税人范围,全力推动全市独立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要求,动员全市青年力量积极参与可视答疑工作,加快推进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智能办税提速。协助省税务局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可信身份账户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建设与完善工作,依托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做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量纳税人身份认证(登录认证)业务;按照省局的要求,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制定跨境人民币税款缴库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缴纳税费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按照省局的要求,推进线上、线下“税收+数币”工作,加快实现构建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

  (五)精简流程提级。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利用珠海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办。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全面推广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减轻校验凭证真伪的工作负担,通过税收数据多跑路、跨省车辆轻松投保,持续优化异地投保、承保的涉税体验。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新修订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升级要求,对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本地化服务。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春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继续用好“一把手走流程”等有效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实化落实措施,对分批推出的措施要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及早推进。要深化一体推进,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深刻把握“四通”(即“跨域通办”要实现跨区域事项通办的拓展,“终端通用”要实现跨终端税费事项功能的一体化,“数据通达”要实现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和丰富运用场景,“互动通畅”要实现征纳双方互动交流的通畅高效)和“三服务”内涵(即“集约服务资源”要加快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入政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即要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局税费事项清单做好珠海税费事项清单的优化升级,明确各层级集约管理、前移管理、专业管理事项及责任部门;“优化服务方式”即要深化提升线上业务集约化、智能化水平,提升线上业务办理质效,推动线上办税率持续提升。)强化内外合作、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区交流互鉴。

  (三)积极探索推进

  在税务总局首批举措中,已有多项措施将广东作为试点地区,珠海也将作为协助省局推动措施落实的先锋,各级税务机关要勇于担当使命,积极探索创新,打造珠海样本。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长流水、不断线,因地制宜,细化重点任务,研究出台接续措施;要坚持接地气、见实效,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要坚持善总结、广宣传,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善于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创响珠海“春风行动”品牌,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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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5
文号:珠税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税发[2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江税发〔2023〕4号           2023-02-13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全国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春风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紧扣“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以“强信心、激活力,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四通”(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为着力点,进一步加速构建税费服务新体系,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次接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配合开展全省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配合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开展“税直达”试点相关工作,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措施和省税务局分类编制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服务指引,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及便民办税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推动智能语音咨询在网页端、移动端、热线端上线工作,升级改造网页端、移动端的文本智能咨询平台,增加语音输入和卡通人物拟人化语音播报功能,进一步丰富智能交互场景。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扩大可视答疑观看纳税人范围,全力推动我市独立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动员全市青年力量积极参与可视答疑工作,加快推进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可信身份账户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建设与完善工作,依托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做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量纳税人身份认证(登录认证)业务;配合税务总局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体系。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制定跨境人民币税款缴库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缴纳税费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持续推进线上、线下“税收+数币”系统改造升级,加快实现构建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

  (五)精简流程提级。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按照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做好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模块的上线准备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全面推广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减轻校验凭证真伪的工作负担,通过税收数据多跑路、跨省车辆轻松投保,持续优化异地投保、承保的涉税体验。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新修订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升级要求,配合做好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更新升级工作,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本地化服务。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生为本,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春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继续用好“一把手走流程”等有效手段,围绕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强化内外合作、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努力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

  (二)坚持发展为要,服务地方经济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对分批推出的措施要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及早推进。要深化一体推进,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以一年接一年的“改革接力”,研究出台接续措施,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深化拓展“税+侨”服务体系,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建立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机制,探索更多“税务+”外延模式,推进社会化税费征缴服务;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进税费服务统筹管理与集约运营,对标最优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倾心倾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宣传开路,营造良好氛围

  “春风行动”宣传要做到“打连发、呈递进、长流水、不断线”。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善总结、广宣传,进一步抓准宣传内容、时间安排、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分批次宣传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和推进落实情况,形成宣传声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把“春风行动”宣传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大盘子”,优先邀请地方党政领导和纳税人缴费人代表,特别是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春风行动”发声。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善于发掘创新亮点,讲好“侨味十足”的春风故事,通过展现十年来“春风行动”给市场主体带来的温暖和信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助力“春风行动”落地落细。

  附件:江门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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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江税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测算确定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毛皮加工行业纳税人的2023年农产品耗用率。现将2023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1)、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2)、不再试点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见附件3)进行通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38号文件规定,依据本通告的2023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2023年度不再试点成本法的纳税人,根据2022年实际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相关纳税人需要转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转出多抵扣的税额填写正数,补计补扣的税额填写负数,并在2023年2月份征期申报。

  附件:

  1.2023年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

  2.2023年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

  3.2023年不再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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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3]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10号           2023-02-1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充分就业一头连着市场主体,一头连着民生保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充分就业,驱动多元消费、增强市场活力、保障改善民生,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着放管结合、因地制宜、求实创新、依法合规的原则,制定如下措施。

  一、释放消费潜力拓宽就业渠道

  用好用活自治区本级及市、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和促消费资金,深入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服务等消费。扩大重点商品消费,开展汽车家电家装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活动,深入挖掘消费潜力。加快文旅市场复苏,通过强化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全产业要素供给,深化文旅产业与农、林、水、卫、商、体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出一批康养旅游、研学旅游、民宿旅游、定制旅游、夜间文旅等新产品新业态,做长做大文旅产业链,扩大就业需求。鼓励各地围绕春节、“壮族三月三”、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发放消费券,惠及小微企业、小摊小店等。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加大对重点领域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消费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更好满足居民线上线下消费金融需求,促进消费提振复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就业岗位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政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数量、质量、规模明显提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对部分高频经营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便利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实施好减税降费措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延续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对在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招用首次在桂就业员工(首次在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相关补贴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以大带小”,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为小店提供集采、批发、配送、技术等赋能服务,减免连锁加盟费用;支持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减免代理费用;支持电商平台为小店减免佣金和基本服务费;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开展统仓、共配、冷链、托盘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供应链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与租户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支持创业促进新增就业

  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落实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后备箱经济”、小摊小店等特色经营,适度发展“跳蚤市场”,引导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推出“小摊贷”、“小店贷”等不超过2万元额度的小额快贷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纳入“桂惠贷—创业担保贷”贴息范围。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等平台建设,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指导、孵化服务等支持。实施农民工创业园提升工程,加大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科技厅、退役军人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留桂就业计划,深入推进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国企招聘专项行动,引导高校深化校地、校企合作,挖掘更多就业岗位,提高人岗匹配度,更好满足区内企业人才需求。鼓励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继续推进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专项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支持,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指导、岗位推介、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水平,力争高校毕业生初次去向落实率达80%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探索拓展就业服务范围,为有赴东盟国家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国资委、财政厅,共青团广西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落实粤桂、桂深劳务协作协议,深化区内劳务协作,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岗位推送、劳务输出等服务保障,稳定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在平陆运河等重点工程领域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应占中央资金比例30%以上,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对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帮扶,支持运营好就业帮扶车间,统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易地搬迁户实现一户至少一人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加大对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力度,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广泛收集推送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统筹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招用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救助渠道,健全失业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生活保障联动机制。对暂时失业、未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支持,支持网约车、网络送餐、网络直播、快递物流等吸纳就业较多的新业态经济规范发展。支持小摊小店发展,各市、县可合理划定小摊经营区域,允许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区域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统筹用好现有早市、夜市、日市、农村集市、圩日摆卖点等摊区,允许合理延长经营时间。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前提下,各地可在广场、步行街及周边,公园周边开辟临时摊点摊区。适当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就临街小店在自身门店外临时摆放促销商品、设置体验区等推出便民措施。对各地统筹规划新建的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带动就业明显的小摊小店集聚区,经自治区评定为特色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在划定为允许摊贩经营的区域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简化小摊小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推广全程线上登记,材料齐全合法的,即时办结。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农民工、快递员等群体工伤权益保障,重点抓好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保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广西邮政管理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发挥职业学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基础性作用,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紧贴市场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优化专业设置,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深入实施“技能广西行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在制造业企业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青年专项技能培训计划、退役军人培训计划、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技工院校技能帮扶行动等,加强妇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培训,适时研究提高补贴标准。推动落实“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深化“八桂家政”、“八桂建工”、“八桂米粉师傅”劳务品牌和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专家工作室的,分别给予奖补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总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广西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在全区开展“就业暖心·桂在行动”专项服务活动,组织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活动,每年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不少于5000场次。发挥广西人才网及自治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扩大公共招聘岗位信息覆盖范围。开展“点对点”送工服务,以专车、专列等方式为目的地集中、成规模的外出务工人员开通绿色直通车。开展整市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用工行动,保障区内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免费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即时招聘服务,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的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着力打造百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推行柔性执法促进就业创业

  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食品、燃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环境质量、公共卫生等安全监管,保障经营安全、消费安全、人身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会治安防控,加强小摊小店集中经营区域等巡逻防控,保障交通秩序和治安稳定。正确处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与行政柔性执法的关系,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服务事项作加法,对限制事项作减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视情制定并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清单,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经营者容错纠错空间。对小摊小店的轻微违规经营行为,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建立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机制,对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予以尽职合规免责。通过多种方式协调解决各类矛盾,搭建政府部门、群众、经营者之间和谐沟通的桥梁。小微企业、小摊小店应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市容市貌、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西税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黑职介”等违规机构,及时制止纠正针对年龄、性别、学历等就业歧视,维护公平良好的就业秩序。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根治欠薪“一金七制度”,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严查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依法处理涉及卡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等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仲裁“绿色通道”和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总工会、残联,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成员单位联系点制度,推动各项部署落实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负责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做好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就业需求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负责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实施符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措施办法,强化月调度、季调度,推动各项任务举措落地见效,确保完成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指标。强化激励约束,对措施有力、成效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履责不力、进展滞后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2023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3〕10号),以下简称《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是促进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受疫情冲击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市场消费需求不旺,我区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大、质量不高等问题,吸纳就业、活跃市场能力有待提升。我区具有良好区位优势、气候条件和一定民营经济比重,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扩大就业需求具有良好基础。

  出台《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的具体行动,是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推行柔性监管服务,支持小摊、小店活起来火起来的有效措施,是落实推动全区一季度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扎实做好稳岗保就业,重点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扩岗,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纾困帮扶力度,促进群众多渠道就业的务实举措,对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12条。

  一是释放消费潜力拓宽就业渠道。提出了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扩大重点商品消费,加快文旅市场复苏,鼓励各地围绕节假日发放消费券,合理增加消费信贷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就业岗位。提出了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政策,探索实施部分高频经营许可事项“一证多址”改革,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发放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鼓励支持创业促进新增就业。提出了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后备箱经济”、小摊小店等特色经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实施农民工创业园提升工程等方面的措施。

  四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出了国企招聘专项行动、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项目、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专项计划,鼓励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等方面的措施。

  五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了深化区外区内劳务协作,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帮扶等方面的措施。

  六是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提出了加大对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救助渠道等方面的措施。

  七是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支持,支持小摊小店发展,对经自治区评定为特色集聚区给予奖励,简化小摊小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农民工和快递员等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八是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提出了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加强企业和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推动落实“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深化“八桂系列”劳务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措施。

  九是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提出了开展“就业暖心·桂在行动”专项服务活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点对点”送工服务,保障区内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用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等方面的措施。

  十是推行柔性执法促进就业创业。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社会治安防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机制等方面的措施。

  十一是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等方面的措施。

  十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提出了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的要求。

  三、亮点解析

  一是落实中央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出台《若干措施》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措施对标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各地就业、市场具体情况,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寻求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有效路径。

  二是抓住重点关键,注重系统推进。以促进充分就业为主线,结合活跃市场和改善民生,推出12条举措。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摊小店为主体,结合发展现状和需要,着力破瓶颈解难题,支持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中的焦点堵点问题,把握轻重缓急,致力攻坚克难,回应领导关切和群众期盼。同时,充分考虑措施之间的系统性、配套性,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地方之间的工作合力。

  三是突出放管结合,统筹发展安全。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既推出创新举措,多出硬招实招;又推行柔性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推动规范发展,确保“活而有序”。既坚持依法行政、于法有据,体现原则性和延续性;又改进思路方法,科学精细管理,体现开拓性和灵活性,努力破解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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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桂政办发[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202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2023〕4号              2023-02-0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力度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抓紧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调整为上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8.76%(含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调整为6%,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广州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五)减轻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负担。对于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落实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应减尽减,尽量扩大政策受惠面,支持小微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小微贷款业务考核引导作用,鼓励广州地区银行加大力度服务小微企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贷款风险保障。充分发挥年度额度为10亿元的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对合作银行机构发放的10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普惠贷款,在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时给予合作银行机构最高50%的风险补偿。进一步发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合作银行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30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在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时给予合作银行机构最高50%的风险补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取消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收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助力企业加快恢复发展。鼓励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专项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广州地区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清洁煤炭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提升融资综合信用服务成效。推动“信易贷”“粤信融”“中小融”等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主动对接服务小微、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新型农业经营等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深化创造性、差异化信用信息服务供给。以“信易贷”为场景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和隐私计算试点,研发符合行业领域特征的普惠金融产品,提升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可得性。优化“粤信融”首贷服务中心功能,提升首贷服务质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一)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系列促进就业专项行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每成功介绍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按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继续发放就业补贴。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补助等,切实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进行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和引导新就业形态发展。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做好来穗务工人员服务,扩大“户外劳动者工会爱心驿站”等公益站点覆盖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力度

  (十五)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完善用水用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深入推进供水价格改革,持续强化输配环节价格监管,最大限度压减供水供气层级。做好电力运行监测预警,确保中长期电煤合同、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资源落实,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推动村级工业集聚区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确保迎峰度夏企业用电平稳有序,切实降低企业电力成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信用广州”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失信记录)和信用承诺,可替代物业产权证明进行用电报装。鼓励有条件的区实施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补贴政策。(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落实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对新开通定期国际、国内货运航线首个运营年最高补贴4000万元、500万元,基地货运航空公司落户补贴标准为1000万元,每家航空公司新注册全货机投放最高补贴1000万元。安排资金1.5亿元,继续对新增外贸航线、外贸班轮箱量增长、进出口企业完成箱量等进行扶持奖励。支持发展海铁联运,按考核年度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量进行奖励,省际和省内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50元/标准箱、250元/标准箱。继续实施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引航费的优惠政策。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的相关措施。(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港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大工业用地供应力度,严格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程序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2023年工业仓储用地供应量不少于815公顷,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少于26%。优化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服务,加快推动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供应,推动实现产业项目“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常态化。推广“大项目供地、中项目供楼(产权分割)、小项目租赁厂房”模式,推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鼓励工业产业区块内成片连片“工改工”,降低“工改M1”项目审批门槛,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工改M0”管理。建设一批适应需求、集中高效、配套完善、低于市场价租赁和出售的政策性标准厂房,研究推动“工业上楼”新模式。优化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土地规划管理,除按规划提供公益性用地外,无需再移交经营性用地给政府;配套行政办公及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高可达30%,且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额外计收土地出让金;分割转让最小单元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因行业性质、企业规模等原因可不低于300平方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提振消费力度

  (十八)加大促消费活动频次力度。继续办好国际购物节、国际美食节、直播电商节、羊城夜市、全国网上年货节广州专场等消费品牌活动,做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主题,促进接触型消费加快恢复。支持企业合理外摆及促销活动,优化促销活动、外摆特色经营、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展示等经营行为的管理措施。合理增加消费信贷,适时研究发放政府消费券,在节假日发放文旅专项消费券,鼓励支持重点商圈、电商平台以及零售、餐饮、文体旅商户等积极参与并配套开展打折让利、优惠叠加等活动。鼓励国有企业所属的商业设施和自有品牌带头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发挥引流导入作用。鼓励老字号穗企创新发展,挖掘品牌传统文化特色,传承、提升产品制作技艺和服务技能。出台实施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发展专项政策,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广州设首店、旗舰店给予支持。积极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汽车消费。出台促进汽车消费专项政策,通过一揽子综合措施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活力。继续实施新能源指标直接配置措施,2023年上半年额外增加3万个节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并临时放宽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继续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继续互迁。支持二手车市场交易,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探索建立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会展行业恢复提升。发挥广交会展馆作为全球最大会展综合体平台作用,支持各类展会加快复展,办好联合国采购商大会、中国国际家具博览会、广州博览会、汽车展等品牌展会。出台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对认定的广州市品牌展会给予扶持。落实广州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安排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会展项目扩大规模,鼓励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专业展览落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协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动商务领域居民生活服务业品质化升级。支持餐饮、住宿、家政、美发、洗染等商务领域居民生活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品牌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或升级门店、数字化建设、中央厨房建设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增加优质商业载体供给。用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金字招牌”,加快推进地标性商业综合体建设。出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方案,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推进实施广州市支持商业网点建设若干措施,鼓励大型零售商业项目、现代化商贸物流设施等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促投资力度

  (二十三)加快重点项目“攻城拔寨”。发挥广州市推进重大项目稳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联审批要素保障专班等机制作用,举办重大项目开工签约活动,争取287个新开工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推进1722个“攻城拔寨”项目完成年度投资5261亿元,争取带动固定资产投资超万亿元。(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保持工业投资快速增长势头。对“十四五”期间我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2023年新落地新开工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跟踪支持。实施“四化平台”赋能产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以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为路径,力争为超1000家工业企业提供从诊断到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并提高事中扶持比例。制定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项目奖补额度,推动850家以上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争取全年工业投资超1800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社会民生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面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和项目,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坚持“拆、治、兴”并举,有序推进沥滘、黄边等一批城市更新项目,探索新中轴线、广州火车站、罗冲围、机场高速两侧等连片开发,推动中大国际创新谷、天河智慧城等片区城中村、旧城区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推进127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公益类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坚持“房住不炒”,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统筹全年土地储备出让,全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7.5万套,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100个。力争完成2000亿元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关键要素保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承诺制审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专项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土地综合开发等多种手段解决资金问题。通过“争、挣、腾、买、挪”等多种方式配足重点项目用地。(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五外联动”力度

  (二十八)促进外贸提质扩量。组织企业参加100场“粤贸全球”境外展会,走出国门拉订单。发挥南沙出口汽车监管仓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大财政资金对保税物流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试点。对广州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政策扶持,对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对投保“小微企业类”或“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缴保费金额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实施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减免相关汇率避险费用。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改革,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促进口岸通关降费增效。(市商务局,各区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引进外资。实施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鼓励产业目录,重点引导外商投资制造业,鼓励外资企业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重大战略。落实外资奖励政策,对在广州设立的外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按获得省财政利用外资项目奖励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并鼓励各区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支持多种形式外商投资,实施市场准入“极简审批”,统筹保障外资用地用电,完善金融支持外资服务,便利跨境投融资。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便利重点外商和境外高端人才出入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大力发展外包业务。高标准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好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重点打造人工智能、检验检测、时尚设计等7条服务外包产业链。深入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扩大专业服务、商务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开放合作,促进服务外包赋能制造业发展。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支持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外包业态入区发展。(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优化外经布局。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实体展示、销售、配送及售后服务一体化营销体系。(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南沙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引好用好外智。重构“广聚英才”人才工程,加大“机构化、成建制”引才、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对引进的战略科学家、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行“绿色通道+政策定制”服务。优化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指导目录,制定人才安家补贴指导标准,出台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鼓励全球人才来穗。支持南沙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实行更大力度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南沙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产业提质增效推进力度

  (三十三)推动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施稳产增产奖补政策,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加大首台套、首版次奖补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符合市目录要求的产品,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滚动编制产业短板动态表、关键产品“揭榜挂帅”榜单、工业“六基”攻关清单,打造一批典型场景、示范园区和产业链供需对接品牌活动,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开展重点产业链“大手拉小手”供需合作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修订延续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对金融业发展、金融机构新设等给予奖励,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支持力度,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科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支持农业发展,出台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政策,对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科研和服务等贷款进行贴息;新组建2个种业基金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实施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实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挥好300亿元汽车产业及零部件产业发展基金作用,近地化构建“432”汽车产业园区,提升车规级芯片、动力电池等核心零部件近地化率。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对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进行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我市安全评价检测机构(GLP)、合同研究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提供生物医药研发服务进行最高3000万元补助;优化创新药物临床服务中心功能,提升“研发—临床—中试—制造”全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同时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通过“以赛促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以赛代评”“以投代评”,优选一批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予以奖励性后补助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

  (三十六)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开展营商环境6.0改革,推出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改革举措,真正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积极参与和引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实施新一轮国家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努力破除影响市场平等准入的各种壁垒。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深化“一照通行”审批服务,推动“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完善失联企业吊销出清制度,持续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优化食品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在全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推广试行“告知承诺制”许可,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手续。完善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继续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快“信用+风险”税务监管等改革任务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快推动《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立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于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继续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源头预防和化解拖欠问题力度;加强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依法维权等服务。(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做好企业精准服务。完善服务重点企业、项目工作机制,主动送政策和服务上门,“一链一策”做好重点产业链精准支持,努力帮助各类重点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开展“服务企业效能年”行动,加大“链主企业”、“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的精准服务力度。大力推广“免申即享”模式,梳理编制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增强政策可及性、实效性,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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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8
文号:穗府[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2023-02-2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安排,税务总局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持续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优化完善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在部分省局试点并适时修订完善后逐步推广,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局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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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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