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会[2023]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财会〔2023〕16号             2023-03-30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精神,大力推动会计职能拓展,加强管理会计在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指导、经验总结和应用推广;以及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和提升内部治理水平等方面的探索研究,充分发挥现代会计在深度参与单位管理全流程和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及效益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做好2023-2025年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财政资金内控管理建设,推进财政规范化管理

  (一)探索研究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内控管理实践。为进一步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果,满足市区两级部门对其承担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流程管控的需求,探索研究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内控管理实践,联合区财政、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通过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运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管控和流程设计,实现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全流程监控,为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提供内部控制示范样板。

  (二)探索开展财政直达资金的内控管理建设工作。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是我国宏观调控创新、财政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市区财政部门要重点聚焦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重大领域,通过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等方式,探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财政直达资金内控管理建设工作,健全直达资金的内控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强化内控报告结果应用,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持续跟踪做好街镇政府资金、资产、资源内部控制调研工作。继续开展对本市街镇政府部门资金、资产、资源内控管理建设实施的调研,通过发掘共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编制规范问答,指导街镇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实践,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2023-2025年分“两阶段”对本市16个区的街镇政府部门开展加强资金、资产、资源内控管理建设实施跟踪调研,2023年初步形成内控规范问题解答,供基层部门内控管理人员参考学习;2024-2025年,形成内控规范业务流程及最佳实践,为街镇政府部门完善内控管理流程提供指引。

  (四)持续抓好内部控制绩效考核以评促建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各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运行效率,按照本市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预算主管部门进一步聚焦内控工作组织落实、内控制度实施应用和内控管理取得成效等方面内容,切实加强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跟踪调研及指导,持续抓好内部控制绩效考核评价,通过“以评促建”方式,督促各单位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三、充分发挥会计服务职能,促进宏观经济社会发展

  (五)持续推进管理会计集成化应用操作实践研究。针对本市城市更新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综合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算好政府资金投入的民生账和发展账,研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会计应用实践,助力政府投资项目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会计职能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赋能作用。

  (六)持续探索行业化管理会计应用操作实践研究。探索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是连接应用指引和具体实务的关键环节,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聚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立足重点行业需求,通过市区联合、区区合作等方式,鼓励动员相关学会协会、高端会计人才、院校和相关单位等组成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和院校理论优势,助力推进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在各行业的实施应用。

  四、加强单位会计制度建设,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七)积极推动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管理会计是一个体系,要想用好管理会计,必须要建立体系思维。市区财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积极推荐本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较成熟、管理会计工具方法集成化应用较有特色的示范单位,广泛开展示范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经验交流,加强示范推广,为相关单位开展管理会计体系化建设、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提供借鉴和指导。

  (八)积极探索分行业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应用实践。成本核算是政府财务会计的延伸,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应用,市区财政部门要以推动成本核算具体指引落地实施为契机,立足行业实务,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以成本核算具体指引为准绳,探索分行业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实践,推动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运行效率,为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法治化、专业化、数字化、协同化、国际化的“五化”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工作实际和会计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选取符合本区特色的若干项目扎实推进,有效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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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30
文号:沪财会[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哈政规[2023]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哈政规〔2023〕10号              2023-03-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

  二、实施主体

  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一般程序规定

  (一)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房屋征收明细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联合实地查看,共同核查被征收不动产权属情况。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不动产权属证书、承诺书、征收现场实地查看记录等登记所需材料,以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权结果和审核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时,对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在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特殊情况规定

  涉及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限制登记类的不动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国家机关或者相关权利人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抵押、异议或者预告情形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一)对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查封机关,在查封机关出具解封手续或者查封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对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对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或者在异议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出具书面同意的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或者在预告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五、其他事宜

  按照本《规定》完成注销登记后出现的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解读

  2018年8月30日,我市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上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此,需对该《规定》的有关法律政策依据进行调整,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一、制定的背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目的。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等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有效衔接,确保建设项目的用地供给和建设项目的早日开工并投入使用。

  二、制定过程

  (一)征求意见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多次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此类问题,并在中心内部征求了修改意见。初稿形成后,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完善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法规信访处和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备案。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指哈尔滨市城区范围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适用《规定》。

  (二)关于程序。《规定》设置了嘱托注销、实地察看、提供要件、注销登记4项一般程序,并对履行程序时嘱托注销的前置条件,出具嘱托的主体、形式、提供的要件,察看的部门、形成的记录、公告作废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要求。

  (三)后续问题。对出现的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规定》对责任主体也进行了明确,即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日常解读人为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房地登记管理处,联系电话为0451-87153313。

  五、其他事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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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哈政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科规[2023]1号 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科规〔2023〕1号               2023-03-3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快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特制定《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建立研发机构

  1.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其共建联合实验室新增研发设备(含软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按照总投资最高80%、最高1亿元的融资支持,其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银行利率与企业融资成本的差额由财政贴息,融资贴息期限最长5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授予:“厦门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发中心或创新中心”,依申请可给予2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由企业自行分配,自主研发费用每增加500万元,依申请可给予增加1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每年由市科技局确认并提供奖励企业名单及其奖励的房源指标数量,安排单独批次配售;具体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工作流程等参照《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厦工信规〔2023〕4号)执行。(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对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为企业研发提供共享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营方,按年服务费的1%给予运营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健全国有企业创新导向的考核体系,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建立研发机构等创新投入的相关成本费用,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以奖补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研发:

  5.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8.市科技局专家库广泛吸纳并大幅增加企业专家的数量,鼓励企业参与应用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专项,提高指南编制及项目评审中企业专家的比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9.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充分体现企业需求,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应用场景示范,实行企业出题、能者解题、政府补助、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的“揭榜挂帅”新范式。对“揭榜挂帅”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给揭榜方的经费可以拨付至外地单位,包干使用。(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0.对企业研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1.鼓励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创新联合攻关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创新联合体申报科技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第2条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叠加享受,其余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不再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符合条件的规下企业可继续享受厦府规〔2020〕15号文的研发费用补助。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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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30
文号:厦科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房租赁[2023]1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申领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申领事项的通知

厦房租赁〔2023〕1号              2023-01-1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厦房租赁〔2022〕19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申领,确保相关优惠政策兑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及范围

  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的企业,可根据认定书中明确的项目及房源,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个项目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仅认定书载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及对应配套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内容

  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及企业,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金融方面。商业银行面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对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银行发放贷款的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相关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支持政策;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政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政策。

  (二)土地方面。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等政策;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外的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政策;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支持政策。

  (三)财政方面。执行中央财政及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四)税费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政策。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方面的支持政策。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和申领细则以各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为准;政策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三、申领程序

  住房、财政、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监管、税务、属地政府等部门和燃气、水务、电力等运营公司,根据项目主体申请,凭认定书载明的优惠范围,按照本《通知》和各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兑现。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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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厦房租赁[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函[202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粤税函〔2023〕36号               2023-03-10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级地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相关要求,结合广东地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好相关任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发挥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配合税务总局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配合税务总局优化完善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配合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进一步拓展大企业定制服务,借助线上渠道,向大企业集团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配合税务总局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配合税务总局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银税互动”工作。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各地市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应用力度,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按照税务总局要求,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的修订完善和推广工作,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继续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围绕“四通” (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发力,推动第一批、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接续落地见效,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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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0
文号:粤税函[2023]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地区[2023]30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3〕302号            2023-03-23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业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以及制定实施人才、土地等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请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对鼓励类产业予以积极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好《产业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产业目录》的实施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以横琴为载体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多次赴横琴视察,就粤澳合作开发横琴发表系列重要讲话,强调建设横琴的初心就是为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创造条件。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主要目的是,统筹发挥好政策效应和市场力量,有序引导横琴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更好支撑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帮助澳门解决经济结构相对单一、发展空间受限等突出问题,促进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澳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注入新动能。

  为此,我委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紧编制《产业目录》。编制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包括粤澳双方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建议。《产业目录》成稿后,我委委托有关方面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问:《产业目录》编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产业目录》编制过程中,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横琴开发开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横琴方案》要求,紧扣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目标,按照“聚焦、务实、利长远”的原则,遴选符合横琴区情的产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把准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正确方向。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多、覆盖面广,但并不是所有门类都适合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横琴方案》立足横琴发展基础、澳门产业优势、澳门社会期望等实际情况,确定了横琴合作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即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编制《产业目录》,要紧紧围绕《横琴方案》明确的四大产业,坚持用全产业链发展理念鼓励、引导、支持产业补链延链强链。

  二是突出琴澳优势细化具体产业门类。在四大产业范畴中,《产业目录》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突出琴澳优势细分领域及关联门类,力争尽快落地一批产业、解决一批就业,让澳门各界实实在在享受到横琴发展成果。比如,澳门中医药产业比较优势明显,《产业目录》将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中成药、药食同源、中药经典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检测、认证产业化标准建设等纳入其中。琴澳旅游及会展合作基础较好,《产业目录》将多种旅游业态及会展相关服务作为鼓励发展对象。

  三是着眼长远预留产业发展空间。当前,横琴开发开放进入了乘势而起、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尽管产业发展基础还相对薄弱,但未来大有可为。顺应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着眼横琴长远发展,《产业目录》将量子、类脑、人工智能、基因测序、干细胞等一批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纳入鼓励类产业,引导横琴加大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培育,为横琴发展增添新活力。

  问:《产业目录》如何处理好与国家有关产业目录的关系?

  答:《产业目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有关产业目录进行了充分衔接,并结合横琴实际作了差异化安排。

  一是立足横琴独特的战略使命和有限的土地空间,《产业目录》并未直接将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全部纳入,而是聚焦《横琴方案》四大类产业,兼顾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部分产业,共计五大类185条。

  二是在符合市场准入、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前提下,《产业目录》适用于在横琴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不再区分内、外资鼓励类产业目录,从而更好地便利澳门企业到横琴投资兴业。

  三是国家产业目录中淘汰、限制类产业一律不纳入《产业目录》,同时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产业发展底线上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问:《产业目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产业目录》是横琴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以及制定实施人才、土地等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结合职能,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对鼓励类产业予以积极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作为《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土地供给、人才政策等方面为目录内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产业目录》中部分产业已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产业目录》今后如何修订?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产业目录》的实施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未来根据横琴发展需要,我委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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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3
文号:发改地区[2023]3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2023-04-04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折不扣执行延续和优化的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20条措施,确保各项税费政策及时落实落细、落准落稳,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积极助力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持续发布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提供保障。

  2.系统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制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分主题政策清单,针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向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

  3.结合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广泛利用新闻宣传和网络媒介加强政策宣介,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4.对今年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跟踪评估,深入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适时研提优化完善建议。

  5.深入开展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并进一步扩大推送范围,优化推送模式,提升红利账单信息化核验水平,拓展推送渠道,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

  二、重点服务提档

  6.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充分释放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7.组织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优化经营环境。

  8.联合全国工商联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9.确保2023年全年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之内,进一步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支持外贸平稳发展。

  10.制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结合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开展全方位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通过“走流程听建议”等方式,大兴调查研究,全面收集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及时处理、研究、反馈,促进政策实施更加有力有效,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不折不扣享受政策红利。

  12.深化运用税收大数据,识别纳税人缴费人在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服务等方面的潜在需求,探索开展个性化、集合式推送和纳税信用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及时防范失信风险、纠正失信行为,促进税法遵从。

  四、便捷办理提质

  13.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深入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14.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延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的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

  15.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动免征残保金,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16.主动提示提醒并及时为符合残保金优惠政策条件的缴费人办理一季度已缴费款退费,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17.做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追溯享受有关退抵税工作;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申报的地区,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针对性推送预填好的退抵税申请表,加快退抵税审核,提高退抵税效率。

  18.进一步拓展不动产登记税费线上办理渠道,利用税务APP、微信小程序等,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丰富的掌上服务,更好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加强相关部门间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提升办理质效。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规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快速享受政策红利;严厉惩治不良涉税中介唆使误导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受损,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20.深入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逐步减少纳税人签收纸质文书的情形,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抓好落实,确保延续优化的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尽心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减负增效,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附件:“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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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04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tc@pb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境税费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收入(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三、跨境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 TIPS)电子缴库方式(以下简称 TIPS 方式)缴入国库;也可以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以下简称转账方式)缴入国库。国库经收处通过 TIPS 方式将境外税费缴入国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 TIPS。

  四、通过 TIPS 方式将跨境税费缴入国库的业务处理

  (一)缴款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税费缴纳方式选择银行端查询缴税。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缴款人应当将税费款项汇到境内国库经收处账户。其中,汇款凭证中的收款银行名称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名称及其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识别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征收机关代码等信息。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可以将资金先存放于暂收内部户中,再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发起 TIPS 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按照 TIPS 税收缴库业务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国库。

  (三)缴款人汇款金额大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发起 TIPS 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完成缴库后,及时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多余金额退回原汇款账户。缴款人汇款金额小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及时将人民币标价的缴款人资金差额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知缴款人及时补齐款项,补汇时汇款各项要素应当与原汇款保持一致,国库经收处在款项补齐后按规定办理缴库;缴款人无法在税费限缴日期前补齐款项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金额及时退回原汇款账户。

  五、通过转账方式将跨境税费缴入国库的业务处理

  (一)缴款人应当在办理汇款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将税费通过国库经收处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银行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缴款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费)种。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存放于“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可以将资金先存放于暂收内部户中,再由国库经收处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税费资金划转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当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三)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划来的税费资金后,业务流程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 号)执行。

  六、跨境税费退库业务的处理

  (一)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退税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以下简称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境外收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称及地址、汇款用途等汇款信息及退税申请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或退库审批表)、原缴款证明以及汇款信息,一并送交原收款国库。

  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中的收款银行应当依据《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 号)列明,同时收款人名称、账号应当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开设账户名称和账号。对国库经收处的其他要求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 号)执行。原缴款币种为外币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境外缴款人缴纳的税费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

  (二)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将退库资金划转国库经收处,并将汇款信息传递至国库经收处。

  (三)国库经收处于收到退库资金和汇款信息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资金汇划至境外缴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对应国库、税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退库币种为外币的,国库经收处应当根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折成指定外币币种相应数额。如退库资金不足汇兑费用,国库经收处应当将资金退回国库,国库将相关情况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转告退税申请人。

  (四)社会保险费退付业务,按照现行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的信息申报

  (一)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付)款国库名称,主体标识码填列收(付)款国库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标识码;交易编码根据税费性质选择填列。收款人(或申请人)签章处注明收款国库名称。退回税费时的交易编码应当与原汇入款项交易编码对应,并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国库经收处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当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专夹保管。

  (二)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八、开展跨境税费缴库业务的地区,地方国库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辖内具体工作方案,视本辖区业务情况,在方案中明确有关国库经收处信息,国库部门、国库经收处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退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样式和传递方式等内容,并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入库的前提下,稳慎开展此项工作。

  九、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各参与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账务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尽快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进行指导,并依法对其开展检查监督。

  十一、本通知涉及业务处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 号)执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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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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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一)关联申报对象

  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022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2022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若企业2022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2022年度关联业务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柜台)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网上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项目下,点击“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写申报表】按钮,进行报送。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效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上线导入申报功能,纳税人可下载关联申报表模板填写后再导入申报。(特别提示:自2023年3月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上线新版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申报表导入模板也相应更新,纳税人若采用模板导入申报的,需重新下载填报新版导入模板进行导入)

  纳税人如需对申报进行更正的,网上更正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新)】,选择申报表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然后填写申报起止日期,查询已申报的记录,选择需更正的申报记录后,点击【更正】按钮即可进行更正。

  (三)申报期限

  2022年度关联申报期限为2023年5月31日,请纳税人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工作。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表单,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信息,包括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为必填项。

  第二部分为关联交易信息,包括G102000到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第三部分为国别报告表,包括G114010到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请填报该部分表格。

  二、同期资料报送注意事项

  (一)报送对象

  根据总局42号公告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或特殊事项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5)未达到上述本地文档准备标准的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2022年度亏损的。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在2022年度内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不需准备同期资料。

  (二)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也可主动提交至税务机关。建议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交同期资料,提交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新增>同期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如对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事项仍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机关。

  咨询热线:0592-12366、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国际税收管理处咨询专线0592-5315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填报示例下载路径: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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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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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公积金归[2023]3号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通知

琼公积金归〔2023〕3号          2023-03-29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现就本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申请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办理条件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当前年月或上个月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人员);

  (二)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申请办理材料

  (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附件1);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文件;

  3.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

  注:用工单位已申请缓缴的,其劳务派遣人员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人员名单办理缓缴手续。

  (二)单位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附件2);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

  三、缓缴生效期及期限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审批之日起生效,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缓缴期满后仍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9〕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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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9
文号:琼公积金归[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         2023-03-23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3月23日

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抢抓数字经济和直播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培育发展直播经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新高地,加快新型消费提质扩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综合授权改革试点,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借助深圳跨境电商产业优势,加快全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深圳建成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深圳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之都。

  (一)壮大直播电商主体

  到2025年,与多个头部直播电商平台深度合作,培育和引进100个以上直播电商头部服务机构,建设50个以上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直播电商基地和园区,带动100家以上深圳品牌企业开展自播业务。

  (二)打造直播+产业模式

  依托深圳打造“20+8”产业集群的优势,推动直播+产业集群模式应用,引领深圳直播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增强直播电商人才力量

  推动50名以上具有影响力、带动性强的知名主播在深圳发展,培育3000名以上直播带货达人和10000名以上直播电商专业服务人才。

  (四)提升直播电商带动效应

  到2025年,直播电商销售额超3000亿元以上,带动深圳网络零售经济实现质的飞跃。

2023-2025年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主要量化指标

  二、重点任务

  1.加快直播电商基地建设。鼓励特色产业带、产业园区、办公楼宇、专业市场运营方与知名电商平台、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建设具有场景布景、内容制作、直播设备、选品展示等多功能、“一站式”的直播电商基地。推荐电商直播基地参与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和认定。各区应结合实际在场地、仓储、网络、生活配套设施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特别是满足直播电商从业人员对胶囊公寓、夜间餐饮等方面的需求。(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市商务局)

  2.鼓励电商平台创新发展。充分利用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契机和制度优势,推动直播电商平台在深设立功能性总部或区域总部,将跨境电商+国际化网络直播平台落地深圳,带动国货国潮提升国际影响力。依托深圳产业优势,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直播业务,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生活用品等直播专区。与电商直播平台建立高效的沟通渠道,帮助电商企业快速适应平台规则变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3.打造直播专业服务生态。加速培育引进优质运营服务商、数字技术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营销策划、技术应用、模式创新、产品供应、仓储物流等全产业链服务水平。引导专业服务机构间加强资源整合、壮大机构规模、提升服务能力,与各大直播电商平台建立长期合作,积极成为平台官方认证专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直播业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吸引知名创投风投机构设立直播经济专项基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4.推动直播电商供需链建设。鼓励深圳服装、美妆、珠宝和消费电子等优势产业带企业和时尚产业与直播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品牌企业、实体店铺、展示中心、工厂仓库等建立选品中心,通过自播业务密切关注市场热点需求,打造直播爆款产品,带动和扩大销售规模。鼓励企业自建直播电商云仓储基地,将直播电商与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不同层面深度融合,提高销量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加强大数据应用载体建设,构建客户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联动直播电商企业、制造商、品牌商等,缩短供应链环节,减少信息差,提高信息反馈和产销速度。推荐直播电商企业参与国家、省级示范企业评选和认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5.打造直播人才集聚高地。依托直播平台和MCN机构,整合对接专业市场和供应端资源,培养一批直播电商头部主播。依托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发主播培训课程,培养相关专业学生和新就业人员成为新人主播。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直播基地联合培养直播专业服务、供应链管理和技术应用等复合型人才。推行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有关单位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

  6.发挥公共服务体系优势。通过电子商务大讲堂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核心理论、短视频拍摄与剪辑、主播人设打造、主播话术、直播间搭建、直播选品、直播运营等直播基础知识的培训。倡导直播电商相关机构、直播电商基地等通过定期举办网红经济专题讲座和直播电商知识沙龙等直播电商系列活动,不断提升网络销售技能和电商直播水平。组建直播电商专家智库,开展深圳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规划研究工作,为直播电商企业直播电商发展情况报告和研究成果,指导直播电商企业经营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7.拓展直播电商应用场景。积极发挥直播电商全天候带货特点,打造直播+产业集群应用模式,鼓励实体企业与直播电商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渠道导流等业务,开拓网络销售渠道。鼓励探索多元化直播电商应用场景,发展“流量经济+直播带货”模式,发挥主播关键意见领袖(KOL)的作用,引导粉丝购物消费。积极引导住宿、餐饮、旅游、汽车等行业以及专业批发市场、传统商贸企业开展直播业务,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8.打造深圳直播电商IP。鼓励服装、珠宝、眼镜、手表、消费电子、箱包、化妆品等品牌企业借助深圳建设全球重要影响力消费中心城市的契机,凸显品牌特色,打造深圳直播品牌IP。鼓励直播平台和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团队包装策划,塑造主播人物形象,增加主播的粉丝和人气,打造深圳直播人物IP,通过人气主播转型直播带货,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生产适合网络零售和消费者喜爱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提升品牌竞争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9.营造直播电商发展氛围。大力推进“展会+直播”,结合深圳国际会展之都的建设,鼓励本市会展企业与直播电商平台、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创新展会模式。结合深圳购物季、时装周等活动开展“直播+特色农产品”、“直播+夜经济”等多行业、多形式、多主题的电商直播活动。通过直播平台和职业院校联合开展直播大赛,提升直播带货技巧和影响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线上媒体与线下媒体相结合,大力宣传推介直播电商,挖掘报道直播电商机构,网红主播、直播活动等直播电商相关信息,营造深圳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10.强化直播技术创新引领。支持产业基地、专业机构加大数字化实时布景、AI+MR交互体验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积极探索运用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高清影像、虚拟主播、元宇宙场景打造等创新技术。推动直播电商平台借助大数据分析等专业技术开展快速内容审核和精准流量投放等工作。对企业开展直播电商相关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模式创新等投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推动直播电商规范发展。加大《电子商务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监管部门对直播电商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相互协调配合,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鼓励机构在直播电商重点领域开展物流、支付、供应链等方面标准的研制及应用。推动建立直播电商信用服务体系,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直播信用服务标准建设,搭建直播电商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鼓励直播电商平台接入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等方面协作共享,推进直播电商领域多方协同治理。优化直播电商领域税法普及的方式和力度,灵活采取多种形式提供税费政策辅导,不断推动直播电商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

  三、组织保障

  12.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直播电商发展,将发展直播电商列入年度商务重点工作。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供应链企业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全方位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有序推进直播电商各项工作落实。(市商务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13.优化政策支持。完善《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直播技术创新项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后,按规定给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对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并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品牌企业,给予相应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对符合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的项目,按规定给予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时尚产业企业,按其数字化转型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保障局)

  14.坚持制度创新。对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直播电商发展势头较好的城市进行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开展直播电商领域政策制度创新,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健全容错机制,指导促进我市直播电商领域发展。组织政企对接活动,倾听企业声音,了解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协调解决核心矛盾,助力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15.发挥协会作用。充分调动协会主观能动性,联合深圳直播电商领域相关协会,编写直播电商领域规范,筹划组织直播电商领域峰会、直播电商与供应链企业对接大会等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会“搭桥”、企业配合的政企联动局面。发挥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采取政府指导、协会组织、社会参与的方式,引导企业和主播诚信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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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3
文号: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珠税函[202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珠税函〔2023〕10号            2023-03-27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各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粤税函〔2023〕36号)相关要求,结合珠海地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好相关任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发挥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配合上级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配合上级税务部门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配合上级税务部门优化完善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配合上级税务部门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进一步拓展大企业定制服务,借助线上渠道,向大企业集团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配合上级税务部门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配合上级税务部门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省税务局要求,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按照省税务局要求做好“银税互动”工作。

  四、智能办税提速。按照省税务局统一部署,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配合上级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应用力度,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配合上级税务部门,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配合上级税务部门,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按照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做好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的修订完善和推广工作,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按照省税务局要求,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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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7
文号:珠税函[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3-27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福建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确定。

  福建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福建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福建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福建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

  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3月3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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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2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沪税函〔2023〕27号             2023-03-2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推出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助力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以下简称引领区)。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锚定浦东新区打造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自主创新发展的时代标杆、全球资源配置的功能高地、扩大国内需求的典范引领、现代城市治理的示范样板等五大战略定位,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积极贡献税务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助力引领区建设的全过程,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改革创新,践行以数治税,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征管服务措施实施,加强与《引领区意见》有机衔接和融会贯通,强化内外部协作联动,提升税收服务整体效能。坚持底线思维,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构建与税收改革创新相适应的动态风险防控体系,确保税收风险防范与改革创新发展同步推进。

  三、主要举措

  (一)推进支持引领区建设税收政策落地

  积极推进创投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落地,研究推进在引领区特定区域内扩大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范围,提升政策落实辐射作用,服务引领区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推动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天使投资等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助力引领区吸引全球人才资源,进一步带动引领区科创产业集聚。扩大引领区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效应,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积极推进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试点扩围,助力引领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

  (二)提升引领区国际税收精细服务水平

  聚焦共建“一带一路”,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围绕引领区核心产业建设与跨国地区总部能级提升,综合运用国际税收服务机制,营造良好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国际税收规则指导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跨境交易税收负担与重复征税风险,提升企业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为引领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三)加速在引领区全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

  配合引领区产业发展新布局,对三大先导产业优先推、六大硬核产业重点推。面向大企业提供“乐企嵌入式发票引擎”,提供发票全场景一体化数字解决方案。力争引领区率先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助力三大先导产业向世界级产业集群加速迈进、六大硬核产业全方位集聚引领发展。

  (四)强化税收大数据支持引领区产业发展作用

  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高效发挥税收大数据要素驱动作用,推动税收征管和服务流程变革,赋予引领区重点产业发展新动能。聚焦硬核产业,为企业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发挥数据集成优势,规范税务数据共享,保障引领区建设涉税数据需求。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引领区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新格局

  精准对接大企业复杂涉税需求,跟踪前沿行业领域税收政策,探索符合大企业发展动势的集成化服务举措。试点“进一个厅,办全国事”智慧办税新模式,降低跨区域办税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为大企业定制合理便捷的个性化发票“一揽子”解决方案。

  (六)拓展引领区智慧税费服务新模式

  强化税费服务运营中心智慧管控,在引领区各办税服务厅提供无差别税费服务。依托智慧分析平台,提升税费服务资源整合调配能级。进一步探索征纳互动服务模式的应用场景,整合服务资源,拓展线上服务方式与内容,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问协同为主+预约办税兜底”的立体化服务。

  (七)打造“引领区税收经济发展指数”

  加强智能化税收经济分析,探索构建“引领区税收经济发展指数”,全面反映浦东税收经济运行情况,不断强化税收经济数据在引领区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发挥税收经济分析以税咨政作用,服务引领区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

  (八)加强引领区纳税信用与进出口税收服务联动

  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复评调整机制,强化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的动态管理。对高信用级别出口企业进一步缩短出口退(免)税办理时限,其中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对提高进出口税收服务效率的重要作用,助力构建与引领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九)深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积极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着力降低引领区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托“一网通办”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持续减少证明材料报送,降低纳税成本,从制度层面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十)构建高效协作的引领区税收精诚共治体系

  对照引领区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要求,树牢“税费皆重”理念,加强部门协作,在税费征收服务方面强化协同,进一步降低办税缴费成本,维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登记业务协同、不动产权属登记等方面强化部门间精诚共治,依法维护引领区税费征管服务稳定大局。深入推进个人股权变更“一件事”,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做好个人股权转让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举措贯彻落实到位,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加强跟踪问效,及时评估总结,推动征管服务举措动态优化提升,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推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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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沪税函[2023]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8

  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发布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09-2018)》。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福建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编制的《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不含厦门,以下简称《成本标准(2019-2021)》)予以发布。

  《成本标准(2019-2021)》的适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分地市)

  2.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户内装修细目组成(2019-2021)(分地市)

  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园林绿化细目组成(2019-2021)(分地市)

  4.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量数据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发布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09-2018)》(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从三年来的应用情况看,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有效促进福建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和税源管理需要,2018年以后新开发的项目也将陆续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必要继续编制后续2019至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

  二、《公告》的内容

  (一)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

  (二)明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的适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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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注协[2023]18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注协[2023]18号            2023-3-29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严的基调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大会精神及省财政厅党组部署要求,现将《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3月29日

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严的基调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大会精神及省财政厅党组部署要求,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督效能

  1.强化行业自律监督。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拟订我省行业加强财会监督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提升自身监管水平。积极参与构建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2.开展“清挂名”专项行动。紧抓注册会计师注册“入门关”,严防被清理挂名注师再次注册的风险,继续在任职资格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两环节发力,严查彻查挂名执业行为,探索公开曝光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的机制。

  3.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所”进行“回头看”和整改帮扶,走访三成以上的新设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助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实施意见》落地,重点关注评估机构在项目招投标中的低于成本价竞标、编制虚假信息宣传等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4.推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制定支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任务清单,印发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方案,建立全员学习、调度推进、指导督导、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抓好支部和行业主题教育,制定发挥执业机构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若干措施等。推进行业党委自身建设,强化基层基础作用发挥,抓好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两支队伍”。提升行业党建品牌质量。深化统战群团工作。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效能

  5.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动注册、转所、年检等各项业务实行“一网通办”,加快操作生成注册会计师电子证照进度,进一步优化网上年检流程,加快审查效率,力争做到“随报随检”“应检尽检”、年检100%全覆盖。

  6.落实行业“减税降费”政策。持续跟进宣传事务所应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清单,让事务所最大程度了解和享受税费优惠;依据上级协会会费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安排2023年度协会会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执业机构负担。

  7.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优化“促进就业指标”“一体化管理”“处理处罚”等指标的评分方法,力争综合评价覆盖全省三成以上事务所,加强对前50家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强化综合评价工作宣传引导。

  8.健全行业自律监督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建立起我省行业自律监管制度体系。

  9.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优化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完善惩戒、申诉的程序和决定机制,提高监管执行效率,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积极推动惩戒、申诉、维权等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加大专家帮扶力度,做实执业风险提示专栏。

  三、聚焦为民办实事,提升服务效能

  10.做好考试服务保障。牢固树立以考生为中心的理念,及时解决考生困难,维护考生利益。继续将“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作为全年考试工作主基调,精心组织实施考试保障工作。及时回应考生咨询,耐心细致做好考生服务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万无一失。

  11.抓好人才队伍培养。优化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举办案例风险警示培训。加强分层分类、重点人群和关键少数的培训。着力培养行业高端人才,在第一批50名高端人才的基础上,再选拔60名高端人才,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1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立足职能职责选定调研主题,明确基础目标和完成时限,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掌握行业实情、帮助问题解决,使调查研究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13.落实行业优质服务奖励。持续开展促进执业机构优质服务奖励工作,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事务所需求建议,完善奖励办法,做好宣传解读和政策落实,进一步激发执业机构的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

  14.加强行业交流与宣传。加强与中注协、中评协的联系汇报,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对标沪苏浙先进管理经验,提升工作标杆。发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价值报告(2022)》,展示行业在服务美好安徽建设过程中的专业价值及贡献。

  15.持续提升作风效能。组织行业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发挥行业优势做好乡村振兴定点帮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扬自我革命精神,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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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9
文号:皖注协[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2023-03-30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业、零售、仓储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知》所述六大行业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具体为: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两类;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邮政业八类;旅游业包括旅游会展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四类;零售业一类;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其他仓储业六类。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确定的行业类别,属于六大行业之一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二、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便捷享受政策,对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办理免税。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上述免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税源应税明细维护界面减免税信息栏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0008011607、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11607),即可办理免税。

  三、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的,因本政策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为简化操作,纳税人无需维护税源信息,直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即可。

  四、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政策的,《通知》政策执行到期后,将税源的减免税信息维护为其他减税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即可继续享受减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中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处理。

  六、《通知》所述免税的税款,为属期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免税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税,办理追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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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30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1个合同税目印花税以及股权转让书据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2类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统一改为按季征收。上述纳税人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仅需对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经确认后系统自动按零申报处理。

  二、上述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印花税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

  三、上述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年申报缴纳。

  四、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安徽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后,安徽省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一纳税人高频业务涉及的税目按季征收、低频业务涉及的税目按次征收,申报次数依然较高,容易发生涉税风险。如A制造业企业,由于经常发生购销业务,买卖合同印花税按季度申报,但是很少发生金融机构借款行为,借款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企业在按季对买卖合同印花税进行申报的同时,在借款合同等其他应税合同书立15日内还需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就有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的风险。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徽省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对省内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一般情况下1年内仅需要进行4次印花税纳税申报,预计每年为纳税人减少申报次数超100万次。

  二、《公告》第一条所述“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该如何理解?

  此类纳税人是指在新设时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同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印花税按期申报税种认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公告》第一条所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具体在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仅需要在税源采集表中填写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税目具体信息;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不用填报。填报完成后,纳税人点击“保存”时,系统对税源采集表中填写信息与税种认定的税目应申报信息进行校验:如纳税人税源采集表中已填写对应税目信息,则提取纳税人填写信息;如纳税人在税源采集表中未填写相关税目信息,则系统自动填写为0(可手工修改),纳税人确认即可。

  四、《公告》为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印花税纳入第一条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单独明确?

  《公告》第二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印花税纳税期限进行单独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印花税法》对不动产转移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公告》第一条所列明税目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不同。如统一规定按季度申报缴纳,可能会导致不动产转移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如果统一规定按次申报缴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将造成很大申报负担。故而,对该类印花税由纳税人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既不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申报次数,又保证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一并缴纳。

  五、《公告》为何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次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主要是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较少变动,但是又偶有变化,给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六、《公告》为何单独规定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

  作出此规定主要是考虑除了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以外,其他纳税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次数很少,按季申报纳税会额外增加办税负担,按次申报纳税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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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提升服务质效,经与省人社部门商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展全省(除大连)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800元/年、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沈阳市4000元/年、5000元/年、6000元/年和阜新市5000元/年、6500元/年)为普通群体使用档次。

  100元/年(除沈阳、营口、盘锦外),为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专有档次,可享受政府代缴。

  二、缴费方式

  参保人通过以下缴费方式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如特殊群体人员有意向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需自行补齐剩余缴费金额。特殊群体人员应于2023年9月1日前选择缴费档次,超期未选择的,系统将默认按照100元/年由政府代缴。

  (一)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

  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2.辽宁移动办税APP

  3.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二)办税服务厅

  各地办税服务厅于2023年4月1日起对外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服务。

  (三)政府政务服务平台

  辽事通APP--“社保缴费”功能模块

  (四)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

  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的通告》(2021年第4号)。

  (五)签约扣款

  我们鼓励广大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自主缴费。同时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本年度可继续通过签约扣款方式缴纳费款,缴费人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确认;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开展签约扣款业务的地市,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款时间为每月17-21日,请广大签约扣款缴费人在扣款期内避免进行查缴操作,以免造成扣款失败。

  三、缴费到账

  缴费人完成缴费后,税务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费款上解、入库等信息反馈至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做记账处理。费款到账后,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辽宁移动办税APP、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获取缴费凭证。

  四、职责分工及政策解读

  缴费人新参保、修改参保信息、补缴往期费款核定等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受理,申报缴费业务由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缴费政策由各级人社部门解读,缴费方式由各级税务机关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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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23]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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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9
文号:人社部发[2023]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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