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税发[2023]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税发〔2023 〕31号            2023-05-1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紧扣高质量发展关键环节,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服务以实体经济为本、坚持制造业当家,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制造强省、扩大内需、就业优先等重大战略实施,以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税务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服务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1.充分发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纲,精准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与港澳趋同。用足用好国家赋予横琴和南沙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横琴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力求政策效应最大化。总结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经验,持续研究并推动出台更多税收领域创新措施,着力破除制约粤港澳人流、物流、资金流等自由流通障碍,促进要素流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竞争力。

  2.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以涉税征信跨境互认、智能终端跨境互设、涉税服务跨境互融为重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服务规则标准互鉴统一。推进统一优化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全面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南沙的执业限制。优化升级跨境电子办税缴费渠道,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探索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能办税服务。推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全流程线上办。推进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退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创立涉税费事项“湾区通办”服务示范区,打通粤港澳大湾区涉税费事项跨城协同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着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制造业当家

  3.继续实施留抵退税助力制造业加快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常态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精准辅导和宣传,通过“反向预约”“双向直联”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用好“一键体检”功能,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退税资金精准高效退付到制造业企业。巩固深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成效,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效用好用活退税资金,拓展退税效应。

  4.全力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结合广东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有效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协调科学技术部门加快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5.开展“一项目一专班” “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围绕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环境提升行动,主动对接联系当地重点产业项目,实施“一项目一专班”全过程精准税费服务,针对产业链条不同环节、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综合施策。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协调解决项目从立项、建成到运营全流程遇到的税费问题。对重点产业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涉税费业务采取即时办理举措,协助推进“交地 (验)即发证”。拓展制造业大企业集团性、行业性税收定制服务,实施“一企一策”,在复杂涉税事项政策确定性、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方面提供个性服务。开展制造业大企业产业链专题分析,量身定制大企业健康报告,为服务地方政府科学决策、助力企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三)着力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

  6.聚焦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按100%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税收政策,主动研究解决重大技术攻关工程、企业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中遇到的涉税新问题。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造创新人才新高地。

  7.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加强对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集群税收服务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落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编写和持续更新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实施清单化管理。

  落实落细税收政策措施,助力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推广“产学研一体化粤税院士服务站”,助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四)着力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8.积极培植巩固税源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细化完善税源培植巩固工作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发挥各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政策作用,大力巩固优势税源,培育新兴税源。对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集群等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打好税费支持政策“组合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9.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富民兴村强镇。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落实农业生产者、“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大力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预制菜产业发展。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保险公司涉农保险相关税收优惠,加强涉农普惠金融服务。持续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已开展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的地市,当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税收指引细则,细化明确税种认定和计算口径。

  10.健全绿色税制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积极做好绿色税种的质量管理、协同共治和政策储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促进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功能。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政策,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政策实施成效,切实发挥政策引导和调节作用。

  (五)着力服务稳定外资外贸扩大消费投资

  11.支持传统贸易和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规定的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的其他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建立“零逾期”常态化督促督办机制。积极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和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免税等政策,探索促进“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的措施,推进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支持加工贸易提升水平。用好研发设计、技术服务出口的退税政策,为科研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助力制造业智能化升级。

  12.完善“走出去”和“引进来”分类服务模式。发挥税收职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帮助解决企业跨境涉税争议,进一步用好税收协定,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展“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制度性便利化措施”试点工作。深化落实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促进存量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13.立足重点领域有效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促进汽车消费、汽车以旧换新,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和节能汽车车船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餐饮、住宿、文旅消费,继续实施13个特定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支持配合免税店建设,积极推动离境退税第三方支付方式办理退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六)着力促进就业增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14.落实好就业民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最优标准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跨部门数据应用,广泛运用政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平台,更加有针对性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军营。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广覆盖、靶向式开展政策宣传,为服务“一老一小”提供税收保障。落实好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15.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6.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深入实施特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在前期创新试行将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8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群体。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业务流程,总结试点成效,着力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失业人员生育保险权益,支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形成任务清单,高站位、高水平谋划推进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夯实税收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财力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及时跟进掌握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健全政策落实常态化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提升税费征管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新体系。以“一次不用跑” “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优化移动端办税缴费功能,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逐步实现依申请事项全部可“线上办”, “非接触式”办税率超过96%。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智能化跨境双语办税渠道。探索“税企直连”,推进“确认式” “合并”申报,推广应用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键零申报”功能,推行财产行为税和企业所得税“十一税”合并申报。拓展全省、跨省通办税费服务事项。进一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乐企直连服务试点。完善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完善征纳互动平台,拓展纳税人端办理渠道“边问边办”“办问协同”服务功能。推动线下税费服务全面融入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融合度。

  (三)纵深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以“清单+机制+指引”的策略方法,快准稳好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分门别类梳理发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推动更多优惠政策申报享受、免申即享。线上线下全方位开展政策宣导,

  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信息和红利账单,帮助市场主体及时、便利、准确享受优惠。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储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市场主体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推动完善有利于实体经济的税费政策措施,争取更多创新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

  (四)优化税务执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全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执行口径、征管服务标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业态发展,“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不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机制。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 “假出口” “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部门联动构建更加精诚互通的共治格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常态化沟通协作,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围绕市场主体困难诉求、享受政策难点堵点,联合从资格认定、流程衔接、优惠享受、效应测算等环节,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链条”服务。积极推动广东税费征管保障制度地方性立法,从制度层面规范税费征管支持协助事项,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关于《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2023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均对我省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202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已出台系列政策文件。税务部门作为经济职能部门,始终全力以赴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措施,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加力。2022年全省退税减税缓税降费4656亿元、惠及21万户市场主体,力度历年来最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优化税收法治环境,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税务支撑。省税务局聚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键环节,详细梳理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要求

  《若干措施》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即要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税务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若干措施》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重要关键环节,提出如下6方面16条政策措施:

  一是着力服务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出充分发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等2项措施。

  二是着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制造业当家。提出继续实施留抵退税助力制造业加快发展、全力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开展“一项目一专班”“一企一策”精准服务等3项措施。

  三是着力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提出聚焦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等2项措施。

  四是着力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积极培植巩固税源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富民兴村强镇、健全绿色税制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3项措施。

  五是着力服务稳定外资外贸扩大消费投资。提出支持传统贸易和外贸新业态发展、完善“走出去”和“引进来”分类服务模式、立足重点领域有效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等3项措施。

  六是着力促进就业增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提出落实好就业民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减负政策、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等3项措施。

  (二)《若干措施》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税收支持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提升税费征管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纵深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优化税务执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部门联动构建更加精诚互通的共治格局等5项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干措施》中提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均为国家出台的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相关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省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查询具体政策内容、享受方式等。省税务局也将分门别类梳理、更新发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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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粤税发[2023]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4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4号             2023-05-15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我市历史上前置审批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称前置审批用地)完善土地出让手续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前置审批用地的出让程序及前期投入补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已取得用地文件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前置审批用地,或者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需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出让手续的前置审批用地。

  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核发以下用地文件之一但至今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

  1.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原广州市国土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或者1999年1月1日前核发的《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二)未核发上述用地文件,但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业仓储用地,且确因规划实施需要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实施建设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用地单位统称为原用地方,全部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二、前置审批用地处置程序

  (一)公开出让程序。

  1.原用地方自行完成或者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持前置审批用地批文、前置审批用地权益单位变化资料、落实补偿的依据、权属注销凭证等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用地资料并确认规划条件后,与原用地方签订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处置方式、前期投入补偿标准及方式、交地等有关事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3.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4.出让方案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前置审批用地在出让公告中应当客观披露地块现状情况,明确成交后以现状交地、新受让人应当承担解决的地块历史遗留问题。原用地方应当按照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履行有关义务。

  (二)纳入政府储备程序。

  1.原用地方自行完成或者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可以持前置审批用地批文、前置审批用地权益单位变化资料、落实补偿的依据、权属注销凭证等申请纳入政府储备。

  2.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用地方签订收储协议,约定前期投入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等有关事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三、前期投入的补偿方式

  前置审批用地前期投入补偿款按照以下方式核定:

  (一)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仓储用地)。

  1.已征地结案,或者已拆迁结案且没有回迁安置补偿的地块。

  现行规划为居住用途毛容积率2.0以下(含本数)部分,或现行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途毛容积率2.5以下(含本数)部分,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的如下比例作为前期投入补偿金额:

  属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比例为实际成交价格的50%;属于利用历史用地的,补偿比例为实际成交价格的55%;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比例为实际成交价格的60%;同一项目涉及上述不同用地来源的,按照不同来源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比例。

  居住用途毛容积率2.0以上,或商业服务业用途毛容积率2.5以上部分,原用地方不参与分成,全部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2.已拆迁结案但涉及回迁安置补偿的地块。

  前期投入补偿数额为居住用途毛容积率2.0以下(含本数)部分,或商业服务业用途毛容积率2.5以下(含本数)部分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按照相应用途市场评估价计算的土地纯收益之差。

  居住用途毛容积率2.0以上,或商业服务业用途毛容积率2.5以上部分,原用地方不参与分成,全部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二)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的60%确定前期投入补偿金额。

  四、前期投入补偿款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前期投入补偿款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区分以下情形:

  (一)公开出让情形。

  1.原用地方竞得土地使用权。

  前置审批用地由原用地方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原用地方需按照成交价格全额支付出让价款,并按照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履行有关义务后,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前期投入补偿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2.原用地方未竞得土地使用权。

  原用地方未竞得前置审批用地使用权的,在地块受让人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原用地方应当按照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清场交地。原用地方凭交地凭证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前期投入补偿申请,补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按照上述第1点的程序办理。原用地方未按照相关协议交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相关费用从原用地方前期投入补偿款中抵扣。

  (二)纳入储备情形。

  原用地单位申请纳入储备的,前期投入补偿款拨付按照收储协议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前期投入补偿金额按照首次公开出让成交价格计算,公开出让的地块公开出让成交后发生规划用途和容积率等指标变化的,补偿额不再作调整。

  (二)司法机关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开出让前置审批用地的,前期投入补偿款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前置审批用地,原用地方未能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完善出让前期手续并提出出让申请,或者原用地方提出出让申请但公开出让时无人竞投的,按照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且仍然有效的,补偿标准按照用地处置协议约定执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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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5
文号: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5-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8]9号)《肇庆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均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6家)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肇庆市市级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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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0
文号: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财法[2023]6号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潮财法[2023]6号              2023-05-11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2023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 2023 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2023年获得潮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8家)

  一、从2022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6家)

  (一)潮州市中潮智能制造创新中心

  (二)潮州市三环慈善会

  (三)潮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五)潮州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

  (六)潮州市地方金融协会

  二、从2023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2家)

  (一)潮州市建园慈善会

  (二)潮州市民生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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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1
文号:潮财法[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新核定的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官网暂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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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3]755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京财会〔2023〕755号              2023-05-18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度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层层落实责任,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及时准确编报。各单位应当根据2022年度内部控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科学及时准确编制本单位《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大审核力度。各区、各部门应当对全部所属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并汇总分析审核情况,编制并报送《2022年度地区(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

  (四)做好分析应用。各区、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本区、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应用工作,揭示各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推动所属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编报要求

  (一)单位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参加此次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填报工作,单位范围参照部门决算口径。

  (二)编报方式

  我市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采取网络版方式报送,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fwxt.czj.beijing.gov.cn/nkbg)上的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系统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

  请各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开始进行网络编报。用户名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第9-17位)@NKBG,默认初始密码为“123456”。

  (三)报送要求

  市级各部门应当于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2022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网络版)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并在填报系统中上传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可编辑版本及加盖签章的封面扫描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市财政局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所属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

  各区财政局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2022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网络版)报送市财政局,并在填报系统中上传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可编辑版本及加盖签章的封面扫描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由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事项

  (一)操作说明材料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可通过内控填报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系统填报操作手册、讲解视频、常见问题解答等材料。

  (二)工作联系方式

  编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处沟通。

  技术服务在线客服

  技术支撑电话:55592324

  业务联系电话:55592317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6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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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8
文号:京财会[2023]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科政函[2023]35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典型案例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典型案例的通知

冀科政函〔2023〕35号             2023-05-1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省科技厅现征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典型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遴选辖区内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作为典型案例,企业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属于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二)通过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合理归集研发费用等措施,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近三年来加计扣除额逐年增长;

  (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

  省科技厅会同税务等部门将各地报送的案例择优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各项科技服务向相关企业倾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相关企业优先支持。

  二、案例要求

  (一)典型案例要聚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主题,深入详实阐述经验做法,避免泛泛而谈、面面俱到。

  (二)典型案例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内容结构应包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实际成效等内容,字数不超过3000字,其中“实际成效”要充分体现企业通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带来的创新能力增强、竞争力提升等内容。每个案例须提供150字以内的摘要。可选送与案例密切相关的电子照片3-4张,并附以简要说明,照片格式为JPG,单张照片不小于3M。

  三、报送程序

  (一)组织征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案例选报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立足本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征集。

  (二)择优推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推荐典型案例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对典型案例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每个市推荐典型案例3-5个。典型案例经单位负责同志审定后,于2023年5月28日前连同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见附件)邮寄到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联 系 人:张弛

  电 话:0311-86251950

  电子邮箱:zhangc@hebkjt.cn

  附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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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3
文号:冀科政函[202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规[2023]41号 科技部等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等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2023-05-0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国家移民管理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制定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科院 工程院 国家移民管理局

自然科学基金委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到2025年基本形成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发挥首都教育、科技、人才优势,坚持“四个面向”,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根本,以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北京率先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有力支撑科技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形成,成为世界科学前沿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策源地、全球创新要素汇聚地。

  ——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建设取得重要成效。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全面强化。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跻身全球前列。由战略科学家领军的创新团队在若干重要科学命题和科学发现上实现重大突破。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有效解决一系列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初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6%左右,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比重达17%左右。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量达到260人左右。

  ——全球主要创新高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打开崭新局面,三城一区融合发展提升创新能级。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数量位居世界城市前列。高精尖产业不断壮大,高成长、高潜力的未来产业加速培育,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基本建成。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当年超过1.2万亿元,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7.5%左右,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8000亿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总收入全国领先。

  ——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基本形成。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制度型开放走在全国前列,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满活力。人才、技术、资本和数据等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国际化资源配置能力显著增强,引领全球的科学聚落初步形成。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全方位加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多维度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建强建优战略科技力量,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1. 形成国家实验室体系。坚持党对国家实验室的统一领导,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在京国家实验室高质量在轨运行。优化重组在京全国重点实验室。统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资源力量,贯通科研体系,形成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网络。中央和地方财政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担,强化人才、空间、科研等服务保障,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交给北京的重大科技攻关任务。

  2. 加快建成世界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按照“在用一批、在建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格局,大力推动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聚焦能源、空间、生命、物质、地球科学和信息智能等重点领域,建成并运行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高能同步辐射光源、多模态跨尺度生物医学成像设施等大科学装置。持续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调试、运行的资金保障,进一步强化服务用户需求与服务国家战略的对接,提升设施成果产出能力和技术外溢效应。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攻关和设备自主研制,培养壮大熟悉尖端、复杂工程建设的科研、工程、技能人才队伍。

  3.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制定实施加强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统筹管理办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完善决策、预算、财务、人事、科研组织、绩效评估等运行管理机制。持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领域取得一批世界级重大原创成果。

  4. 强化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的创新功能。贯彻落实国家“双一流”建设战略部署,支持在京高校全面融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新一期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强化“有组织科研”,发挥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在引领国际学术前沿、催生产业技术变革等方面的策源功能。加速沙河、良乡高教园向大学城转型发展。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科研机构在符合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化在京科研力量布局,强化重大原始创新突破和科技任务攻关,加速创新成果落地转化。

  (二)深化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5.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落实好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出台北京市基础研究领先行动方案,坚持目标导向与自由探索并举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大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支持力度,前瞻部署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前沿科学研究,对标集成电路、关键软件、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倒逼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探索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新范式,推动人工智能与科学技术深度结合,以数据要素驱动基础研究与产业融合发展。

  6. 实施战略性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计划,超前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在低碳能源、生命科学等重点领域,布局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群,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国家发展全局、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结合实施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京布局和落地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项目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统筹央地资源联动、错位接续支持。

  7. 打造跨领域、大协作的创新平台。持续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在京落地,重点推进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区块链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支持公共底层技术平台和中试平台建设,打造超大规模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平台、区块链可信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以及相关领域中试熟化平台、概念验证平台等,加速前沿技术和底层技术快速迭代与创新突破。

  8. 强化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建设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合力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底层技术,探索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新范式。推动在京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能力,发布面向前沿技术的应用场景清单,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放。

  (三)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

  9. 加快建设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制定实施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以理念领先带动原始创新、人才发展、一流企业、高端产业、创新生态的全面领先,大力提升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运营服务水平,持续强化中关村科技创新出发地、原始创新策源地、自主创新主阵地的功能定位,打造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突破口。统筹推进中关村“一区多园”发展,实行更具有竞争力的土地、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推动项目、资金、人才、基地等一体化配置,打造中关村高品质科技园区。

  10. 提升“三城一区”创新能级。进一步聚焦中关村科学城、突破怀柔科学城、搞活未来科学城,升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义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支持中关村科学城统筹南北区均衡发展,完善创新前沿布局。深化未来科学城央地协同和校城融合,持续建好生命谷、能源谷、沙河高教园区“两谷一园”,打造生命科学创新走廊和清华科学城。推动怀柔科学城打造高端科学仪器装备产业集聚区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支持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承接好三大科学城成果外溢,打造高精尖产业体系。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以重大科技攻关为牵引,以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为抓手,完善“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发展”联动体系。

  11. 构建科技企业全周期支持与服务体系。实行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体系化支持,持续增强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水平。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小升规”“规升强”三大工程,加快推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前沿技术企业等发展,着力培育旗舰型一流科技企业。优化创新要素供给,建成一批硬科技导向鲜明、专业服务能力突出、产业集聚带动作用显著的标杆孵化器,促进研发服务、投融资、市场推广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营造硬科技创业的良好环境。

  12. 形成拥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核心和引领,协同京津冀优势产业资源,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信息安全等领域领先发展。打造医药健康产业集群,做优做强以创新药品、新型疫苗、高端医疗器械、数字医疗新业态为重点的医药健康产业,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建设,试点建设智慧医院。打造智能制造产业集群,支持集成电路、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发展,规划和建设智能网联“车路云网图”支撑体系。打造绿色智慧能源产业集群,大力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壮大以能源互联网、氢能及燃料电池为代表的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创新。打造高端仪器设备产业集群,强化智能仪器仪表设计制造和计量测试技术研究,研制高端工业用仪器仪表。深入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工程及产业筑基工程,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围绕互联网3.0、人工智能、光电子、低碳技术等重点前沿领域,布局未来产业发展,启动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打造未来产业培育高地。

  (四)强化教育、科技、人才支撑,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

  13. 大力集聚战略科技人才。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首都发展重大需求,全方位吸引集聚更多科技人才。落实新一轮外籍人才便利政策,在外籍人才签证、工作许可、长期居留等方面,推行更加便利的服务措施。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更具人文关怀的人才引进服务保障机制。

  14. 提升高质量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支持高校加快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深入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战略行动,布局前沿科学中心、学科交叉中心,构建前沿技术领域人才培养体系。推动高校深化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加强工程硕博士培养工作,强化企业在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中的自主性和力度。支持高校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和扩大办学规模的前提下与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基地、特色研究院、新型研发中心等平台,共建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等特色学院,大规模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在京布局和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扶持力度,实施好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杰出青年人才计划等人才项目。

  15.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深入推进“破四唯”“立新标”,探索形成以创新价值、创新贡献等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办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到企业创新平台兼职,鼓励拥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师或兼职研究员。提高国际人才社区建设水平,落实好教育、医疗、商业、住房等公共配套服务。

  (五)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撑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16. 持续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贯彻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改革措施实效,适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全域推广。围绕财政金融、成果转化、人才激励、企业创新等方面,推动出台下一批改革措施,形成“压茬推进、滚动推出”的新态势。

  17. 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结构,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安排的全过程审核把关,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实行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探索对非共识项目进行支持。推动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形成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的分类评价制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改革试点,着力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堵点。

  18. 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做强北京科技创新基金,大力吸引和集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支持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企业投资。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发债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与服务体系,建设好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更好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中的功能。

  19.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改革,培育高价值专利。审慎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支持科技企业加快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完善海外维权机制。创设并建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

  (六)深化开放交流合作,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20. 深化国际科技开放合作。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区”的优势,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行业联盟、外资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科技服务机构等在京集聚发展。高质量做好中关村综合保税区申报与规划编制,国务院批准后,做好项目引进、投建运营和围网建设工作,探索以科技创新为特色的综保区建设新路。搭建多层次、多类型的科技合作交流网络,联合推动创新研发、创业孵化、双向技术转移。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战略研发合作、技术交叉许可、投资并购重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提高海外优质资源的配置能力。

  21. 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围绕共性技术攻关、技术市场融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大引导性投入。发挥北京研发优势,结合津冀应用场景和资源优势,推动基础研究领域政策、资源等协同。持续深化北京与河北雄安新区、通州区与北三县协同创新。加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与功能建设,促进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更好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

  22. 高水平办好中关村论坛。围绕科学、技术、产品、市场交易等全链条创新,强化中关村论坛会议、交易、展览、发布、大赛等功能,打造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以中关村论坛为引领,支持在京举办高规格国际科学会议、前沿领域全球性高端峰会,活跃国际学术交流局面。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保障。

  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立法工作,形成专项法规和制度保障。支持中关村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研究形成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北京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方案等关键政策。在加强基础研究、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完善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体系、培育旗舰型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加快人工智能和医药健康等产业发展等方面,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二)强化组织保障。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由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依托科技部部长和北京市市长作为北京办公室“双主任”的优势,联系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级成员单位,形成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合力。结合改革创新与对外开放的新需要,适时增补相关国家部委及中央单位作为领导小组部级成员单位。提升北京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能力,完善部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市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现场推进会议、北京办公室全体会议等,研究调度重大事项。优化部市区三级联动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北京办公室“一处七办”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重要创新平台、年度重点任务及项目等的工作调度。

  (三)强化经费保障。

  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统筹,积极支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性、关键性领域。改进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方式,强化财政资金统筹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加大对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持续支持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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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8
文号:国科发规[2023]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卫医急函[2023]75号 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卫医急函〔2023〕75号             2023-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主管部门、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主管部门:

  现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3年5月8日

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一、健全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

  (一)强化纠风工作思想体系建设。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健全行风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围绕加快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纠风工作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二)优化纠风工作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优化调整纠风机制成员单位,保证纠风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相衔接。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在纠风工作中的协调组织与指导作用,建立健全纠风机制成员单位间、与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三)实化纠风工作惩防体系建设。畅通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投诉渠道,做好线索的归集分送督办反馈。切实推进全行业“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实规纪法衔接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的机制成员单位间通报制度。

  二、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

  (四)整治行业管理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泄露招投标价格、申报资料、技术数据等工作秘密。违规干预行业的设置审批,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及医美、口腔等医疗机构和诊疗科目等事项。

  (五)整治行业组织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各级各类行业组织或学(协)会在工作或推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

  (六)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

  三、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七)加强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及使用。聚焦重点科室、重点领域、重点监控药品和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的药品耗材,规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持续开展打击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欺诈骗保行为。

  (八)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认定的医药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采取信用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不同程度的处置约束措施,发挥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约束作用。

  四、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

  (九)明确“九项准则”行业底线。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治理利用紧缺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损公肥私牟取个人利益,以及强推基因检测或院外购药等第三方服务、接受网上开药提成、违规直播带货获利、利用执业开单提成、违规转介患者等问题。

  (十)划清“红包”回扣问题红线。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重点关注临床使用的药品耗材价值高、诊疗资源相对紧张、高水平技术和介入侵入式操作应用多的科室以及院内招采管理等部门人员,利用执业便利或职业身份,假借学术活动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问题。

  (十一)树牢违法违规行为惩治高压线。聚焦医疗美容、口腔、辅助生殖等重点领域,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无证行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违规开展诊疗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核查检查,清理整治线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各地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切实承担纠风要点落实的主体责任。要压实部门、机构负责同志作为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大责任,对照纠风要点提出的重点工作领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对标对表建立台账,加强问效追责问责。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实现规纪法衔接,保证联合惩戒实效性。

  (十三)持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打通部门间行业信用评价壁垒,不断探索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医疗卫生机构廉政长效机制。以党建引领行业文化建设,将“以案说法”等行业思想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和伟大抗疫精神,构筑风清气正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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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8
文号:国卫医急函[2023]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内容逐步拓展,公平性、可及性持续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省级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其清单应当包含《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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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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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23]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28号           2023-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纳入对省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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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9
文号:人社部发[2023]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资[2023]5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资〔2023〕5号           2023-05-04

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探索集约化、专业化的处置新机制。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状况,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加强资产处置的分析论证。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或者授权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部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负责省级有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外的下列资产。

  1.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0万元以下的;

  2.不涉及机构改革情形,在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的:

  1.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除改变土地用途、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车辆、股权的;

  2.处置除上述资产外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

  3.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的;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的。

  5.涉及资产损失的;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三)由主管部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的:

  1.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主管部门需报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需报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

  3.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中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等的,需报经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和公务用车,《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评估价值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股权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外),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自主决定转让。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划入方接收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通过无偿划转或者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七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以及其他符合资产清查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处置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属于公示情形的,应当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的依据。处置完毕后应当根据处置交易凭证、处置收益凭证等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准确、完整反映。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二十二条 因未履行审批程序等原因形成的长期积压待处置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资产管理、资产使用、财务管理、内部监督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查明原因,逐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单位党组(委)明确问题的性质、责任、处理意见等,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处置。

  第三章 处置程序和方式

  第一节 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处置申请,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处置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规定且在权限范围内的,由主管部门及时批复;超过规定权限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

  (三)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批复。

  (四)处置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批复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根据处置交易凭证、处置收益凭证等,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处置执行,并及时调整财务账、资产信息卡片。

  第二节 无偿划转

  第二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履行审批手续。

  (一)省级部门之间、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应当附接收方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相关文件;

  (二)由省级无偿划转给市县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县无偿划转给省级的,由划出方按照本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给国有企业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国资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闲置低效资产管理,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推动资产在本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对仍具有使用价值、利用范围广的闲置低效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划转,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有关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的,通过纸质件提交处置申请,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文件统一办理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导入。

  第三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四节 转让

  第三十一条 转让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原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置换

  第三十四条 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报废

  第三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报废资产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资产配置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者专业设备的专业设计使用年限。无规定使用年限或者专业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和盘活。

  第三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1.大型设备、仪器仪表报废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资料。其中,报废单件(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至少5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单件(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至少5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2.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当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3.其他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应当提供权属登记资料、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危房技术鉴定报告、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房屋、土地如无权属证明的,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公证书、相关详细情况说明;

  (四)机动车报废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和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节 损失核销

  第三十八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或者行业有技术要求的应当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对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文件,单位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灭失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四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外,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外,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规定及时缴入省级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强化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六)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七)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八)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行政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以及省级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处置文化类、宣传类、金融类等股权的,或者处置股权涉及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贵州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4〕15号)、《贵州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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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4
文号:黔财资[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23]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3〕17号           2023-04-27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分行业分区域挖掘、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岗位,更好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机制,各地定期统计收集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帮助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国有企业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实行公开招聘。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且按要求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年度招聘计划60%的国有企业,2023年可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税务局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事业单位招聘力度。2023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22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原则上于7月底前完成聘用工作。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方案备案后,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招聘时间、自主组织考试考务、自主确定拟聘用人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基层就业空间。2023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不低于2022年。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规模。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募规模在2022年基础上分别提高25%、75%。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城乡社区专项计划、村医专项计划、特岗教师计划,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社区治理、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创业。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有关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待遇编制、定向招录、贷款代偿、考试加分等政策。(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科技厅、省委编办、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大学生参军入伍规模。义务兵征集和直招军士、军队文职人员招录中优先吸纳2023届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院校毕业生。畅通毕业生参军入伍“绿色”通道,落实参军“四优先”、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普通高职(专科)士兵免试参加普通专升本招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对应集入伍的在读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每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征入伍给予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的学费补偿,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省军区动员局、政治工作局、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高校要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创业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并给予学时学分保障。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鼓励高校按照条件和比例为申报就业创业指导专业职称的人员分配1—2个高级职称名额。开展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遴选推荐评定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提高招聘活动频次和质量。省级财政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活动补助+成效补助”模式对高校校园招聘给予经费补助,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组织开展招聘活动,省教育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24365”校园招聘等活动,举办区域、行业、专业等定制式招聘活动,持续打造“‘职’在河南”高校毕业生系列招聘活动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服务专项行动。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离校未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开展全口径、全方位、全天候信息交互会商研判,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教育部门要落实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将去向登记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必要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对有就业意愿的,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就业见习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梦想启航—河南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2023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10万个以上。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100人、留用率超过7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优先评定为省级示范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升就业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或者参加企事业单位项目研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就业困难结对帮扶行动。完善就业帮扶机制,落实“一人一档一策”帮扶措施。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继续免除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部分可再申请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团省委、省乡村振兴局、残联、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将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青年创业服务支持行动。实施青年创业扶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各一次,按规定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300元、1500元的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个人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经金融机构同意后可给予展期还款。支持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并依据服务在校大学生创业者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确保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服务协同工作机制,做到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见习培训、权益维护同向发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高校要积极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示范高校(院系)创建,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就业政策服务专项或主题宣讲,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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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27
文号:豫政办[202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政办发[2023]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3号          2023-04-2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助力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补短板、锻长板,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着力培育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夯实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厚植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努力构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建设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1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优先吸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布局。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做好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案件线索信息收集,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参与国际竞争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降低或规避企业“出海”中知识产权潜在风险,提升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竞争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有效组织专精特新专场对接活动,服务企业投融资需求。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创建能力。开展质量标杆创建和对标提升行动,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争创国家质量标杆。持续推进“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精品、地方质量奖和湖北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展会,扩大湖北品牌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促进融通发展。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组织大型企业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发榜”提出产品使用方向和技术合作需求,邀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精准配套等,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强化上市培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优化企业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和培训辅导综合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遴选培育工作机制,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充分发挥沪深北交易所服务湖北基地功能,做好上市梯次培育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经信厅)

  八、加强人才支撑。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对接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校、职业院校进企业专项活动,推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养输送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以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为牵引,统筹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引导人才优先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50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00名高管进行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培训力度,实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全覆盖。积极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金融“早春行”活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对绩效显著、工作突出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信。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精准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贴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围绕政策对接、金融服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培训辅导、数字化赋能等方面,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订单式的专属服务包,提供公益性、专业化的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各县(市、区)为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帮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县三级建立培育协调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为三级帮扶重点企业,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完善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组织主流媒体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照标杆学习提升。积极组织中央和省级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支持媒体、行业协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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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27
文号:鄂政办发[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会协函[2023]6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七期)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处理的常见问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七期)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处理的常见问题

渝会协函〔2023〕6号              2023-05-12

  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随后各家银行陆续发布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公告,公示相关业务处理方式,在实务操作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函证实施方,仍会遇到一些问题。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目前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处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以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合理安排函证工作,提升函证信息有效性。

  一、常见问题

  (一)银行询证函处理模式不同。部分银行公示了询证函集中受理机构,但在实际发函时,需事务所将询证函发往开户网点,开户行进行验印后再转集中处理机构处理,最后由集中处理机构统一回函。部分银行发函时需先寄往集中处理机构,但回函由开户网点负责。

  (二)银行询证函的接收方名称要求不统一。部分银行要求填写客户开户行名称,部分银行要求填写集约化处理分行名称,部分银行要求填写函证处理机构名称。个别银行,对于函证抬头未写“XX市”,或含有“运营中心”、“运营管理部”等字样会予以退函。

  (三)预留印鉴及盖章要求不统一。操作指引指出“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即用于扣划询证函回函服务相关费用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企业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集中化处理后,部分银行要求加盖扣费账户预留银行签章,部分银行要求加盖询证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相关要求可能未在公告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收到退函后,根据退函原因进行纠正并再次发函。

  (四)询证函格式要求不一致。部分银行接受多个年度信息填写一份询证函进行询证,部分银行要求按不同年度将各年信息分开询证。部分银行的集中处理机构允许同一客户在不同开户行的多账户在一份询证函上进行询证,而部分银行不允许。此外,部分银行要求按操作指引格式二发函,部分银行可以通过分行查询所有支行的信息,但是大部分银行则要求不同支行要分别发函。

  (五)集中化处理范围与开户网点函证业务受理范围可能不一致。部分银行集中化处理中心因系统无法获取相关函证信息(如授信额度)导致退函,需要再寄至开户网点办理。部分银行集中化处理中心不能对支行的某些业务与账号进行查询回函(如保证金虚拟账户、基金账户等),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函证信息回复不完整。上述集中化处理限制银行可能并未进行公示。

  (六)银行回函部分内容可能无法满足审计要求。操作指引指出,第1-14项及附表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

  部分银行集中化处理后视第14项“其他”函证项写“无”为无需询证或者需求不明确,与事务所发函本意相偏离。此外,部分银行要求按格式二函证,但部分银行回函信息就仅有扣款账户所在支行开户行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回函,不能对该银行的分行及其他支行的所有账户进行回函,导致回函信息不完整。

  (七)银行回函周期可能超过规定时限。部分银行集中处理中心处理询证函的时限可能超过规定的10个工作日。部分银行在询证函存在问题时(如户名不符等)未联系告知事务所,直接做退函处理,当事务所需确认函证状态或收到异常函证需进一步咨询银行了解原因时,可能无法及时与银行集中处理中心取得联系。或因某些寄往集中处理中心的函证已转至开户网点处理,集中处理中心无法及时了解处理进度,需事务所再致电开户网点了解函证状态,回函时间可能延长。

  二、意见建议

  就上述集中化出现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39号文要求,设立函证处理专门机构(或岗位)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以方便收集整理各银行实务处理操作的不同办法,避免项目组重复沟通效率低下或者因不熟悉银行特定操作程序导致退函发生。

  事务所在设立函证处理专门机构(或岗位)提升一体化管理时,建议按照先集中简单流程,后整合复杂流程,先集中银行函证再推广到非银行函证的整体思路。可具体考虑:一是根据39号文及审计准则要求,先集中并标准化函证收发、地址核验、异常函证风控环节的工作流程,运行成熟稳定后,可以再考虑纳入函证编制、回函比对、函证归档等,以提升函证业务全流程集中化程度。二是重视函证中心在运营上内外衔接协作。如在所内要考虑如何使函证中心和审计项目组更紧密衔接,降低沟通成本;与所内财务部沟通如何便捷处理函证费用报销事宜、与档案室沟通存档归档相关操作等;对外协作方面,做好与快递公司集采定价谈判,快递收发时效要求等工作。三是逐步完善函证处理系统化水平。如研发函证相关管理系统,对函证相关业务实行从线上集中登记编码,收发函线上监控、线上催函请求到线上处理回函、线上处理比对,集中归档以及异常函证线上风险提示等全闭环流程监控;同时,事务所应前瞻性考虑函证处理系统未来与电子函证平台无缝对接,实现函证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为避免因与银行集约化处理方式沟通不畅导致退函发生,事务所应准备并实时完善银行函证集中化处理常见问题核对清单供发函前审核把关,特别是针对本年新增被询证银行,应提前与该行集中化处理部门就问题清单提前沟通逐一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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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具体审计程序,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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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渝会协函[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税发[2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河税发 〔2023〕 4号            2023-02-08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粤税发〔2023〕6号),全省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春风行动”,结合河源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紧扣“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以“强信心、激活力,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四通”(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为着力点,进一步加速构建税费服务新体系,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次接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配合省税务局开展全省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直达”试点相关工作,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措施,分类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服务指引,加强与市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省税务局工作部署,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及便民办税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推动智能语音咨询在网页端、移动端、热线端上线工作;配合省税务局升级改造网页端、移动端的文本智能咨询平台,增加语音输入和卡通人物拟人化语音播报功能,进一步丰富智能交互场景。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扩大可视答疑观看纳税人范围,全力推动地市独立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工作。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动员全省税务系统青年力量积极参与可视答疑工作,加快推进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做好可信身份账户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建设与完善工作,依托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做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量纳税人身份认证(登录认证)业务;配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体系。落实跨境人民币税款缴库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缴纳税费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配合省税务局推进线上、线下“税收+数币”系统改造升级,加快实现构建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

  (五)精简流程提级。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配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做好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模块的上线准备工作,做好内部辅导和外部宣传。按照省税务局要求,全面推广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减轻校验凭证真伪的工作负担,通过税收数据多跑路、跨省车辆轻松投保,持续优化异地投保、承保的涉税体验。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新修订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升级要求,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本地化服务。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春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继续用好“一把手走流程”等有效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

  (二)统筹全局,狠抓落实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对分批推出的措施要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及早推进。要深化一体推进,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深刻把握“四通”内涵(即“跨域通办”要实现跨区域事项通办的拓展,“终端通用”要实现跨终端税费事项功能的一体化,“数据通达”要实现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和丰富运用场景,“互动通畅”要实现征纳双方互动交流的通畅高效),强化内外合作、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地交流互鉴。

  (三)创新思路,全力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长流水、不断线,因地制宜,细化重点任务,研究出台接续措施;要坚持接地气、见实效,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要坚持善总结、广宣传,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善于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创响河源“春风行动”品牌,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河源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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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8
文号:河税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注协[2023]28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内注协[2023]28号               2023-5-8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推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pdf

  2.《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pdf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自愿参加自治区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同时向自治区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自治区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可以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 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 自治区注协认定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 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本年度合并、分立的事务所,仍以合并、分立前原事务所名称及其各项指标值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事项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予以备注说明。

  第七条 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区内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评价资料,发布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时,公布总所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9个指标,包括:

  (一) 收入。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收入。

  (二)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包括注师人数和注师年龄结构比率。其中注师人数指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注师人数;注师年龄结构比率指事务所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注师数量占全部注师数量的比率。

  (三)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合伙人(股东)人数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人数的比率。

  (四) 党组织建设。包括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情况及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其中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五) 社会贡献。包括行业代表人士数量和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行业代表人士数量指事务所职员担任省级以上、市、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指事务所上年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金额。

  (六)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七)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平均比率。信息化支出指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八) 品牌延续时间。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年限。在财政部门发生转制变更备案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视同延续。

  (九) 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最近3个年度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依据第八条九项指标得分之和,满分1000分,其中:

  (一) 收入指标,权重为60%,满分为600分。

  (二) 注师指标,权重为11%,满分为110分。

  (三)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四) 党组织建设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五) 社会贡献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六)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七)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八) 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九) 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10%,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过程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百家排名资格。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自治区注协发布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审核上报信息、计算排名结果、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自治区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及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注协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对指标得分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注协完成指标得分计算及百家排名信息后,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自治区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与机构治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自治区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评价总分相同的事务所,以业务收入为序排列。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自治区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采集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 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 注师总数及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数量。

  (三) 分所数量。

  (四) 是否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五) 最近三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 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财政厅、中注协、自治区注协相关课题和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担任中注协或自治区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注协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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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8
文号:内注协[2023]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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