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法释[2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5号           2023-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侵权人因实施下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环境的;

  (二)排放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污染环境的;

  (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

  (五)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二条 因下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

  (一)未经由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损害的;

  (二)在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内造成损害的;

  (三)不动产权利人在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的;

  (四)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第三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人主张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受偿范围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为限。

  第八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先行造成全部或者部分损害,并请求在相应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帮助,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过失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与过错相适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将所属的环保设施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排污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的第三方治理机构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集中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第三方治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排污单位在选任、指示第三方治理机构中有过错,被侵权人请求排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一)第三方治理机构按照排污单位的指示,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单位将明显存在缺陷的环保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利用该设施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侵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责任,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民事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人以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第三人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就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向其追偿。

  第二十条 被侵权人起诉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侵权人释明是否同时起诉侵权人。被侵权人不起诉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侵权人参加诉讼。

  被侵权人仅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侵权人请求其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故意出具失实评价文件的;

  (二)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影响他人取水、捕捞、狩猎、采集等日常生活并造成经济损失,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请求人主张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请求人的活动位于或者接近生态环境受损区域;

  (二)请求人的活动依赖受损害生态环境;

  (三)请求人的活动不具有可替代性或者替代成本过高;

  (四)请求人的活动具有稳定性和公开性。

  根据国家规定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活动,请求人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时未取得许可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人就惩罚性赔偿责任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为有无许可,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的侵权人向其他侵权人追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重大过失,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以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侵权行为仍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侵权人以向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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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4
文号:法释[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释[20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8号         2023-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第七条 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应当根据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收购、运输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等情节,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前科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证据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一)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林木的;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伪造、涂改产品或者原料出入库台账的;

  (三)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的;

  (四)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

  (五)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的;

  (二)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对涉案林木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动机、前科情况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二)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

  (三)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的;

  (四)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五)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林木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五条 组织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受雇佣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及涉案行为对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等问题,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立木蓄积”的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当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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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3
文号:法释[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8-8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随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推广普及,按照我省数电票试点工作安排,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以及增值税纸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发票)。原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即税控设备,包括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开具纸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将分批次逐步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为帮助您掌握操作,顺利办理切换业务,正确开具和使用数电票,现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公布如下。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优点】

  1.发票开具更高效。试点纳税人通过切换开票平台后,无需使用税控设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由系统自动作验旧处理。

  2.用票服务更便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

  3.额度扣减更灵活。如果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发票领用时不扣减本月可用发票额度,在发票开具时根据实际开具金额扣减本月可用发票额度。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纳税申报更简便。纳税人如果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纸质发票,需在次月进行抄报税,汇总上传发票信息后进行增值税申报。而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后,如选择将税控设备缴销,则今后无需抄报税清卡,纳税人可直接进行增值税申报。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税控设备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区别】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税控设备领用纸质发票流程的区别】

  纸质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仍然按原规定和流程办理。切换平台后,领用纸质发票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下载和开具发票,直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号段分配、开具、红冲、作废、退回操作,无需进行发票验旧处理。

  【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

  一、收到开票平台切换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将电话通知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弹窗提示、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提示等提醒试点纳税人可切换纸质发票开具渠道。

  二、结存纸质发票的处理

  由于纸质发票在领用时已扣减授信额度,采用发票退回方式,开票授信额度会相应回调,回调的数额为退回发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若采用作废缴销方式的,开票授信额度无法回退。

  1.切换开票平台并不强制缴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领取的仍未开具的空白纸质发票。如结存发票较少,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发票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再次申领的纸质发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再使用原税控设备开具。

  2.如试点纳税人结存发票较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发票退回申请,经税务机关受理后便可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空白发票、税控设备向税务机关缴回并注销税控设备及用户信息,此后将切换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申领并开具数电纸票。

  3.如试点纳税人暂无开票需求,可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发票,再次申领纸质发票后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通过【未开发票作废】模块将未开具纸质发票空白作废。

  税控盘空白发票作废操作路径:登录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未开发票作废。

  金税盘空白发票作废操作路径:登录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未开发票作废。

  税务Ukey空白发票作废操作路径:登录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未开发票作废。

  第二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验旧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模块进行发票验旧操作。

  发票验旧操作指引链接: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n/cjwt/guide/dist/IWantTax/2-2-4-1.html

  三、税控设备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缴销税控设备。

  符合远程注销条件的税控设备仅包括: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远程注销条件为:

  1.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2.存在数电票票种核定,税控票种核定仅有二联普票、五联普票、三联专票、六联专票中一种或者多种。

  3.纳税人税控票种结存为0。(即税控票种下所领用发票全部开完并验旧)

  4.不存在正在办理未完结的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任务。

  5.非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非机动车、二手车企业。

  6.持有未注销的税控设备,并且未持报税盘。

  温馨提醒:

  1.需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和抄报税清卡操作后才能缴销税控设备。

  2.不缴销税控设备的,每月仍需抄报税清卡,后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

  3.符合远程注销税控设备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升级至对应版本后即可根据提示进行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操作。具体版本信息如下: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版本号:V2.0.59_ZS_20230731;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版本号:V2.0.59_ZS_20230731;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版本号:V1.0.28_ZS_20230731。

  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登录界面和关于界面查看当前软件的版本号。

  纳税人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操作手册: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bsfw_6_2/08147234.html

  4.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成功后,请妥善保管税控设备,待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回收事宜。

  四、税控设备内客户信息和商品编码信息备份迁移

  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通过税控设备即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中客户信息和商品编码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演示如下:(详见pdf文件)

  相关附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指引-开票平台切换前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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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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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人社秘[2023]186号 安徽省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186号                2023-07-14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月,下限为4019元/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2023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规定,已执行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选择抵扣2023年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退回。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通过广泛发布公告、精准短信告知等方式通知到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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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4
文号:皖人社秘[2023]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服务承诺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服务承诺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3-8-1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对接港澳规则、创新优化自贸区税费服务举措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纳税服务质量,实现港澳规则制度对接,助力合作区营商环境一体融合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探索纳税服务承诺制度,现公布11大类28项纳税服务承诺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纳税服务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服务项目服务明细指标承诺处理时间预设达标率
1开业登记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即时办结100%
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即时办结100%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即时办结100%
4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即时办结100%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即时办结100%
6发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不超过10万)2个工作日100%
7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超过10万)8个工作日90%
8印刷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4个工作日95%
9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即时办结100%
10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即时办结100%
11开具涉税信息证明1个工作日100%
12出口退(免)税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办理平均3个工作日99%
13退(抵)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平均5个工作日90%
14国际税收业务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7个工作日99%
15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2个工作日95%
16纳税信用复(核)评12个工作日95%
17纳税信用修复12个工作日95%
18税务注销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注销)即时办结100%
19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个工作日95%
20涉税(费)咨询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非转办类)工单处理5个工作日内98%
21纳税服务投诉服务言行类投诉4个工作日95%
22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7个工作日98%
23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2个工作日98%
24港澳特色税费业务港澳居民在内地参保缴费登记即时办结100%
25内地赴澳劳务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即时办结100%
26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即时办结100%
27享受横琴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税30日内90%
28享受横琴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税30日内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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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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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2023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2023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3-7-31

  根据中山市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22年中山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我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1729元,月平均工资为8477元。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5431元(8477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5431元(8477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上限调整为305187元(101729元×3倍),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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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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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税务局起草了《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7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lijieyi@fscz.gov.cn。

  附件: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及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对在佛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管理,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认定审核的方式进行。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五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中共佛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市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人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协助审核。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佛山市本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章 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三)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见附件);

  (四)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五)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八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 按下列规定界定申请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一)境外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省、市部门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平台资质认定文件、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文件的生效和有效时间为准。

  (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取得相关人才认定资格、学位证书或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和有效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第十条 《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程序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以2023年1月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为分时点,按下列规则分别计算:

  (一)纳税年度属于2020、2021、2022年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的天数,从其同时符合第七条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之日起计算。包括在佛山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佛山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请人在佛山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佛山的工作天数。

  (二)纳税年度属于2023年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佛山市实际停留的天数。申请人在佛山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佛山的工作天数。

  (三)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实际缴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如按规定无需汇算清缴的,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全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第十三条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一)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需进行分项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获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且并未按本办法第三条(一)至(五)项所得类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性所得(以下简称补贴性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四条 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平台)是办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的网上受理平台。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扣缴的,鼓励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报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编制申报指南,于每年第三季度在以上部门官网及“扶持通”平台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

  申报指南发布后,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登录“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在提交财政补贴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其中,财政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佛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单位)承诺书,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授权书。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四)申报人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人与扣缴义务单位(在佛山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申报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七)申报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收到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交的材料后,对拟补贴人才在佛山市缴纳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协助审核。

  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可结合工作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应给予积极配合。同时,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材料原件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 对经审核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补贴名单,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后,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账户。

  因申报人账户原因造成不能拨付到位的,申报人可自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税务等部门及审计监督机关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按照本规定一并受理。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

  一、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1.科技创新领域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

  (1)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产业、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

  (2)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

  (3)佛山市重点服务业: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商贸物流、教育管理。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单位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二、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除符合上述第一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三)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人才。或符合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条件,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才。

  (四)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五)国家、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重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引进的从事科研人才。

  (六)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主要核心成员。

  (七)承担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核心成员。

  三、佛山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佛山市境外紧缺人才,除符合上述第一条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人才条件之一:

  (一)在科研岗位任职,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等工作。

  (二)在教研岗位任职,从事教学、教育研究、课程体系开发等工作。

  (三)在技术岗位任职,从事生产、研究、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在技能岗位任职,从事生产、服务等操作性技能工作。

  (五)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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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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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穗人社通告[2023]1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按年缴费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按年缴费工作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23]1号        2023-7-14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我市城乡居保缴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全省城乡居保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

  按粤人社规〔2023〕10号文规定,各市原实行按月、按季缴费方式的,统一为按年缴费,原按月、按季的缴费档次标准统一换算成按年的标准。

  我市落实统一按年缴费后,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费用,统一按自然年度、按年标准核定、缴交,参保人享受相应政府补贴,一次办妥一年。参保人、村(居)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更便捷、顺畅,经办服务更优质、高效。

  二、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标准的规定

  我市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档次标准仍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的年标准执行,即:从2021年6月1日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均设七个档次,年标准调整为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详见附件)。

  参保人、村(居)集体可根据实际选择合适的档次进行缴费,缴费档次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变。

  三、2023年度城乡居保费档次变更和批量扣缴的时间

  (一)维持原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档次的参保人、村(居)集体,年缴纳的总费用保持不变。为更好保障个人社保权益,需要变更2023年度个人缴费或集体补助档次的参保人、村(居)集体,请于2023年8月10日(含当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档次变更;未在2023年8月10日(含当日)前办理档次变更的,将视为同意继续按原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档次缴费。

  (二)2023年8月11日起,已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人、村(居)集体,由税务部门进行批量扣费;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人、村(居)集体无法由税务部门批量扣费,请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自行缴纳城乡居保费。

  如需提前缴费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缴费核定后即可向税务部门缴纳城乡居保费。

  请参保人、村(居)集体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以便及时扣款。

  四、其他

  (一)参保人、村(居)集体不需办理缴费方式按月、按季变更为按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调整。

  (二)原城镇老年居民、农转居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方式缴费。全省城乡居保缴费方式调整后,继续按我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的人员,继续按年缴费;选择继续按我市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的人员,由于缴费标准需按社保年度调整等原因,可维持原按月缴费方式。

  (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高出政府代缴或资助的费用差额按年缴交。全省城乡居保缴费方式调整后,本市户籍5类困难群体(包括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个人缴费360元/年的标准享受政府代缴当年度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也可提高缴费档次,高出的费用差额由个人承担并按年缴纳。

  符合《广州市残联等五部门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1〕2号)第三条第(一)点规定的政府资助缴纳城乡居保费的残疾人,按年缴交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资助;有条件的也可提高缴费档次,高出的费用差额由个人承担并按年缴纳。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表

  单位:元/年


 
档次
 
 
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
对应
政府补贴
 
 
集体补助
集体补助
对应
政府补贴
第一档360420360300
第二档600600600420
第三档900780900480
第四档12008701200480
第五档18009601800480
第六档36009603600480
第七档48009604800480


  说明:

  1.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与个人缴费同步缴交。集体补助档次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2.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后,参保人另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累计最高可享2.16万元/人。

  3.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参保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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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4
文号:穗人社通告[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教[2023]74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

陕财办教〔2023〕74号             2023-07-1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委组织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审计局、国资委、税务局、金融办(局、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7月12日

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若干财税措施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富集优势,加快打造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催生更多科创项目、科创企业和科创产业,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迈出更大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财税措施。

  一、发挥财政组合式工具作用,加力支持秦创原建设

  1.做大财政资金投入规模。按照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求,坚持增量引导存量,以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为先导,统筹整合省级重点产业链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人才专项等专项资金。力争到2025年,省级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秦创原资金规模从20亿元增长到30亿元以上;引导市县不断加大投入,市县财政投入秦创原资金规模从46亿元增长到60亿元以上。(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打造科创基金投资集群。充分发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快发起设立一批种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争取国家各类科技产业创新基金在陕设立子基金。力争到2025年,支持科创发展相关子基金总规模从160亿元增长到300亿元,引导基金认缴规模从30亿元增长到50亿元,形成科创投资基金集群,支持具有前瞻性和重大价值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3.加大专项债券支持力度。用好专项债券可用作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政策,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向秦创原建设需求倾斜,优先支持各类科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新增秦创原相关专项债券150亿元,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和科创产业在秦创原落地建设。(省财政厅、各市(区)负责落实)

  二、深化“三项改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4.加快开展“先投后股”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出台“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资金支持,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投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财政投入资金转换为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市(区)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对遴选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5.推进立项权下放改革试点。遴选部分“三项改革”成效显著单位,给予每家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经费,下放评审立项权,由单位自主实施,将组建企业数量和企业发展成效作为主要评价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6.引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高校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突出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学科技园产值等因素,通过综合奖补方式,支持高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将更多科研成果作价、打包,通过秦创原进行转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7.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方式。支持常态化路演,采取"以演代评"方式,对评价为优秀的路演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完善“以赛代评”支持机制,对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陕西赛区)暨陕西秦创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优胜企业、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获奖项目给予支持,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加快打造秦创原示范样板,提升全域科技创新效能

  8.发挥总窗口辐射带动作用。加力支持沣东立体联动“孵化器”总基地和沣西成果转化“加速器”总基地建设,支持部署推进秦创原总窗口“两链”融合项目。支持总窗口在各市(区)建立协同创新基地,鼓励各市(区)在总窗口建设离岸创新中心、飞地孵化器(园区)等,加强与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的交流合作,拓展“总窗口+城市伙伴”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西咸新区负责落实)

  9.加快建设秦创原先行示范区。聚焦地市优势主导产业,支持部署一批秦创原先行示范区“两链”融合项目,推进咸阳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支持铜川建设“三项改革”成果转化试验区,培育建设宝鸡两链融合产业示范区、榆林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安康绿色协同创新示范区、杨凌旱作农业创新引领区,支持渭南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先行区、汉中建设装备制造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延安建设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区、商洛建设科技企业融通创新示范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区)

  负责落实)

  10.全面支持布局“三器”平台。立足区域资源禀赋,支持有条件的市(区)建设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对通过认定的每个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区)负责落实)

  四、聚焦西安“双中心”建设,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11.分类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平台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对陕西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1000万—5000万元补助,支持争创国家实验室。对获批新建和重组成功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补。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建设,足额落实省级和市县配套资金。(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区)负责落实)

  12.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培优项目。加大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衔接力度,对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进入最后评审阶段但未获立项的,直接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支持,激励青年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多出高水平成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3.推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落地。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省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科研经费的10%支持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14.实施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重点产业链薄弱环节、技术瓶颈和发展需求,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持续实施“两链”融合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范围内技术领先、产业化前景明确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优化升级。(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5.鼓励企业建立创新研发平台。支持建设研发、孵化、转化于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认证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建立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对列入建设计划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制造业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0万元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6.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大力支持“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大工程。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户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隐形冠军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对通过拟上市科技企业培育立项的,给予企业“户均”不超过100万元科技项目支持。加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省属企业计提研发准备金。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时,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17.大力实施省级重大人才项目。对入选“三秦英才引进计划”中秦创原人才引进专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生活资助经费;对入选的青年人才给予60万元的生活资助经费及30万—1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团队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入选的杰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经费支持。加强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园建设,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推广“校招共用”引才引智模式,鼓励在陕高校和企业联合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8.加大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类分档给予300万—7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3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9.充分发挥院士等高端人才作用。对院士承担前瞻性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实行清单式管理,采取“一人一策”最高给予5000万元经费资助;对取得重大技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奖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0.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方式。遴选一批行业领先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对入选队伍给予每支30万元经费,支持高校和企业探索校企联合新模式。支持建设专业化科技经纪人队伍,对优秀的科技经纪人可优先纳入秦创原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经费资助。(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落实)

  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

  21.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5%奖补,大型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中小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扩大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范围。(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相关市(区)负责落实)

  22.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改造提升,支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食品、纺织、轻工等六大传统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支持,推动重点产业加速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3.支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高校院所专利加快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对以开放许可、专利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校院所给予支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西安)试点平台、创合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支持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实施专利导航项目,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应用。(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4.支持企业提升中试孵化能力。聚焦中试熟化、放大、应用场景,依托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给予每家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中试熟化、人才培养、工艺提升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中试基地承担“两链”融合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5.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首台(套)分别按产品销售价格分档次给予奖补;新材料首批次按照产品销售额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累计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产品项目给予相应奖励。在陕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设立“首台套及创新产品馆”,凡是首台(套)及创新产品具有进口替代能力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首台(套)及创新产品或给予适当加分。(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八、发挥科技金融撬动作用,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26.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足用好“秦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高新技术和拟上市重点培育科技型等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对合作银行发放的信用、知识产权质押等银行贷款,贷款本金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且按条件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20%—50%的风险补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7.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对企业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给予两年贴息,贴息比例为应付利息的30%,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工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8.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9.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市(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给予50%的补助;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还贷续贷资金困难时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日万分之三(可参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适当调整),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打通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创业担保业务渠道,推动开发批量化创业担保贷款产品,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给予1%的保费补贴。持续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面增量降费,加大对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30.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通过科研服务双向补贴和科技创新券,将大型科学仪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内的优质科技服务资源全部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支持范围,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创新负担

  31.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32.实施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收优惠。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3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载体税收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强化组织考核评价,推动政策扎实落地

  34.加强统筹协调。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推进,建立清单化管理机制。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要落实责任,及时出台修订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负责落实)

  35.创新绩效评价方式。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科研规律,结合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特点开展分类评价。探索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项目结束后一定时期内开展中长期评价,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单位,在后续项目支持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对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的予以免责,消除科研人员后顾之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等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36.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服务指导,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和支持方式。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政策效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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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2
文号:陕财办教[2023]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字[2023]8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81号           2023-07-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1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

  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

  (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

  (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三)全力支持企业拓市场稳份额。组织实施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对列入“百展计划”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80%补贴,鼓励加大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国家、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项目的支持力度,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支出的80%。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等重点境内国际性展会,稳住骨干企业、骨干产品市场份额。(省商务厅牵头,省贸促会配合)

  (四)做大做强贸易主体。利用大数据平台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需求新态势、数字化营销管理和专业买家精准投放等参展实操培训,提升企业抓订单能力,力争新增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3000家。推广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助力企业减负增效。强化信用培育,推动更多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省商务厅牵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五)持续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健康发展。创新提升“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加大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卖家、独立站、服务商、MCN机构(直播经纪公司)等主体引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鼓励本土企业自建海外独立站。孵化一批跨境电商新锐企业,对发展成效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主体给予支持。指导跨境电商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实行有票退税、无票免税,按照4%应税所得率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六)加快推动贸易数字化和绿色贸易发展。推进贸易数字化,支持企业通过虚拟现实打造云工厂、云展示、云直播、云洽谈,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认定一批省级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积极发展绿色贸易,加大绿电资源向重点外贸企业倾斜力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提升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效应。借助滨州、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日照等6个港口列入启运港退税试点契机,打通启运港和离境港信息互联通道,整合航线、金融、贸易等资源,巩固提升离境港服务优势,推动启运港退税政策企业享惠,促进扩大出口规模。(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港口集团配合)

  (八)加大进出口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绿色低碳、机电、“十强”产业等优势行业出口。建立自非洲、RCEP成员国进口重点企业名录库,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进口专项额度,扩大粮食、能源、资源等重点物资、先进技术和重大装备进口。(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落实全省“商务+金融”会议要求,力争各金融机构服务全省商贸企业信贷规模不低于4600亿元。全年小微创新直贷增速不低于贷款增速水平。加大保单融资增信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

  (九)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单一窗口”承保生效小微企业不低于1.8万家,支持小微企业出口提升至170亿美元。全面提升风险保障规模。(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十)优化外贸跨境结算服务。制定跨境人民币业务潜在“首办户”企业清单,扩大汇率避险首办户规模,推动汇率避险服务提质增效。支持银行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配合)

  二、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十一)深入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加强对各市重要经贸活动统筹指导,强化与跨国公司联系对接。高水平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和山东与跨国公司合作恳谈会等活动,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年”活动。聚焦跨国公司在华总部开展“敲门招商”,积极对接在华外国商务机构、商会、行业协会。建立完善服务地方外资招引工作机制,为各市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对接服务。鼓励各市依规在境外设立各类招商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招商活动。各市出访计划应优先保障“走出去”招商团组,对相关重点园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出访批次数、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省商务厅牵头,省委外办配合)

  (十二)深化与重点国别地区投资合作。聚焦高端装备、绿色能源等领域,持续扩大与日韩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合作,加大对日本、韩国、新加坡、德国等重点国家和香港、台湾等重点地区外资招引力度。深化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等机制化合作,加强高层对话,拓展合作渠道。(省商务厅牵头,省委台港澳办配合)

  (十三)提高制造业引资水平。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化工等11条标志性产业链,引进一批制造业补链延链强链外资项目。鼓励外资参与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各市深化与央企合作,充分发挥省属企业招引外资重要作用,引进一批高质量外资项目;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境外并购、境外融资回归发展。支持沿黄9市发挥优势开展产业链招商,落地一批重点外资项目。(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配合)

  (十四)进一步拓展引进外资领域。加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市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建立QFLP储备标的库,多渠道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人。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QFLP基金设立。(省商务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配合)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牵头)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资项目落地投产。(省商务厅牵头,省药监局配合)支持外资企业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五)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主平台作用。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发挥资源要素集聚作用,围绕主导产业推动更多外资大项目落户。发挥山东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等平台作用,聚焦重点产业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定期通报各类开发区利用外资情况。(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十六)强化重点外资项目统筹。建立重大外资项目督导调度机制,定期通报各市在谈、签约、落地“三个一批”重点外资项目情况。实施“书记市长项目工程”,落实各市抓重大外资项目主体责任,加强外资招引工作统筹,切实真招商、招真商,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省商务厅牵头)

  (十七)加强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可依规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企业更多使用绿电。(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配合)

  (十八)加大外资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市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用好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十九)强化外资金融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通过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配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商务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配合)鼓励各市依法与金融机构共享外资企业信息,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配合)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各市要加强对招商队伍建设的统筹和指导,配齐配强招商人员,落实经费保障,举办外商投资促进业务培训,保持招商队伍稳定性。支持各市招商部门创新激励方式,对招商部门、团队的聘用人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薪酬制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构建关地港铁区企协同机制。推进关、地、港、铁、区(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企数据互联互通,构筑服务黄河流域物流发展“一键式、一站式、全程式”数据共享平台。强化海关“11+1”黄河流域关际一体化合作,完善内陆港通关查验、全程提单、仓储分拨、代理服务等综合服务,打造“一带一路”沿线物流分拨中心、黄河流域物流大通道和黄河流域“出海口”。(省商务厅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港口集团配合)

  (二十二)妥善应对不合理贸易限制。发挥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山东经贸摩擦预警中心作用,及时向企业发布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加强对涉案企业应诉指导和培训,以适当方式对企业应诉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牵头,省贸促会配合)

  (二十三)优化国际交流配套服务。全面推行外国人在华工作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对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来华邀请、APEC商务旅行卡等外事业务,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省委外办牵头,省商务厅、省公安厅配合)为外资企业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停居留便利。(省公安厅牵头)支持各市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来鲁投资人士及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按规定就近就便予以协调入读本地优质学校(幼儿园)。(省教育厅牵头)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国际门诊;鼓励医疗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商业保险国际结算。(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二十四)营造良好国际人才发展环境。对引进的海外全球顶尖人才,定制“一人一案”引才方案。(省委组织部牵头)优化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认可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和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申报范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二十五)提升涉企政务服务效能。推进项目环评审批试行承诺制,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推进环评打捆审批落实落地;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医药、医疗器械领域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省药监局牵头)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省司法厅牵头)对信用风险低的外资企业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更好发挥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作用,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商务厅牵头)

  (二十六)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保障外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发挥全省外资企业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妥善处理外商投诉。(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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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1
文号:鲁政办字[202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3]7号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7号           2023-07-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委政法委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3年7月17日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以下简称协商调解)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力量联动融合,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协商调解能力,提升争议调处质效,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的部署要求,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市基本实现协商调解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专题普法宣传。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着力将普法宣传融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过程、全领域。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或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自觉。要结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社会热点问题、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等,加大协商调解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志愿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专业律师等人员力量,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提高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二)加强争议风险预警。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聚焦劳动就业、用工管理等领域中劳动权益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覆盖广、响应快、机制活”的优势,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衔接紧密、信息共享、反应快速”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尽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职能部门及时预警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提供信息支持。重要时间节点、重大节假日要认真组织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舆情监测、信息通报、争议化解等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争议、极端事件和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密切部门协调联动。要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等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会商与协同配合,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深度推进各类调解联动融合、互促共进,形成快速反应与处置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对突发的、重大的、群体性的劳动人事争议,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前介入,相互配合,齐心协力稳妥处置,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推进调解组织建设。要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巩固拓展已有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区、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充分发挥属地优势,配合人社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要结合重点工作任务,大力推动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特点,探索推动新业态行业协会或头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民主管理、风险排查、沟通对话、协商调解等机制建设,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履职能力。

  (五)深化争议多元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的制度机制建设,坚持维权服务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推动各区优化整合人社、司法行政、工会、法院等优势资源,建立争议联合调解组织或机构,吸纳专家学者、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警察、律师、企业法务与人力资源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参与,综合运用心理疏导、劝解促和、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争议纠纷。持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拓展争议化解渠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高效化解争议。

  (六)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创新理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优势,采取增加培训频次、创新培训形式、拓展课程内容、突出实用实效、扩大覆盖范围、分级分类组训等方式,大力培养储备专业人才,扩大协商调解工作影响和服务供给,全方位满足基层工作需求。密切人社、司法行政、工会、法院等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大调解专业培训信息互通、优秀师资互聘、优势资源共享、培训结果互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培训质量。

  (七)提升信息化水平。着眼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深度融合,加强智能化服务终端建设,有序推进网络办理各平台互联互通,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同时,加强工作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在线开展协商调解,力争足不出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解纷成本。

  (八)加强基础保障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实际和财力可能,对协商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指导辖区内设立调解组织的其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商调解工作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调解员履行职责、参加年度业务培训等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九)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推广全国和我市先进经验做法,通过培育选树与总结推广、突出重点与带动全面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引领推动全市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区人社部门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实效性、权威性,切实提升协商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区、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调解中心要发挥属地优势,建立健全网格化排查督导制度,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化解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坚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按要求积极推动将协商调解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职责分工抓实抓细各项具体工作。

  (三)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人民至上、优质高效,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社会对更高质量争议调处服务需求和期待,努力让服务对象在每一起争议纠纷的化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积极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

  (四)做好统计分析。区人社部门要及时指导调解组织梳理排查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情况、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调解典型案例等,定期汇总后上报。工作中发现倾向性、群体性争议苗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稳控和预警工作,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严格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在推进工作中要着力健全完善制度、细化指标任务,加强全流程指导帮助和工作督导,进一步提高协商调解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能。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单位)加强对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履职情况分析,督促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认真履职尽责。

  附件: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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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7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人社发[2023]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3〕54号                   2023-07-14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现就我区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7%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以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14日

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一、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幅度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23年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体现了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的要求。3.8%为平均增幅,不是简单地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照3.8%调整,具体到每个人,调整标准与本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年龄等具体情况相关。

  二、今年调整办法的主要内容?

  今年继续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增加的也相对较多;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照顾。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7%增加基本养老金。

  2.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一年增加2元。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例如:缴费年限38年零4个月,可按照缴费年限39年计算,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15×0.5+15×1+(8+1)×2=40.5元。

  (三)适当倾斜

  对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退休人员何时能拿到增加的养老金?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养老金工作的总体安排,2023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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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4
文号:内人社发[2023]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1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2号                2023-07-11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范围是:2022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同步调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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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1
文号:沪人社规[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函 [2023]17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函 〔2023〕170号              2023-07-26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发放方式和办理流程

  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申请”方式办理。

  (一)“免申即享”方式。各地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二)“依申请”方式。企业也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申领,不具备线上申领条件的,可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所招用的相关人员参保情况,经办机构要通过本地信息系统核实,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日内办结。

  三、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

  (一)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各地不得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

  (三)各地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地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优化操作办法和信息系统,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地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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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6
文号:豫人社函 [2023]1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23]9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92号          2023-07-2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2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34元调整增加。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2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1.89%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调整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或核定养老金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897元的,补齐至2897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照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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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5
文号:闽人社文[2023]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2023]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琼府办〔2023〕21号       2023-07-2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园区:

  《“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9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

“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普职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技能自贸港”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系更加完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尊重技能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明显提升。全省新增技能人才15万人以上,技能人才总量达到8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2万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1.发挥行业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的供需预测,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通过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承担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培训任务。鼓励重点园区和企业依托园区设施、企业场地和设备创办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

  2.强化职业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到2025年,全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制教育高级工班在校生占比不少于50%。围绕海南四大主导产业动态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公办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生均公用经费比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进行拨款。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公办职业学校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外的净收入,可按不高于70%的比例提取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其余净收入可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支持职业学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院校合作办学。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支持校企合作开设校中厂、厂中校,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参与职业学校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产教融合,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技改奖励资金支持。鼓励职业学校与有产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创办二级学院,建立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可面向社会营业,取得的收益可按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承担职业学校省级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企业,由学校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支付。到2025年,建设5个校企合作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5个工学一体化专业建设或师资培养培训基地、5个企业实践基地,学校组织教师到基地参加培训或实训实践,由学校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基地经费补贴。

  4.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依托企业和职业学校遴选建设1—2个技能根基工程教育和培训基地,支持开设制造业领域专业或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人才评价,形成示范效应。聚焦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机械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培养技能人才。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试点在澄迈老城科技新城、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基地,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数字营销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增强产业工人数字技能素质。鼓励职业学校与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合作,推动数字教育资源开放共享。

  5.加强技能领域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海南西部技师学院和中国(海南)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视其承担社会化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贡献,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700万元、省级基地补助100—3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30万元、省级工作室补助10—20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可按国家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

  6.简化高技能人才引进程序。持续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招才引智活动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所需条件可设置为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对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紧缺岗位,招聘时可适当降低学历或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表彰、技术能手和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可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7.强化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保障。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落实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支持引进省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属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属地政府制定。对企业引进的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符合我省现行人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医疗、配偶就业等保障服务。对2023年度及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大学本科毕业生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8.加强技能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对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的比照认定制度。在数字经济、文化旅游、养老托育、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鼓励重点园区、行业协会与省外、国(境)外优质培训机构加强合作,提供市场化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服务。鼓励职业学校与东盟成员国院校合作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支持实施“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项目。鼓励职业学校与国际知名院校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合作开设专业学院或优势专业,对引进先进专业课程体系和优秀教师的,按“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

  (三)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

  9.健全技能人才岗位成长机制。实施“南海新星”技能人才平台项目,支持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推广、专利申请、标准制定、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聘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兼任实习指导教师,并支付合理报酬。

  10.完善技能要素合理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激发技能人才创造潜能。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到2025年,全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技能津贴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类似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施特岗特酬。

  (四)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11.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打破技能人才评价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界限,推动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推行“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制度,鼓励企业增加技能等级层次,试点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培育高技能领军人才。

  12.大力开展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职工和在校学生开展技能水平评价,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按规定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管理,提高技能证书含金量,对年认定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数量且高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30%的评价机构,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3.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全力做好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备赛参赛工作。定期举办全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每2年举办一届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技能大赛,打造海南职业技能竞赛特色品牌。鼓励市县、行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地方特色开展专项技能竞赛、特色技能竞赛活动,支持企业、院校和重点产业园区采取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形式,培养技能人才。修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完善竞赛获奖选手、为竞赛作出贡献的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和单位表彰奖励措施,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集训,促进竞赛成果转化。

  (五)健全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14.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和荣誉评选中的名额分配比例,拓宽表彰奖励覆盖面。修订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政策,适当调整奖励人数和标准,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称号。获得国家级二类以上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综合性技能大赛优胜奖(含)以上或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的获奖选手,可通过我省对口单招方式申请免试进入省内高职专科学校就读相关专业。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评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到2025年,新增不少于100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15.提升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注重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制度,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高技能人才挂职或兼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以及省委联系服务专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就业、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的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有关要求落实。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二)强化指标考核。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内容,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园区的考核指标。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各市县劳动人口受教育和职业学校建设等因素,按年度分解下达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学校招生指导计划,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衔接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用于支持职业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研修、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刊载、网络媒体、微视频展示等方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政策,及时发布工作进展和成果成效。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塑造高品质的“南海工匠”形象,引导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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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9
文号:琼府办[202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增强发展信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增强发展信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增强发展信心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关于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增强发展信心的若干措施

  降成本是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提升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落实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和减税降费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租金、用能、融资、物流成本下降,提升服务企业效能,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活力,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更大力度降低租金成本

  (一)加大租金减免力度。

  开展市、镇、村三级联合减租行动,在落实原有市属国有物业减免3个月租金基础上,镇属物业对制造业企业减免1个月租金,倡导村(社区)所属集体物业对制造业企业减免1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镇街、园区)

  (二)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严厉打击二手房东违法违规行为。

  由各镇街(园区)8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厂房租金最高限价,国有物业、镇属物业原则上租金不上涨,带动全市厂房租金单价整体下降。加大力度整治违法违规加价收费行为,对虚增用水用电量、提高水电价格、擅自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处。禁止擅自提高公摊面积比例,单栋产业用房分割出租时,各出租单元租赁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二、持续缓解用能成本压力

  (三)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

  安排1亿元财政资金,市镇3:7比例分担,对2023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两高”企业除外),按照全年用电费用不超过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已享受今年稳工促生产用电补贴部分不作重复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持续监测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变动,及时启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天然气气源购进成本变动基础上,通过企业优惠、协商让利等方式,推动2023年企业用气价格较2022年下半年下降不少于0.1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能投集团)

  三、提升金融服务效能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利用“智链通”“绿链通”再贴现模式,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提升莞企转贷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推动辖内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见贷即保”批量化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四、推动物流提质增效

  (六)补贴水路运输成本。

  进一步稳定自主可控的跨境水路运输通道,对第二、三、四季度经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开展作业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东莞企业)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商务局于8月15日前发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东莞港务集团)

  五、提升服务企业效能

  (七)优化“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三季度内完成“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权重调整并发布,更加突出企业成长性,体现企业贡献度,让更多优质企业享受“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扶持政策及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推动政策快速直达。

  精准推送、精准匹配惠企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如需核查及提交证明材料等情况的,由各牵头部门、镇街(园区)在政策出台后两周内公布申报指南,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尽快释放政策红利。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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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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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郑房[2023]98号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郑房〔2023〕98号           2023-08-03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青年人才在郑安居。毕业3年以内来郑新就业青年人才,凡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郑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享受原有青年人才购房补贴的基础上,由开发区、区县(市)再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购房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凡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由开发区、区县(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三孩家庭3万元货币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凡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不限户籍),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契税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其原有住房暂停执行郑政办〔2017〕58号文“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2017年5月3日(含)之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的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做好金融信贷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结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限。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更大程度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住房保障局)

  六、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适时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支持政策,对生育二孩及以上且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家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施差异化倾斜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七、降低住房交易税费。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航空港区税务局)

  八、稳定住房消费预期。鼓励在郑各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下行,稳定居民消费预期。(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九、推进商品房现房销售。稳妥推进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着力抓好郑东新区和惠济区各一个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郑东新区管委会、惠济区人民政府)

  十、提升商品住房品质。加大低密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推广立体生态建筑建设,促进住房建设集约化、配套化、精细化、绿色化发展,全面提升新建商品住房品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推进租购并举。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住房租赁房源,构建多层次长租房供应体系。积极引导国有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发集团,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中涉及的房屋征收,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发放安置房票等货币化为主的方式实施安置。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原则上以货币化安置为主。(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规范二手房交易居间服务。严格落实经纪机构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加快房产超市建设,创建公开透明市场环境,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土地款分期缴纳优惠政策。在土地招拍挂活动中,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按照优惠政策分期交纳土地款的开发项目,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前,可先申请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参照郑政会纪〔2022〕13号有关要求,可申请容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质量安全提前介入监督。(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试行地下停车位办理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车库整体验收合格的,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金融工作局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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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8-03
文号:郑房[2023]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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