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佛人社[2023]10号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佛人社〔2023〕10号              2023-07-0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的公布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即按2022年度第二类片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57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即按2022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78元的300%调整。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从2023年8月起按新的上限和下限征收,并对1—7月已缴纳部分进行补差。

  六、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社保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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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4
文号:佛人社[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现作如下通告: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由于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佛人社〔2023〕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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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保发[2023]1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合并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合并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3〕14号             2023-06-0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

  为确保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与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收缴工作正常进行,提升服务便利度,按照“一数一源、信息共享、一步办理”的原则,现就申报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社会保险费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征收,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征收。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合并办理,申报完成后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

  二、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7月25日。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时,不对月平均工资做上下限限制;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和公积金部门核定缴费工资时,按照本市“五险一金”上下限规定分别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自2023年7月份开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核定后的基数确定缴费金额并缴费。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2023年7月起将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五、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网上提交,即时生效,无需提供纸介材料。

  用人单位也可以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如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需打印《北京市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后,持汇总表和报盘文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六、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以及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

  通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七、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结果可随时查询;住房公积金申报结果可于本单位7月份委托收款日后查询,非委托收款单位可于7月25日后查询。住房公积金调整不成功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再次申报。

  八、用人单位在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用人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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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京人社保发[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3号 辽宁省关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优化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12月31日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24时~2021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自2021年12月15日24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失业保险费线上线下缴费业务。


  (二)自2021年12月20日24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增减人员、缴费申报等业务。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银行停止缴费服务。


  二、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及时间安排


  (一)自2022年1月1日0时起,税务部门启用新系统并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同步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二)新系统上线后,用人单位主要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原线上、线下渠道保持不变。


  (三)新系统上线后,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种缴费方式供缴费人选择使用,具体缴费方式另行通告。


  三、注意事项


  (一)新系统上线初期,请广大缴费人尽量通过线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如确需到税务部门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的,请合理安排时间,预约后错峰办理。


  (二)新系统上线期间,税务部门将及时告知缴费人业务办理差异、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相关事宜,请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不受影响,请按当地政府、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及时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及社会保险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尽最大努力减少系统上线对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影响,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或拨打12366、12333服务热线,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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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推广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缴纳自然人社保费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更好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打造了新一代“互联网+税务”移动应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已于2021年6月1日上线运行。为便于您安全、便捷、高效使用“楚税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社保缴纳范围


  “楚税通”为您提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自缴和为他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和为他人代缴服务。


  二、下载路径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下载“楚税通”:


  (一)使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image.png

(二)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包保存到手机上安装。


  (三)安卓手机用户在应用市场中搜索“楚税通”,苹果手机用户在苹果商店进行下载安装。


  三、社保缴纳功能


  (一)注册:自然人点击【登录/注册】,通过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


  登录:注册成功后,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及密码、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登录“楚税通”。


  (二)社保缴纳:进入首页“快捷申报”选择需缴纳的险种及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添加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险种、登记所在地(市区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襄阳襄城区“市直”),选择相关信息后点击【核定信息】,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2)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任意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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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7月社保费缴费时间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7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本月缴费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


  (一)委托划款业务


  7月6日至29日,每个工作日17:00进行委托划款业务处理。


  (二)支票业务


  税务部门受理支票背书及银行受理支票时间截至7月27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三)电汇业务


  银行受理电汇时间截至7月25日。


  (四)现金及POS机业务


  大连银行窗口、社保办事大厅POS机缴费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其中7月30日截至11:30)。


  特别提示:省社保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申报的养老保险应缴费数据需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才能传输至税务征收系统及银行收款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延迟。建议通过电汇、银行柜面等途径缴费的单位,在省社保系统申报次日后(征期内),再进行缴费,避免出现因应缴费数据未传输到位导致银行退汇或柜面无法受理缴费的问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一)五险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7月30日11:30。


  (二)职业年金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7月23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一)批扣业务


  报盘时间为7月16日、7月29日16:00。


  (二)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三)微信缴费


  截至7月30日12:00。


  四、城乡居民


  (一)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二)微信缴费


  截至7月30日23:3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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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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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2021社保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社保年度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1〕25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佛人社〔2021〕4号),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95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3634元。


  三、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四、因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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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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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6月社保费缴费时间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6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本月缴费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


  (一)委托划款业务


  6月6日至29日,每个工作日17:00进行委托划款业务处理。


  (二)支票业务


  税务部门受理支票背书及银行受理支票时间截至6月25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三)电汇业务


  银行受理电汇时间截至6月25日。


  (四)现金及POS机业务


  大连银行窗口、社保办事大厅POS机缴费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6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其中6月30日截至11:30)。


  特别提示:省社保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申报的养老保险应缴费数据需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才能传输至税务征收系统及银行收款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延迟。建议通过电汇、银行柜面等途径缴费的单位,在省社保系统申报次日后(征期内),再进行缴费,避免出现因应缴费数据未传输到位导致银行退汇或柜面无法受理缴费的问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一)五险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6月30日11:30。


  (二)职业年金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6月23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一)批扣业务


  报盘时间为6月18日、6月29日16:00。


  (二)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6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三)微信缴费


  截至6月30日12:00。


  四、城乡居民


  (一)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6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二)微信缴费


  截至6月30日23:3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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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优化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将于2021年5月17日8时上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18时至2021年5月17日8时期间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和恢复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21年5月10日18时至2021年5月17日8时,暂停办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业务。


  自2021年5月17日8时起,恢复办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业务。


  二、重要事项提醒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批量扣款业务


  1.2021年5月10日18时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已选定的缴费档次,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后,将视同缴费人同意税务部门继续委托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扣款的金额。若缴费人需要变更批量扣款金额或终止批量扣款方式,请缴费人自行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业务的便民服务点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2.2021年5月17日8时后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如需采用税务部门批量扣款方式进行缴费,请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的代办点、办税服务厅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及选定缴费档次。


  (二)请广大缴费人妥善安排时间,在系统切换前或上线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三)系统切换期间,税务机关将及时告知缴费人业务办理差异、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相关事宜,请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四)请缴费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虚假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系统切换造成的影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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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社保费通知

尊敬的参保人: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3号)要求,受疫情影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均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2月2日以后,各经办机构即可受理补缴费业务。


  一、受理补缴范围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均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新参保登记人员和历史参保人员均可办理。


  二、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不加收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渠道


  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劳服中心)均可办理补缴核定(如您现在属于单位在职人员,需补缴2020年灵活就业期间的社保费,请到各区分中心办理),请您就近办理缴费核定。参保人可持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申报缴费,也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渠道申报缴费。


  注意事项


  自2月2日起至12月底期间,经办时间内(每月21日至次月19日)均可办理。为落实好疫情防控政策,请大家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切勿聚集办理,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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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2月社保费缴费时间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春节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2021年2月缴费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


  (一)委托划款业务


  2月8日至25日,每日17:00进行委托划款业务处理(2月20日及节假日除外)。


  (二)支票业务


  税务部门受理支票背书及银行受理支票时间: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区截至2月24日;其他区市县截至2月23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三)电汇业务


  银行受理电汇时间截至2月25日(节假日除外)。


  (四)现金及POS机业务


  大连银行窗口、社保办事大厅POS机缴费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一)五险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2月26日11:30。


  (二)职业年金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2月20日(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一)批扣业务


  报盘时间为2月20日、2月26日16:00。


  (二)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城乡居民


  (一)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二)微信缴费


  截至2月28日23:3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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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社保局发[2018]40号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省直管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4号)精神,为切实改进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方式,我局已全面取消集中认证,正逐步建立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手机AP认证服务相结合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服务新模式。现就进一步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服务模式,彻底解决认证工作的“堵点”、“难点”问题


  (一)全面取消集中认证


  目前省局已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


  参保单位不得再要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也不得要求异地居住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彻底解决退休人员往返参保地认证之苦。


  (二)开展信息比对服务


  省人社厅正在与交通、公安、民政、司法、金融、卫生健康、医疗保险等部门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定期获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乘坐飞机、高铁的出行信息、实名住院体检信息、死亡信息、服刑信息、失踪信息等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将确认的数据信息作为是否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把资格认证工作真正融入百姓生活,让领取待遇人员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认证”。


  (三)推行手机AP远程自助认证服务


  目前,省人社厅已开发上线了“民生山西”客户端,需要认证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民生山西”AP,就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刷脸”自助认证。参保单位要负责指导有需要的退休人员安装、使用“民生山西”AP进行“刷脸”认证。


  (四)开通认证提醒服务


  新的认证系统完善了自动发送短信功能,对在认证期内没有收集到任何比对信息或AP认证不成功的人员,系统将提前3个月发送认证提醒通知(没有手机号码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通知),督促本人尽快完成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时间距上次通过认证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完善认证结果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


  省社保局通过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自助认证结果统计,形成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和待核实人员。对上述三类人员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一)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正常发放养老金


  凡本年度有乘座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有康复出院、健康体检等实名场景验证信息的人员;主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参保单位认证终端专用设备认证的人员;运用手机AP人脸识别技术自助认证的人员;经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目前未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境外居住人员暂按《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0号)规定办理了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或有当年出入境记录的人员均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正常发放养老金。


  (二)丧失或暂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停发或


  暂停发放养老金


  通过联网数据信息比对,凡获取到死亡信息或火葬信息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信息的人员;刑事处罚信息的人员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需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或暂停发放业务。


  对停发或暂停发放待遇后发现并经确认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或刑满释放后的健在的退休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待遇恢复或补发业务。


  (三)待核实人员,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逐一核实确认,分别


  处理


  认证期内联网数据中没有任何比对信息、也没有通过认证终


  端专用设备自助认证或手机AP自助认证的为待核实人员,需作为重点对象下发参保单位逐一核实确认。


  三、待核实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


  (一)各单位按以下要求对待核实人员逐一核实确认,如实


  上报


  1.各参保单位接收到待核实人员名单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领取养老金资格核实确认工作,并如实填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待核实人员确认表》(见附件1),及时上报省社保局。


  2.经核实确认对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但无法通过手机AP认证的特殊人员,应上报现场确认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和书面确认材料。


  3.经核实确认已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需立即办理待遇停发业务。


  4.如待核实人员长期联系不到无法确认的,需出具书面材料并立即办理待遇暂停发放业务。


  (二)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要对高龄、高危、行动不便且无法使用AP认证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台账,及时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2.因身份证相片模糊不清无法通过手机AP“人脸识别”


  认证的人员,经单位核实确认本人身份后可运用认证终端专用设备重新进行“人脸”或“指静脉”建模认证。


  3.外省户籍人员(身份证不是山西省且没有办理社保卡的人员)暂无法使用“民生山西”手机AP认证的(因“民生山西”手机AP认证是调用山西省公安户籍数据进行的),各单位要据实统计外省户籍人员基本情况,并填报《外省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省社保局将信息上传至部级异地协助认证平台后,外省户籍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安装部中心“掌上123社保自助认证”软件(另行通知),进行手机AP自助认证。四、加大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不能削弱,参保单位要积极配合省社保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开展


  文体娱乐活动、健康体检、走访慰问活动的同时确认待核实人员,并广泛宣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既要让群众了解全面取消集中认证这一新举措带来的便利,又要让群众认识到资格认证事关社保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取得离退休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二)加大处罚力度


  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列入社会保险失信“黑名单”,纳入我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纠法律责任。


  (三)加强舆论监督


  充分依靠社会力量,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不法行为。通过披露曝光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监督氛围,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附件: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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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5
文号:晋社保局发[2018]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社保费征收业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系统升级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实施系统停机升级。停机期间,社保费征缴业务暂停办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20年5月31日20时至2020年6月8日8时,全省税务机关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征收业务。税务征缴有关的办税服务厅、银行柜面、银行APP、微信、支付宝、代征客户端、单位客户端等渠道暂停服务。


  二、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缴费人及时掌握当地税务部门的工作安排,合理调整缴费时间,避免影响正常缴费。


  (二)服务暂停期间,请广大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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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社保费征缴业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系统升级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实施系统停机升级。停机期间,社保费征缴业务暂停办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20年8月25日18:00至2020年8月31日23:00,甘肃省税务机关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征收业务。税务征缴有关的办税服务厅、银行柜面、银行APP、微信、支付宝、代征客户端、单位客户端等渠道暂停服务。


  二、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缴费人及时掌握当地税务部门的停机工作安排,合理安排缴费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停机期间的缴费业务,避免影响正常缴费。


  (二)服务暂停期间,请广大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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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期间社保业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在2019年2月22日20: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暂停对外受理所有涉费事项。为做好停机期间单位及个人社保业务,保障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2月1日至18日前完成人员增减、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等社保业务,灵活就业人员、新增单位登记申报业务正常办理。


  二、各用人单位及2月份新增的、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和2月份需要转移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2月份的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除外)缴纳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15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于3月31日前(含3月31日)缴纳第一季度社保费。


  三、各用人单位及2月份新增的、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和2月份需要转移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于2019年3月15日前(含3月15日)完成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参保个人该月的缴费月份视为正常缴费月份,其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其中,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仍须在当月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但养老待遇发放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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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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