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梳理-下篇

建筑行业工人的收入性质界定一直是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头疼的问题,很多建筑工人对收入的理解都是到手净得金额,这也导致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面临沟通难度,同时因为综合所得中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预缴方式不同,税率档位差异,对建筑工人收入性质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其个税预缴税额,以及社保缴纳等,所以清晰的界定建筑工人的收入性质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我们继续分享《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下篇》,如需查看上篇内容可以查看《【原创】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梳理-上篇》。

问题一、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异地预缴还是机构地全额申报?

主要会引起争议和混淆的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建筑企业将自己的已雇正式员工派往异地项目后涉及的个税预缴问题。作为工资薪金的支付方,企业有义务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异地项目作业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分离,导致部分企业员工被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在项目作业地被核定个税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无法扣除已缴纳核定个税。

要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按照规定作业项目地需要对所雇员工个税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然后向机构地提供完税证明既可以避免机构地再次扣缴个税。

问题二、给劳务派遣来的员工发工资

一般劳务派遣被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受雇员工,工资、社保均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实务中也有的直接由被派遣建筑企业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发工资的情况,或者有的是在过年过节发放与员工同样标准的奖金或礼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中第三条相关规定,由被派遣企业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发工资、奖金、礼品等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被派遣企业也可以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支出,且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的计算基础。

除此之外关于派遣人员的社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有法定义务需要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四险,但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可能和被派遣企业约定由被派遣方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社保,即上述我们所讨论的工资也由被派遣企业直接发放,但是这一约定并不改变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员工社保的法定义务。

问题三、建筑企业是否可以从统一为员工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首先要明确企业可以代办的是员工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至于班组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由其个人在所得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汇算清缴。其他分类所得,应当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进行汇算清缴。

鉴于建筑企业人员较多,且部分人员不熟悉个人所得税操作系统,企业可以为其统一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但是需要提前提醒员工先完成专项附加扣除新的的填报(个人所得税APP内自主填写),然后再开始办理汇算清缴。企业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单位办税”功能,因人员较多建议选择“模版导入”功能完成办理。

问题四、所得个人不让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常见于建筑企业,因前期沟通没有明确税后、税前收入金额的差异,以及部分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了解,因此使得财务人员在为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常常面临窘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仅有“经营所得”是所得个人自行申报个税,综合所得及其他分类所得均需要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支付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会面临应扣未扣税款0.5-3倍的罚款处罚,同时个人还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因此,代扣个税不仅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不履行也会面临处罚,但是实务中很多企业财务却相对弱势,很多时候鉴于代扣个税金额过高,或者对方个税意识的单薄,往往无法将代扣义务落实到位。鉴于此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一定要与人事积极沟通,争取在用人合同中对个税扣缴等进行约定,并对税前税后所得金额进行明确,避免将矛盾最终遗留到业务末端。

问题五、工资、劳务报酬会计凭证附件差异

作为非全日制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因工资是按小时计,所以应当由工时的统计表,即可以证明其每日工作时长短于4小时,周工作市场短于24小时,体现形式可以是考勤签到表或是工时统计表。如果是电子签到可以直接由人事导出后给财务提供,如果是纸质统计表需要有员工、工长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作为全日制员工,需要有工资单,即工资各项的构成以及计算明细等,也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后附凭证存在差异,需要由所得方提供发票,如果提供的是建筑施工服务,应该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个人需要到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发票。
此时参考上篇提到的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争取按照这一政策规定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各地税务局对该种情况的个人经营所得可能有核定税率,税率低于劳务报酬预缴税率。除了提供发票,无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笔者都建议走银行转账支付,银行回单等转账单均可以证明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如果是现金支付需要收款方签字画押,即使这样也很难证明资金流的真实可靠性。

以上就是本系列梳理的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欢迎大家后台留言将自己在实务中遇到的类似问题进行分享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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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6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梳理-上篇

建筑行业工人的收入性质界定一直是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头疼的问题,很多建筑工人对收入的理解都是到手净得金额,这也导致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面临沟通难度,同时因为综合所得中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预缴方式不同,税率档位差异,对建筑工人收入性质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其个税预缴税额,以及社保缴纳等,所以清晰的界定建筑工人的收入性质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我们结合实务中大家咨询的相关高频问题进行讲解。

问题一
建筑企业将部分施工内容承包给外部班组,该种直接支付给班组的报酬应该如何界定和处理?

此类业务中,建筑工人属于班组长直接管理,且一般由班组与建筑企业签署承包合作协议,因此建筑企业不直接和建筑工人发生关系,而是将活分包出去,并最终验收施工成果,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和组织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先了解班组的个人情况,即是否办理过税务登记还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承接业务。结合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中所述从事建筑安装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收入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班组长在收到建筑企业支付的报酬时,应当到税务局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取得完税证明。建筑企业财务收到班组的发票后最好同时留存其完税证明,仔细查看是否已经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否则可能需要按照劳务报酬再为其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二
施工项目有时为了赶工期等原因,会临时雇佣很多季节工,这类人员一般只干几周或几个月就会离开,人员社保和个税应该如何处理?

此类人员因为雇佣时间灵活,且雇佣关系相对松散,所以一般企业都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不将其纳为正式员工。按照劳务合同签约的季节性临时用工,应当将其取得的报酬作为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且至少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在这一类人员中建筑企业财务还需要及时与工地工长沟通,做好人员每日工时签到统计表等,如果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应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此种用工模式可以按照工资薪金为其代扣代缴个税,且无需为其购买社保。

问题三
建筑工人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是否可以免除居民职工社保?

目前我国针对不同人群有三种社保,即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城居保,适合农村人口的新农合,以及有固定工作的就业人员参加的城镇职工社保,但三种类型的社保不能重复参加。建筑工人大多来自于农村,可能已经参加新农合且根据施工现场的要求工作流动性较大,因此不愿意让建筑企业为其转为购买城镇职工社保。如果建筑企业将此类工人归为劳务关系,可以仅为其购买工伤险,但是面临着个税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缴纳;而如果将此类人员作为公司长期聘用员工,个税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但是单位又必须为员工购买全社保,否则不仅可能被员工劳动仲裁,也可能被相关部门查处。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采取让此类员工签署书面的社保自愿放弃说明,或保留其缴纳新农合或城居保的相关凭证,或在用人合同中补充说明所发工资实际已包含社保参保相关费用等条款。目前尚未有任何关于参加新农合后可以替代城镇职工社保参保义务的政策,因此即使员工自愿放弃参与城镇职工社保,也未必就能保证使用人单位彻底免责。

问题四
建筑企业给分包或班组工人直接发放奖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先界定收取奖金的人员与建筑企业的用人关系,如果属于班组和分包的人员,那么也就不属于与建筑企业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奖金不属于工资薪金。其次还应该考虑奖金是否计入分包、班组的原工程结算款中,还是属于新增奖励。如果属于新增奖励,建筑企业应当向分包单位或班组长收取奖金对应金额的建筑服务发票,如果奖金是直接打给每个建筑工人个人,需要检查班组开具的发票完税证明中是否已经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分包单位的建筑工人,需要分包单位为工人按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
从农民工专户给工人发工资,谁是扣缴义务人?

甲方给农民工专户转账后会导致工人工资的实际发放单位与工人的用人关系所属单位分离,即造成究竟是发放方扣缴个税,还是依旧由实际用人关系所属单位扣缴个税产生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第三条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我们可以知道扣缴义务人应当是对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即使支付主体已经发生改变,还是应当由实际用人单位继续担任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因问题较多篇幅较长,我们将在下篇中继续为大家带来其他建筑工人个税、社保的高频问题。欢迎大家后台留言,积极讨论自己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不同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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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29
作者:汤茹亦
来源: 建筑财税圈

解读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解读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十分关注,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网上留言等方式,咨询了解有关政策口径和征管操作问题。我们每天安排专人收集有关问题,并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予以答复。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对近期大家关注的12个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其中前7个为政策类问题,后5个为操作类问题,希望我的解答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政策规定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一家超市负责人咨询,他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政策?

  特困行业缓缴社保费政策具有专门指向性,属于相关行业的,可以适用缓缴政策。按照缓缴政策规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按照行业划分,超市属于零售行业,可以享受缓缴政策。这里的企业是指5个特困行业中的所有企业,这一点与以往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的政策有所不同。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填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政策规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某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问,他雇了2个店员,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政策?

  《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根据经营需要还可以招用从业人员。据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并可以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明确,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根据以上规定,这家个体工商户有2名雇工,如果它已经以单位方式参加了社会保险,则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否则,它应该先在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才能享受有关缓缴政策。

  三、关于缓缴费款范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能不能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这一点与2020年缓缴社保费政策有所不同,当时允许企业在履行有关程序后,申请缓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

  四、政策规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暂缓缴费。一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问,他是灵活就业人员,今年因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很多,缴费有困难,如果他今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会不会中断计算?

  为了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压力,按照缓缴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只要这位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年底前补缴了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就可以连续计算。

  五、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时,能不能自主选择缓缴一个险种或同时缓缴三个险种?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因此,三项社保费都可以申请缓缴,当然,企业只申请缓缴一个险种也是可以的。

  六、关于社保待遇享受。有人问,所在公司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在缓缴期间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所在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关于政策叠加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能不能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享受?

  为了最大程度惠企便民,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因此,如果企业属于5个特困行业,可以叠加享受阶段性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如果企业不属于5个特困行业,则只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八、企业享受缓缴政策,应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特困行业缓缴政策与2020年的缓缴政策一致,均为依申请享受。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填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某企业负责人反映,缓缴政策实施时,他所在企业已经缴纳了4月份费款,这种情况下,已缴纳的费款能否退还?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回4月份已缴的费款。当然,这个企业也可以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十、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补齐缓缴的费款?如果不按期补缴,有什么后果?

  国家出台缓缴政策是为了缓解企业当期的资金压力,是有期限的,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费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缓缴政策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在申请的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如果未按时足额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关于缓缴期限。《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

  在允许缓缴的最长期限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费款。譬如,企业可以申请缓缴1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申请2个月或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缓缴一样,最长可以申请12个月。

  十二、关于实施期限。政策规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某企业负责人反映,他的企业是当月缴纳上月费款,这种情况下,如何享受缓缴政策?

  享受缓缴政策的月份主要是根据费款所属期确定。按照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目前,部分省份是当月缴纳当月费款,部分省份是当月缴纳上月费款。对于当月缴纳上月费款的省份,企业从2022年5月起开始享受缓缴政策。

  最后,我要提醒的是,特困行业缓缴企业社保费的政策出台后,地方政府或部门可能会出台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所以有关操作请以当地政府或部门的规定为准。今天的税务讲堂就先讲到这里,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大家以后在缴纳社保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继续通过12366服务热线、税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反映,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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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1
作者:王发运
来源: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

解读学生实习报酬的个税、社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A企业2021年8月安排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李梦娇实习,当月支付3000元实习报酬。


  问题:1、A企业支付给李梦娇的实习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2、A企业如何为李梦娇的实习酬金申报个税?


  3、A企业是否需要为李梦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是否需凭借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文)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与李梦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李梦娇不属于A企业员工,所支付的实习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属于劳务报酬。


  二、A企业应如何为李梦娇的实习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A企业在填写李梦娇的“任职受雇从业信息”时,应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选项,如图:

image.png

 2、申报个税时,应通过“劳务报酬(报销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选项进行申报,如图:

image.png

3、不考虑李梦娇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A企业9月份申报其个税时,应税金额为0元【=3000-600(劳务报酬成本=3000×20%)-5000(累计减除费用)】。


  注:a、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征收增值税(这个问题纯属光光哥的个人理解,没有找到文件支持)。


  b、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的报酬预扣预缴个税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c、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三、A企业不需要为李梦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的规定,李梦娇作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参加实习,不视为就业,不认定为A企业的职工。A企业无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无需凭借发票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提示——本条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


  根据文件规定,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在个税申报时,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申报,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确认为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无需凭借发票。


  这个规定完美解决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实习报酬的税前扣除凭证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光光哥认为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征收增值税的判断。


  总结:参加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与实习企业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企业无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扣缴个税时,按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酬金的特殊个税政策进行扣缴申报,不以工资薪金收入申报;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劳务报酬,但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名义税前扣除,且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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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张钦光
来源:钦光税道

解读企业缴纳社保15年和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金会有什么差距吗

企业缴纳社保15年和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的时候哪一种方式的养老金更高,哪一种方式缴纳更加划算?


  01、企业缴纳社保和个人缴纳社保,缴费方式有哪些差异?


  一般来说:企业缴纳社保15年和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后的养老金还是有一定差距的。除非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间地点等所有因素都一致,退休后的养老金才有可能一致,但是发生这种事件的概率微乎其微。


  大家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实际缴费年限相同,退休后的养老金就一定相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影响养老金的因素不止缴费年限一个,对于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来说,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缴费方式。


  造成差异的主要因素有3个:


  一是缴费基数;


  二是退休年龄;


  三是退休前上一年度全口径(或在岗)平均工资。


  1、企业缴纳的社保属于城镇职工社保。


  企业承担统筹部分费用(养老保险比例16%),个人承担个人部分费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人缴纳的社保分为两种,一是城镇职工社保,二是城乡居民社保。


  个人可以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按月缴费;也可以选择缴纳城乡居民社保,按年缴费,缴费成本相对较低。


  小结:


  如果个人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社保,那么与企业参保缴纳的同属城镇职工社保。但是,缴费成本要高于企业参保。


  如果个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保,那么与企业参保属于不同的社保缴费方式。但是,缴费成本要低于企业参保,相对来说,退休后的养老金也要低于企业参保人员。


  02、企业缴纳社保和个人缴纳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有哪些差异?


  1、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缴纳的同为城镇职工社保


  假设:


  有A、B、C、D四名职工,A职工属于企业参保,B、C、D职工属于个人参保(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四者缴费年限均为15年,15年的加权年均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000元


  A职工年均应付工资为5000元


  B职工选择按照年均缴费基数100%(5000元)档位缴纳社保


  C和D职工选择按照年均缴费基数60%(3000元)档位缴纳社保


  A、B、C职工50岁退休,D职工55岁退休,三者均在2020年满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10000元。


  A、B、C、D四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为多少?


  指标解释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案例中忽略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利息、通货膨胀等因素)。


  (2)企业参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缴费基数*8%*12*缴费年限。


  (3)个人缴费成本=缴费基数*选档比例*20%*12*缴费年限。


  (4)企业参保回本时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基本养老金/12。


  (5)个人参保回本时间=个人缴费成本/基本养老金/12。


  (6)5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95个月;55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测算分析


  (1)A职工养老金:1500+369=1869元/月。


  基本养老金:


  10000*(1+1)/2*15*1%=15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8%*100%*12*15/195=369元/月。


  个人缴费成本:


  5000*8%*12*15=72000元。


  回本时间:


  72000/1869/12=3.2年


  (2)B职工养老金:1500+369=1869元/月。


  基本养老金:10000*(1+1)/2*15*1%=15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8%*100%*12*15/195=369元/月。


  个人缴费成本:


  5000*20%*100*12*15=180000元。


  回本时间:


  180000/1869/12=8年


  (3)C职工养老金:1200+222=1422元/月。


  基本养老金:


  10000*(1+0.6)/2*15*1%=12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8%*60%*12*15/195=222元/月。


  个人缴费成本:


  5000*20%*60%*12*15=108000元。


  回本时间:


  108000/1422/12=6年


  (4)D职工养老金:1200+254=1454元/月。


  基本养老金:


  10000*(1+0.6)/2*15*1%=12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8%*60%*12*15/170=254元/月。


  个人缴费成本:


  5000*20%*60%*12*15=108000元。


  回本时间:


  108000/1454/12=6年


  通过对A、B、C、D四名职工退休养老金的对比分析可知:


  A职工与B职工比较:


  退休年龄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因素也相同,养老金均为1869元/月。但是,A职工回本时间3.2年,B职工回本时间为8年。相对来说,B职工比A职工的缴费成本高了10.8万元(多承担了12%的养老统筹费用)。


  A职工与C职工比较:


  退休年龄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不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同。A职工比C职工每月养老金多447元。A职工回本时间3.2年,C职工回本时间为6年。相对来说,A职工比C职工缴费成本少了3.6万元(多承担了12%的养老统筹费用)。


  A职工与D职工比较:


  退休年龄不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不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同,A职工比D职工每月养老金多415元。A职工回本时间3.2年,D职工回本时间为6年。相对来说,A职工比D职工缴费成本少了3.6万元(多承担了12%的养老统筹费用)。而且,A职工比D职工早退休5年,多领5年养老金(共计11.21万元)。


  B职工和C职工相比:


  退休年龄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不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同。B职工比C职工每月多447元,但是回本时间少了2年,缴费成本多了7.2万元。


  C职工和D职工相比:


  退休年龄不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相同。C职工比D职工早退5年,多领8.5万元的养老金。


  (二)企业参保为城镇职工社保,个人参保为城乡居民社保,差距有多大?


  1、差距有多大:


  根据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城乡居民月均养老金约为152元,城镇职工月均养老金约为3100元,二者相差20倍。


  2、产生差距的原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最低100元/年,最高如北京9000元/年。额外还有政府的补贴,平均约100元/年。基础养老金方面,最低80元,最高如上海1100元。整体来说,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成本低,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相同缴费年限,一定要比城镇职工养老金低。


  03、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主要差别


  当缴费方式、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退休城市、退休前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相同时,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退休后的每月的养老金是一致的。


  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的主要差别:


  社保缴费比例不同,企业参保的员工,只需要缴纳个人部分即可,个人参保需要承担统筹和个人的全部费用,缴费成本高。另外,企业缴纳的是五险一金,个人主要缴纳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参保人享受的保险范围更高。


  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缴纳好一些呢?


  如果说你在公司里面上班,由公司为你缴纳公司的部分,个人缴纳个人的部分,这种情况下你就选择公司缴纳就行了,因为公司为你缴纳,它能够为你分担一些负担。


  如果说你是自己全额承担您的社保缴费,那么建议选择灵活就业方式更划算,但是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必须是本地户口,也就是说,你只有在户口所在地才能够以灵活就业的方式申请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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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昌尧讲税
来源:昌尧讲税

解读哪些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哪些工资不属于?

一、以下1—8项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以下工资不属于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三、社保具体征收模式


  由于社保费征收划转是“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的原则,现在全国各地征收模式不同,具体征收模式主要是有两种。


  一是采取全责征收模式。比如,湖南,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


  二是采取代收模式,也就是“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比如,北京、安徽,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目前来看,多数地方还是采用了第二种也就是“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这其实就是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相当于收银员。


  综上,凡是上述“二”(例举)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其余不管是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税灵言税

 



  2017年9月的实务——


哪些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哪些工资不属于?


  一、社保费五费基本介绍


  1.社保费五费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指的是社保五费统一征收。


  2.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应统一以本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2.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


  (5)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家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属于个别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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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社保缴费基数怎么填

老员工:以员工上年度(2020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例1:小罗是某公司员工,2020年1月至6月,每月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年中涨了工资,2020年7月至12月,每月工资性收入为7000元,年终奖3000元。那么小罗在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呢?


  答:小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5000元×6+7000元×6+3000)/12月=6250元/月。


  例2:小黄于2020年10月入职,每月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年终奖3000元。那么小黄在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呢?


  答:小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3+3000)/3月=5000元/月。


02


  新员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例1:小王是5月6号刚刚入职的新员工,公司需要为小王办理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参保单位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新增的参保人员若无缴费工资变化,可不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除该部分新增的参保人员,其余在职员工,单位都应按规定办理申报。


  例2:小陈是2021年2月1日入职的新员工,月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缴费基数该怎么计算?


  答:新员工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算,所以小陈的缴费基数为4000元/月。


  例3:小红是2021年2月20日入职,虽然月工资是4000,但由于是月中入职,2月份工资仅有1500元,请问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月中入职的,第一个月缴费基数按照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性收入确定的,从第二个月起缴费基数能调整为全月工资性收入。当然,如果与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03


  离职人员要不要申报?


  例:小张是A公司的员工,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4月从A公司离职,请问今天A公司需要办理小张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不用。2021年已经从单位离职的人员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04


  灵活就业人员要不要申报?


  例:小陈没有工作单位,自己办理了独立个人参保,请问小陈需要办理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1.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2021年度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05


  申报错误怎么办?


  例:公司财务小林在申报员工社保缴费基数时,不小心申报错了,请问可以更改吗?


  答:若申报错误,可在申报期内更正申报,申报日期在后的缴费基数将覆盖申报日期在前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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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4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解读社保滞纳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咨询对象:湖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6-21


问题内容:


逾期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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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2
作者: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解读社保费滞纳金限额以及行政复议分析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20年10月23~30日期间,新疆、北京、上海、天津、山西、四川、山东、吉林、江西、贵州、广西、湖南、西藏等13省份宣布,从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而在此之前,已经有18个省份将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由于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征收,全国加强了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管力度,随之出现了大量企业被追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案件。社会保险费发生欠缴,需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那么如果企业欠缴超过五年半左右,滞纳金就会超过欠缴社保费金额。很多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长达十年之久,滞纳金金额已经远远超过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因此在被追缴社会保险费时,欠缴的滞纳金能否超过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开始被普遍关注。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行政复议的缴税前置规则,很多企业也担心在社保入税以后,社保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会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纳费前置”和“复议前置”。


  明税根据实践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不能超过欠缴金额


  (一)社会保险费滞纳金限额问题产生的原因


  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企业认为,即使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金额最多是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相同,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认为《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应当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滞纳金属于实体问题,应当适用2010年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而2010年《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由于上述分歧,发生了很多类似争议,我们通过检索相关司法判例,发现审判机关其实也是支持企业的观点,甚至有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诉讼过程中也会主动表示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确实不应当超过社会保险费金额。比如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8)吉07行终74号行政判决一案中,松原市医保局主动表示同意返还多收的滞纳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松原市医保局征收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保险费本金的数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责令松原市医保局将超出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部分滞纳金返还是正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作出的(2019)桂03行终257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也认为滞纳金是迫使企业及时履行该法定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作出的(2020)新01行终95号二审行政判决书认为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征缴社会保险费系2019年作出,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实施,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


  (三)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不能超过欠缴金额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是行政强制方面的一般法律、新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是关于社会保险的特别法、旧法,二部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看,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而《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并未就此做出裁决。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适用《行政强制法》作出裁决,不过就是因为《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以及司法实践,社会保险欠缴滞纳金不能超过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


  二、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无须缴清社保费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纳税争议规定需要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他并无“先缴清行政机关责令缴纳的金钱后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


  尽管目前社会保险费已经逐步移交税务机关征收,但是其性质并不是税款的性质,因此并不适用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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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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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税研究中心

解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答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作出部署。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按此要求,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2019年 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划转工作,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问: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答:《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三、问:《通知》所附《操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划转试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同时,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为此,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对试点中反映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收集整理,逐一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定了《操作办法》。《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四、问: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五、问:《通知》如何贯彻落实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相关部门将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责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加强调研督导,务求抓出划转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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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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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2019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进行明确。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统筹考虑全区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前提下,经认真测算,按照顶格执行国家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思路,研究制定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区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缓缴政策。四是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并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三、基金支撑能力测算


  经测算,预计全年社会保险基金减少54.83亿元,其中:养老保险42.6亿元(大型企业减免4.5亿元,中小微企业减免38.1亿元)、失业保险9.33亿元(减免1.33亿元,降低费率8亿元)、工伤保险2.9亿元(减免1.9亿元,降低费率1亿元)。执行政策后,预计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6.97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61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0.57亿元,我区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仍具有较强的支撑能力,不影响参保职工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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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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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解读《关于做好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5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其中“(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提出,“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同时,“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条件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扩岗位


  本市所有中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均可享受政策。


  (二)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岗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且2020年5-6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上述支持稳岗位条件对企业进行认定,于2020年8月31日和9月15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时按行业分别报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扩岗位


  2020年7月1日至年底前,本市中小微企业新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本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在该企业无参保记录),根据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月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4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岗位


  符合上述支持稳岗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于7月1日至年底前,组织参保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月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同一职工两项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每家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可将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或发放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技能提升行动“以工代训”模块申请,可按月申请,也可累计多月申请。在线做出承诺后,填写补贴申请表和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并上传相应人员以工代训期间发放工资的银行对账单(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新吸纳人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还须上传实际用工单位正式确认意见和劳务派遣协议。区人力社保局对企业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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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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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社保“挂靠”不靠谱:从一则判例了解其中的风险

案件回顾:


  珠海市近日一则购员工因挂靠社保被判刑1年罚款1.5万的新闻映入眼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开始,被告人冯某在珠海市唐家新华餐厅工作,该餐厅于当月开始为其购买最低社保。2013年10月,被告人冯某因自己怀有双胞胎,为得到高额医疗保险,于是让唐家新华餐厅停止为其续保。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月止,被告人冯某虚构工作关系在珠海市唐家俏丽理发店工作,虚构每月缴费工资为人民币11800元挂靠唐家俏丽理发店在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继续参保。被告人冯某于2013年12月剖宫产下双胞胎,并享受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的生育津贴共计人民币62557.16元,后停止参保,并于2014年2月又挂靠在珠海骏兴大骨头餐厅参保。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将人民币62577.16元退回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6日报案。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百百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点评:


  女员工喜怀双胞胎,本是一件好事,但为了多要一些生育津贴,竟然虚构劳动关系,以高额基数参保并领取生育津贴,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



挂靠社保,个人面临的风险


  1、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2、支付的钱多,缴纳的社保少


  挂靠单位不会无缘无故地帮忙缴纳社保,好处自然不会少。通过挂靠单位缴纳社保,除了自己要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向挂靠单位支付一笔不小的挂靠费用,对于缴纳人员来说,经济负担自然会比较重。虽然挂靠人员交的钱不少,但是因为与单位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相关待遇肯定是无法享受的,出现纠纷就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3、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挂靠单位跑路了,更是啥也落不到。试想一下,一个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缴纳社保,这样的单位也就是一个不正规的公司或者是空壳公司。随时倒闭或随时跑路的风险很大。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真的是挂靠缴纳社保,还是要每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了。


  4、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5、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举报甲公司存在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社保部门调查发现,举报人张某反映的问题并不存在,却发现举报人张某与甲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却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也有乙公司发放。最后社保部门要求甲公司立即整改,对相关人员违规代缴的社保费予以清退,并将甲公司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张某举报不但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还影响了个人征信,这可谓得不偿失。


挂靠社保,企业面临的风险


  现实中,不止像冯某这样的挂靠者有风险。被挂靠的企业也会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通报一起骗保案件,明明还是在职员工,却让企业趁着搬迁配合伪造相关手续,骗领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十余万元,由于骗取金额较大,最终这些员工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企业也被处以3倍罚款。


社保“挂靠”不靠谱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合法途径参保


违法的事怎么“算计”都吃亏!


  一些劳动者错误地认为,社会保险法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属于职工和企业自愿。


  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骗取社保待遇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单位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造假行为经不起查验,这种骗保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花了“全额”的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没能领到养老金,岂不更亏。目前行业内的中介公司鱼龙混杂。挂靠的小企业中,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多兼任会计,事多繁杂,极有可能出现断缴、漏缴的情况。


  最后提醒,参保者切勿选择违法途径参保。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参保人骗保失信,也会对其个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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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1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异地工作社保如何接续?员工辞职公司需补偿吗?

网民“云淡风轻”:


  我原先在本地的事业单位工作,后来去外地的企业上班,请问我的社保如何接续?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转移业务: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首先,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其次,等待社保机构告知办理结果,具体转移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协同办理。


  二、职业年金转移流程:若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由新就业单位或本人提出转移申请,将职业年金资金转入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将记录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的信息表(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交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账户。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2017]7号)


  网民“天边零距离”: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可以自由调整缴费档次吗?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可以。在您每年缴费前,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网民“书包”:


  员工申请辞职,这种情况公司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吗?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网民“江建兵”:


  我一直在外地工作并缴纳社保,退休后我可以在老家领养老金吗?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依次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同时,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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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节约农民工社保费用的4种策略及操作要点

建筑劳务行业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强,人员众多,社保成本建筑劳务行业的成本之中占比很重的一块,如何降低农民工的用工成本?


  一、节约社保的策略一及实操要点


  1、策略一


  建筑企业与以小时计酬为主的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不缴纳社保费用,但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缴纳工伤保险,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


  2、操作要点


  第一,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都是按照小时计算劳动报酬的。只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劳务公司可以与以上从事以上工种的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每小时的劳动报酬、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建筑企业与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农民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到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务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本人直接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节约社保的策略二及实操要点


  1、策略二


  建筑企业让长期与其合作且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去单独注册一个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到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购买税控机和税控盘,每月给劳务公司开具10万元以下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2、实操要点


  第一,长期与其合作且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到其户籍所在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一个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注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后,到注册地的税务部门购买税控机和税控盘,安装完毕后,向税务局购买增值税发票,每月给劳务公司开具10万元以下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享受免增值税的红利。或者注册后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不安装税控盘和税控机,控制在月销售额2万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期缴纳增值税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适用月销售额2万以内的小额零星业务支出,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具发票,直接以每月劳务款结算单和每月劳务计量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劳务公司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第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选择核定定率或核定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现有各省的税收政策都规定,每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免个人所得税,在深圳市每月10万元免个人所得税。


  三、节约社保的策略三及实操要点


  1、协同管理策略三


  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劳务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班组长去税务局代开建筑劳务发票给建筑企业入账。


  2、实操要点


  第一,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第二,班组长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劳务公司进成本。


  第三,班组长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会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例如,内蒙、江西、广西、云南、贵州、吉林、黑龙江、甘肃等省税务局规定是1.3%,深圳市是0.8%,北京市0.5%,四川是1.2%,劳务公司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策略四——实操要点


  1、策略四


  对于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又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建筑项目,当地人力资源管理局强迫要求建筑企业用其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2、实操要点


  第一,劳务公司与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务公司让农民工到其缴纳农村社保的社保局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劳务公司办公室存档备查。则农民工回到城市务工不需要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劳务公司也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


  第三,或者劳务公司可以与农民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的“社保费用”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承担报销农民工在其户口所在的社保所缴纳的社保费用(含国家统筹和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农民工在其户口所在地缴纳的社保费用凭证必须交给劳务公司进行财务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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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5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解读从事房建和市政工程的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节约社保和个税的策略

建筑劳务公司因为行业特殊,农民工人数较多,企业面临的税收成本和社保成本都非常高,如果根据不同的工作时间签订不同模式的劳动合同,将会大大减小企业的用工成本。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这两种合同的人员需要缴纳社保。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


  3、灵活就业劳动合同


  包括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弹性就业工、自由职业者,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


  二、不同用工时间情况下,建筑或劳务公司社保、个税和账务处理方法


  1、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在一个星期以内的情况


  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不要签任何协议,不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专户代发工资,直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处理:控制在每个人每次500元以下,以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按手印的领款收据入成本;


  2、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是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如下:


  (1)如果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安装的刷脸技术设备与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联网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专户代发工资,具体的个税、社保处理方案如下:


  ①社保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不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②个税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照项目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税的情况下,必须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否则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③财务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代征个税,则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


  (2)如果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或者建筑工地上还没有设置农民工通道,或者建筑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刷脸技术设备与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没联网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个税、社保处理如下:


  ①个税处理:


  班组长或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税目代开发票,依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额的一定比例预征个税;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零二条。


  ②财务处理: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以其与班组长或包工头双方负责人签字的劳务结算书和工程劳务量计量确认单和班组长或包工头代开的发票入成本,作为核算依据。


  ③社保处理:


  由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的是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农民工没有跟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


  3、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与农民工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的个税、社保方法处理如下:


  ①社保费用的处理:


  让农民工回户口所在地社保局买新农合、新农保,将新农合新农保的缴费凭证打印一份,交回建筑公司备查;如果农民工不愿意自己出钱购买新农合、新农保,则公司予以报销。


  ②个税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税的情况下,则必须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实行全员申报农民工个税。


  ③财务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代征个税,则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


  4、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班组长的纳税管理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48号文件第二条


  (2)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可以在工程施工所在的税务局代开发票,也可以自行安装税控机税控盘,从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发票,既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3)如果开普票的情况下,每个月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4)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班组长,必须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当地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按经营所得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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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30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解读用工讲道理,管理有底气(劳动者失职、拒绝新岗位、代缴社保、停工留薪)

本期的四则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要注重制度合法、措施合理。在这个基础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才能有的放矢且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很可能面临种种法律风险,“赔了夫人又折兵”。


  一、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韩某是A公司员工,全权负责A公司与B公司合作的某产品销售项目。A公司发现该项目出现约200万元的垫资逾期未回款,要求韩某向B公司追要垫资款,但韩某一直未追回款项。根据A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这种情形属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A公司遂以“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韩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庭没有支持韩某的请求。


  来源:2020-10-10《合肥晚报》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这要回归到对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精准认知中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若依据该法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二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公司规章制度而言,用人单位需要将法律中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重大损害”细化成具体的规章制度内容,比如对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及对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化。除此之外,还需保证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韩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没有尽到合理的防控和审查义务,导致A公司200万元损失。A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认定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以此为由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就重大损失进行合理的界定。如果产生相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员或者法官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综合员工岗位职责、损害结果、损失程度以及用人单位本身的经营风险进行考量。


  二、拒绝新岗位并终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案例:


  张某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2014年入职后一直从事理货工作。2019年4月,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由于不再承包理货项目,便向张某发出转岗通知书,将其调整到机械保养岗位,但该岗位工资明显低于理货岗位工资且需要高空作业。张某腿部有残疾,无法高空作业,遂以自己无法胜任为由拒绝。由于双方未就调整岗位及续签合同达成一致,张某没有再去上班,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A公司却认定张某属于旷工,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2020-09-27《厦门日报》


  评析:


  本案中,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A公司就原劳动合同中岗位和薪资作出不利变更后遭到了张某的拒绝,这意味着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协商一致,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A公司作出的这种对劳动者不利的岗位和薪资变更构成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张某拒绝续订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A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A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


  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在实践中,调岗和降薪是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因素。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调岗实际上是对公司和员工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企业可进行单方调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涉密人员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且保留劳动关系等。调薪也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情况下,需要公司和员工之间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如果是在企业合法单方调岗,且岗位和薪资有明确对应标准的情形下,双方对于调薪协商的基础和底线就会比较明确,产生争议也会较少。


  三、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费法律风险大


  案例:


  半年前,沈某入职一家药业公司并担任柜面销售,月薪4600元。但该药业公司并未以本公司名义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委托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名下的另外一家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沈某担心未来权益受损,故以药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对此,药业公司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钱都是王某的,谁缴费都一样,因而拒绝了他的要求。


  来源:2020-09-30《劳动午报》


  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缴存的法定单位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实践中基于异地用工、降低用工成本、员工个人要求等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会委托第三方冒充用人单位缴费,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代缴社保费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正常生育时,由于代缴公司与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领取社保待遇的诉求有可能不被相关机构受理。


  由于代缴社保费不合法,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与沈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是药业公司,但药业公司委托另外一家公司缴费,实质上改变了缴费主体,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沈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药业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理的诉求。


  除此之外,公司代缴社保费还有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当前,多地重点严打社保挂靠和骗保行为,一旦被查实,受托公司可能承担行政处罚,从而影响企业征信。


  四、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不发工资违法


  案例:


  胡某是某仪器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今年年初,胡某身体恢复后返岗,但是他发现停工留薪期间公司未向他发放工资,因此向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胡某遂向辖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调解中,公司认为,胡某已经拿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且他在停工留薪期间并未正常在公司上班,故不应再额外发放工资。但胡某则认为该笔补助金是社保基金对其工伤的赔偿,与公司无关,自己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应当照常支付原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来源:2020-09-02《青海法制报》


  评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毫无疑问,公司不给胡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类似本案不合法的情形在实践中也常有发生,原因在于一些企业对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待遇与发放工资的认知不够完整。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起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职工因工致残已被鉴定伤残等级的,可以根据不同级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比如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当于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虽然这些待遇的计算基数都与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相关,但这些待遇是对工伤职工的补偿,并不等同于工资,也不能取代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发或部分停发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工伤待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第6466期  (2020.10.17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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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1
作者:白永亮 李能娜
来源:白话劳动法

解读非全日制用工能作为规避社保的手段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最新文件,将灵活就业郑重其事提上议事日程。其中有一种灵活就业模式非常特别,就是非全日制用工政策。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对于这个政策不够清晰,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的财税处理也不够清晰,今天将相关政策做一个梳理,帮助大家更好的把握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特殊用工类型。


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个严格的界定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企业的绝大多数员工当然是全日制工作,但在特殊行业的特殊岗位,典型的如家政、家教、保洁、教育培训等领域可能出现临时性用工,这就是全日制用工的由来。


二、非全日制劳动者究竟是不是员工?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实际上例如家政保洁,对于家政公司来讲可以有两个选择:

一个选择就是不作为员工,而作为自由职业者同家政公司合作,家政公司可以统一出面将工作项目接下来,然后分包给家政人员,公司按照项目对家政人员结算,家政人员收取的属于劳务报酬,这种情况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

另一个选择就是依然作为员工,同公司签署劳动用工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即使是员工,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在一个或者多个公司同时就业,领取多份工资薪金;

2、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一般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比全日制劳动合同更加宽松。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甚至都不需要赔偿和补偿。

其实从这些界定可以看出来,非全日制员工实质上是介于员工和自由职业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用工状态。


三、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发放工资薪金?

我们在这里只讨论属于员工的非全日制用工,那么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当然就是工资薪金,这样的话,依然正常在个税申报系统申报个税,按照工资单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即可。

但非全日制的工资发放还是有一些特殊之处:

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只要双方约定好即可;

2、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四、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企业缴纳社保?

对于这一点,国家要求也较为宽松,并不像全日制员工那样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为个人缴纳社保,而是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个人自行缴纳社保,其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标准即可。

但企业仍然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劳动者出现工伤,同全日制用工一样适用赔偿标准。


总结:

1、非全日制用工是介于员工和自由职业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灵活用工模式;

2、非全日制用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更为宽松,甚至可以口头约定;

3、作为员工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依然领取的是工资薪金,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不需要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基本社保,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5、非全日制用工只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实务中不可以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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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解读一组问答为你讲清楚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

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决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新政策执行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一组问答给你讲清楚。


  中小微企业


  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我们是一家中型的建筑公司,2020年3月份新开工了工程项目,合同工期1年,到2021年2月份结束,这次的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我们能享受到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根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您的工程项目可以享受的减免政策优惠期从4个月(3至6月)延长到了10个月(3至12月),相应享受的减免费额也更多。


  大型企业


  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我们是黑龙江省一家大型企业,近期已全额缴纳了5、6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请问能否退还多缴的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你单位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该减半征收。如果你单位在政策出台前已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你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你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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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0
作者:税务总局
来源:税务总局

解读灵活用工能不能解决企业社保和个税负担问题?

近两年很流行所谓的灵活用工,很多企业纷纷将员工剥离出去希望以此规避社保的压力,那么灵活用工究竟能不能解决社保负担呢?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

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境外,现在国内被使用的场景却非常混乱,如何理解这个灵活?我重点想说说两种灵活:一种是以雇佣关系灵活为代表的劳务派遣,另一种是以服务形式灵活为代表的劳务外包。

同员工发放工资相比,这两种灵活用工的特点很明显,如下表所示,可以从三个角度区分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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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的风险与问题

劳务派遣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

1、劳务派遣不能被滥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而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企业切不可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虚构派遣员工,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

3、劳务派遣不能解决社保问题,企业虽然将员工剥离给劳务派遣公司,但劳务派遣公司仍需要按照城镇职工社保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保,并将该部分成本加到服务费中去。


三、劳务外包的风险与问题

劳务外包最大的问题也是两个:

1、不同于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清晰界定,劳务外包始终在业务上非常含糊,比如企业将零星工程外包给建筑劳务公司这当然没有问题,因为工程的工作范围、成果、标准都较为清晰,网约车司机服务外包给劳务外包平台公司也没有问题,每一单业务都简单而清楚,而现在的劳务外包公司将外包范围无限扩大,所有的岗位和工种都可以外包,这就带来了劳务外包的滥用,如果无法清晰界定劳务的工作范围、成果和衡量标准,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2、劳务外包平台公司将劳务从企业接过来,其实是再次外包给个人,最终个人向外包平台公司开具发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个人应按照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呢?按照目前个税的规定,如果是自然人不设立个体户,也不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会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按照20%——40%预扣个税,这将使得整个链条无法操作。实务中平台公司要么同当地政府谈判强行将自然人提供服务认定为经营所得并享受当地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这会引发个税风险,要么将自然人升级为个体工商户,但又会造成近交易成本的增加。


总结:

企业在尝试灵活用工时一定要权衡不同方案的利弊,尤其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风险,避免因为所谓筹划带来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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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0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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