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申报—08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 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 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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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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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 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 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 办理清算手续。

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 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 款的退还。

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 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 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受理申报时,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2)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 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3)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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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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