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企业,现在又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软件产品给母公司,子公司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子公司收到即征即退的退税款,如果在汇算清缴时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后续这笔收入再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是否能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需单独作支出明细账,不能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回答】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 该子公司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退税款,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 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