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从事风力发电行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请问还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发文时间:2022-10-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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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可以选择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全部缴回后,方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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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把握关键要求 谨防重复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后,新增的5类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来说,要更顺畅、更充分享受红利,一方面,应当准确把握所属行业和销售额占比,满足办理留抵退税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政策进行统筹分析,选择适用合适的税收政策,避免重复退税。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频频接到医药、仪器仪表等行业纳税人打来的电话,咨询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问题。这些行业的纳税人之所以对留抵退税政策如此关注,源于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两份文件的出台。不过,一些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相关纳税人需要注意。


  测算:退税力度更大了


  对于部分企业来说,随着15号公告出台,不仅可以享受到留抵退税优惠,而且退税力度更大,能够帮助相关企业更有效地减轻资金压力,更好地促进其创新发展。


  研读15号公告可以发现,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一般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相比,15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既不受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时间限制,也不受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金额限制,并且也不是对增量留抵税额按60%退还,而是按月全额退还,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举例来说,A企业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医药、化学纤维等产品生产销售。2020年5月~2021年4月,该企业共实现销售额3500万元,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销售额1000万元,医药销售额1500万元,化学纤维销售额1000万元。该企业2019年3月底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0年11月~2021年4月,增值税留抵税额分别为75万元、80万元、85万元、95万元、100万元、105万元。假设该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其他条件,进项构成比例100%。


  在15号公告出台前,A企业增量留抵税额为105-60=45(万元),因为低于50万元,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15号公告出台后,由于A企业的医药和化学纤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1500+1000)÷3500=71.42%,超过了50%,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按先进制造业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具体留抵退税额为:(105-60)×100%=45(万元),相比以前,A企业可以获得45万元退税,相当于注入了45万元流动资金,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


  判定:所属行业要准确


  15号公告最大的变化是,再次扩大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基础上,新增5类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是:生产并销售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以及仪器仪表。


  在适用政策时,纳税人首先需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表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说明,厘清所生产的产品范围,判断是否符合行业条件。比如,从事摩托车制造、助动车制造的纳税人,属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大类,符合行业条件,但从事新能源车整车制造和汽车整车制造的纳税人,属于“汽车制造业”大类,不符合行业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纳税人同时生产销售两种以上行业产品,其中先进制造业产品符合销售比例要求的,则需要按照先进制造业主产品登记行业确定所属行业,以便顺利办理退税。


  关键:销售额占比要达标


  同时,纳税人需要判断相关产品销售额是否满足政策规定的占比要求。


  1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在具体判断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标准时,纳税人需注意应当判断的是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上述9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


  举例来说,B企业主要从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上述9类行业外产品的生产销售。2020年5月~2021年4月共实现销售额6000万元,其中通用设备销售额12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20%;专用设备销售额21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5%。B企业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1200+2100)÷6000=55%,超过50%,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在计算销售额时,纳税人还需注意经营期规定。销售额比重应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则不能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提醒:统筹分析相关政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享受了留抵退税,同时还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政策,会导致重复退税,因此留抵退税不能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同时享受。相关纳税人有必要对适用不同政策的效果进行统筹分析,在此基础上选择更合适的政策。


  实际上,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退税政策,主要是国家考虑到企业因一定时期内购进大量设备等因素影响,导致增值税留抵税额短期内难以消化、占用流动资金的情况,因而对企业退还留抵税额,帮助企业减轻流动资金压力。留抵退税本质上是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间性处理方式,并不是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减免。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则是对企业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全部或部分给予退(还)税,是减免税额。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经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不能办理留抵退税;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和留抵退税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后就不能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获得的是资金流优惠,而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获得的是税额优惠,对此纳税人应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统筹分析考量享受不同政策的效应,基于此作出最合适的选择。


增值税留抵退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分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增值税留底退税,可以激发市场经济活力,让企业的沉淀资金得以释放,有利于扩大再生产,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城建税计算方式的改变。本文就增值税留底退税下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分析探讨。


  一、2021年8月31日前城建税计税依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即根据文件表述结合现行申报系统分析,我们实际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再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分析,企业留抵退税后,下一个申报期中,城建税的申报表中出现对应的负数(按照留抵退税额计算的城建税额),企业在实际申报城建税时,系统实现自动计算抵扣。其中,实际申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一般计税计算的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二、2021年9月1日后城建税计税依据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但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26号公告发布后,对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企业而言,在下一个申报期纳税申报时,应重点关注城建税计税依据的重大改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强调,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即纳税人一般计税缴纳的增值税、简易计税缴纳的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都应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在计算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时可以抵减留底退税额,计税依据不需要区分一般计税形成应缴增值税额还是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形成的应缴增值税额。


  2021年9月1日起,留抵退税下的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2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增值税一般计税是区别于增值税简易计税,同时其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方式也有别于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预缴增值税额=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从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以及26号公告分析,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后,下一个申报期只有一般计税计算出的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才可以抵减留抵退税额。其他简易计税缴纳的增值税以及预缴的增值税所对应的城建税应全额计算缴纳。


  举个例子:A企业2021年8月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200万元,2021年8月,一般计税方式下计算的销项税额为3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应计算简易计税100万元,应预缴增值税100万元。2021年9月城建税的申报方式如下分析:


  (1)26号公告发布之前


  应缴纳增值税:300-200+100+100=300万元


  城建税计税依据为:300-200=100万元;


  计算缴纳城建税:100×7%=7万元。


  (2)26号公告发布之后


  应缴纳增值税:300-200+100+100=300万元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300-200-100)+100+100=200


  计算缴纳城建税:200×7%=14万元。


  26号公告发布以后,一般计税计算的增值税额为300-200=100万元,留底税额为200万元,2021年9月抵减留底税额只能以一般计税计算的增值税额100万元为限,剩下的留抵税额100万元,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26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9月申报期按照26号公告进行城建税计税申报。纳税人在2021年8月及以后有申请留抵退税的情况,次月申报期应注意城建税计税依据发生的重大变化,避免造成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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