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3-8-24
来源: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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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的软件产品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回答】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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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明确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我省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有关事项。


  二、公告内容


  (一)我省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相关要求,加强后续管理。


  (二)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检测机构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本公告为云南省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配套措施,为与其施行时间一致,利于执行,将公告施行日期定为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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