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需注意:同是累计预扣法,计算结果大不同
发文时间:2020-08-06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收藏
976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的支付方,负有法定扣缴义务,在日常支付时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有两种方法,一是累计预扣法,二是按次预扣法。今天我们来看一下适用累计预扣法的四种情形,虽然方法一样,但它们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却不并相同。


  第一种: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非年度内首次取得)


  预扣预缴的公式是: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例】张三2020年1-4月在蓝天公司任职,7月1日跳槽到白云公司任职,8月取得工资10000元 ,当月专项扣除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500元。


  2020年8月白云公司在支付工资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500-2000-500=1000元。


  2020年8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


  第二种: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该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举例】李四2020年7月1日在保险公司任职,8月取得不含增值税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 ,当月专项扣除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500元。


  2020年8月保险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500=4500元。


  2020年8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0×3%=135元。


  第三种:全日制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举例】王五是在校大学生,2020年7月在白云公司实习,8月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


  2020年8月白云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预扣预缴个税=[10000×(1-20%)-5000]×3%=90元


  第四种: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预扣时的公式,和第一种情形的公式相同,但累计减除费用的含义不相同。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例】赵六2020年7月1日在白云公司任职,属于年度内首次任职,8月取得工资10000元 ,当月专项扣除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500元。


  2020年8月白云公司在支付工资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8-1500-2000-500=-34000元。


  2020年8月无需预扣预缴个税。


  通过上述四个例子可以看出,同样是10000元的收入,同样适用累计预扣法,但在不同情形下计算出来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却大不相同。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或代扣代缴解读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发布了培训辅导文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以下摘录了其中案例解答新个税法后累计预扣法或代扣代缴税款的内容,方便用户阅读。


  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应当预扣、代扣的税款:


  (一)需要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财产租赁所得


  ⑦财产转让所得


  ⑧偶然所得


  换句话说,除了经营所得,其它所得项目均需预扣、代扣税款。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为: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本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的计算】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扣除标准、范围和条件等见下表。以子女教育为例:


  案例1


  如某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如果另一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3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案例2


  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image.png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3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案例4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如下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image.png

案例5


  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案例6


  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特别说明事项】


  上述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3)关于“按次”的具体规定。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累计预扣法年度中间入职的情形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6号公告第一次在总局文件层面确认,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这里我们做几点分析


  第一、纳税人A从年初到年末一直都在甲公司任职,甲公司每月为其预扣税款时,按照上述公司确认的累计减除费用也是按照任职月份数累计计算,从1个5000、2个5000、一直累计到12个5000。


  第二、纳税人B为新入职大学生,2019年6月从北京大学毕业。2019年7月1日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年8月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2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10000.


  第三、纳税人C为新入职大学生,2019年6月从北京工商大学毕业。2019年7月1日到丙公司上班,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年7月12日,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1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5000。


  在上述第二、第三的举例中,预扣税款仍按照在任职单位实际任职受雇的月份数计算,没有考虑此前处在上学状态的的自然月份数,目前56号公告没有给出特别规定。此前曾经有征求意见稿指出年度中间就业的,之前月份未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相关情况后,可按自然月份数计算。可能考虑到情况复杂,56号公告没有明确这个要求。不知道后续的扣缴申报办法会不会做出特别规定。


  第四、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到3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3月31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甲公司在次月累计预扣法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3个5000,一共15000.


  4月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年4月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1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5000。依次类推,乙公司12月12日也会发放一次工资,这次公司也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乙公司做预扣预缴时一共扣除9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一共45000.


  第五、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到3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3月31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甲公司在次月累计预扣法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3个5000,一共15000.


  4月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年5月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2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10000。依次类推,乙公司12月12日也会发放一次工资,这次公司也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乙公司做预扣预缴时一共扣除9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一共45000.


  在上述第四、第五的举例中,预扣税款仍按照在新任职单位实际任职受雇的月份数计算,没有考虑此前在上一个单位的月份数,笔者理解是前后两家任职单位各自计算各自的,并不互相干扰。


  第六、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到3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4月8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甲公司在4月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是4个5000,一共20000.


  4月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年4月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1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5000。依次类推,乙公司12月12日也会发放一次工资,这次公司也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乙公司做预扣预缴时一共扣除9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一共45000.


  第七、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到3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4月8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甲公司在4月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是4个5000,一共20000.


  4月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年5月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2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10000。依次类推,乙公司12月12日也会发放一次工资,这次公司也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乙公司做预扣预缴时一共扣除9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一共45000.


  在上述第六、第七的举例中,预扣税款仍按照在新任职单位实际任职受雇的月份数计算,没有考虑此前在上一个单位的月份数,笔者理解是前后两家任职单位各自计算各自的,彼此之间并不互相干扰。而且大家发现,如果将连续两家任职单位合计起来看,一共在预扣税款时扣除了13个月份数的减除费用,也就是65000,但是纳税人自己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只能扣除年费用60000,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第八、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到3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3月31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4月、5月、6月纳税人处于待业状态。7月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年7月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1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5000。不考虑此前在其他单位和待业状态的月份数。


  第九、纳税人D为社会从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到3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在3月31日给其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双方和平分手。4月、5月、6月纳税人处于待业状态。7月1日起,该纳税人到乙公司上班,乙公司第一次给其发工资是2019年8月12日,乙公司当月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时,确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掉2个月份数对应的减除费用,也就是10000。不考虑此前在其他单位和待业状态的月份数。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