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转让限售股采取何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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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操作规定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

  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见附件2),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四条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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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 买入价可按“孰高原则”确定

据choice数据库统计,截至8月20日,我国共有1709家上市公司限售股将在本期解禁,涉及市值共计45937.44亿元。限售股解禁后转让的增值税如何计算,一直是企业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发布后,限售股买入价如何确定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纳税人有必要及时关注、掌握最新规定,并做好后续的税会处理。


  利好:买入价按“孰高原则”确定


  9号公告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句话不算很长,具体应该如何理解?


  限售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金融商品,通常以股权形式取得,以股票形式卖出。按照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售股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对转让的增值部分计征增值税。由此,转让的增值部分如何确定,就成了企业转让限售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关键一环。


  举例来说,A公司是B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在B公司设立阶段,A公司共出资2000万元,并取得其100万股限售股。A公司将这部分限售股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来,B公司成功上市,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每股10元。2020年7月,A公司转让限售股10万股,卖出价为每股40元。


  在转让价格既定的情况下,A公司所持限售股的买入价是多少,将直接决定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而要确定其买入价,首先要比较其按53号公告规定所确认的买入价,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


  53号公告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由此,A公司所持限售股按照53号公告规定所确定的买入价,应为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即每股10元;A公司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则为每股20元(2000÷100)。


  很显然,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每股20元,高于B公司限售股的上市发行价,因此,应以A公司发生的实际成本为买入价,计算缴纳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由此,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20)×100000÷1.06×6%=113207.55(元)。


  如果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价为每股30元,则情况将有所不同。此时,A公司按53号公告的规定确认的买入价为每股30元,高于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20元,A公司应以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限售股转让增值税。此时,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30)×100000÷1.06×6%=56603.77(元)。


  从这个案例来看,纳税人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方式取得限售股时,应将其实际成本与按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进行比较,实际买入价较高的,以实际成本价确认成本,否则,以按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为成本,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实际是一种“孰高原则”,对纳税人无疑是种利好。


  提示:后续还要关注税会处理


  买入价确认后,后续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其实并不复杂。


  会计上,企业持有限售股,按照不同情形,可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假设上述案例中,A公司转让的限售股以其发生的实际成本,即每股20元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年7月,除限售股转让外,企业没有发生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行为。这种情况下,A公司转让限售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113207.55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3207.5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其确认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属于销项税额,可以在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算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


  A公司还需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来说,A公司应首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将确定的可减除的限售股成本,填入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第3列“本期发生额”和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然后将转让限售股的卖出价进行价税分离,并将不含税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5行第5列;按不含税金额乘以6%税率后确定的税额,应填入第5行第6列,此时,第5行第12列的数据将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自动导入,本表中的其他数据也将自动计算生成。


  (作者单位: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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