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02-08
文号:财税字[199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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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已于1995年12月10日在昆明举行。会议对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向各地作了布置,对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了先进单位。现将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4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部分的预算内国有企业、预算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以及全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要求对1994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的内容包括1995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变化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请于1996年3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企业代码软盘的方式,可以采用邮寄、用MODEM通讯传输和专人报送等方式。

  二、调查内容

  1995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上述企业分户分经营项目的流转税税收情况。

  三、调查数据的填报

  税务机关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的规定和布置会的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参加汇审会时一并上报。

  四、关于调查经费

  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经费,财政部已以财税政便字[1995]21号文下拨。该经费为营业税调查专项经费,请务必做到专款专用。

  五、各地区请于1996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6年4月下旬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搞好这项工作是做好财税工作的需要,对流转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在人员、经费和计算机配备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实保证营业税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加强调查数据的应用工作。各地在1995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6年7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1.附件二和附件三之一两个文件以会议下发的参数盘的内容为准,它们可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主菜单“6.系统设置”功能下的‘当前任务说明’子功能调阅,并可用任一文字编辑软件调用营业税调查任务所在磁盘的‘94YYSDCTBS\PARA’子目录下的‘TBSM.TXT’和‘DMGD.TXT’进行查看和打印。”

  2.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的数据审核功能审核出来的信息分为三类,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

      ▲表示必须满足的条件;

  ●表示一般条件下应满足的审核公式,对不满足此类审核公式的特殊情况应以文字说明;

  ★表示提示性的审核公式,提示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与否。

       3.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联系人为焦瑞进、窦清红同志,联系电话为(010)3266820或(010)3263366-2144。

  附件一:关于表彰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附件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之一: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

  附件三之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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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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