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0-17
文号:国税发[2007]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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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各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各省地税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概 述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适用范围。凡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税收征管均适用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是《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补充,是房地产涉税信息传递、利用的工作规程,本规程的重点是对房地产税收管理岗位间的职责衔接、信息共享等问题予以规范。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票证管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等业务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具体内容包括四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管理、房产(上标①)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和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按照《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房地产税收征税窗口设置文书受理岗、税款征收岗,也可以设置咨询服务岗等辅助性岗位,在后台设置税源管理岗。

  文书受理岗位职责:负责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初审,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减免税申请表,计算应纳税额,录入相关涉税信息;负责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交易价格是否真实,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等。

  各地根据本地征管工作实际情况,也可就上述审核部分职责,增设纳税申报管理岗。

  税款征收岗位职责: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负责打印缴款书和完税证;负责发票的开具。

  税源管理岗位职责:负责税源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负责数据库信息的维护和完善;负责相关信息的评估与比对;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传递。

       1、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管理

  土地使用权取得,包括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和土地二级市场取得。本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得税(上标②)(或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本环节,契税征收机关在征收土地契税的同时,将采集的信息定期传递至土地属地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向转让方征收相关税收提供比对信息,也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1.1土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1.1.1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土地信息数据库。

  1.1.2土地信息应以土地丘号(上标③)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

  1.1.3每条信息应包括如下数据项:(1)基本住处数据项:类别、级别、丘号、四至、面积等;(2)交易信息数据项:每次交易的时间,交易方式(出让或转让),交易面积,交易面积,交易价格,交易

  双方的名称、识别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号码等;(3)税收信息数据项:每次交易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款的完税情况。

  1.1.4土地信息数据库也可以与房屋交易环节的房屋信息数据库合并建立为房地产信息数据库。

  1.2税款征收与信息采集

  1.2.1税源管理岗位应定期从国土部门取得土地出让、转让项目资料,掌握土地出让、转让的承受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丘号、交易价格等信息,建立土地税源台帐,并按规定核定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录入土地信息数据库。

  1.2.2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从土地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1.2.3文书受理岗对进入复核程序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一是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转入减免程序,按减免规定办理;二是查验出让土地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未完税的,要求纳税人补缴耕地占用税;三是查验转让土地的上手契税完税情况,对于未完税的,要求纳税人补缴上手契税。

  1.2.4审核无误后,文书受理岗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后转入税款征收程序。由税款征收岗位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并开具完税凭证。

  1.2.5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完税信息传递给国土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办证联)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2.6税源管理岗定期将契税征收台帐与土地税源台帐进行比对,将已纳税款的土地宗数与已办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宗数进行比对,建立未缴契税的土地信息台帐,通知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1.2.7税源管理岗应定期按地区制作《土地出(转)让信息表》,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按地区制作《建设项目用地信息表》,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或存入集中建立的“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为主管税务机关向转让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提供比对信息,也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2、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标④)、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获取的土地信

  息、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等,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息“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以下简称“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为属地税务机关加强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单位的房地产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2.1建立“一户式”存储数据库,实现地市级征管平台上的数据集中

  2.1.1“一户式”存储数据库的建立

  2.1.1.1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将辖区内企业涉信息集中存储,并建立“一户式”存储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实现省级数据集中。

  2.1.1.2每户企业信息应以纳税人识别码(上标⑤)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

  2.1.1.3每条信息应包括以下数据项:企业基本信息,不动产项目信息,不动产项目税源分析指标和企业纳税信息。

  2.1.1.3.1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识别码下的各类信息的主要数据项

  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数据项:①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②注册地址、注册成立时间,③法人代表姓名,④注册资金,⑤企业性质,⑥经营范围,⑦联系方式等。

  不动产项目信息主要数据项:(1)不支产项目基本信息。①不动产项目名称、编号、地址,②开发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③建设期工程项目名称、编号、容积率,④建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⑤项目用途,⑥土地使用证发放单位和土地使用证编号,⑦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和规划许可证号码,⑧预(销)售许可发放单位和预(销)售许可证编号,⑨项目建筑面积、总投资、总造价,⑩项目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预计售房时间;(2)不动产项目收入信息。①已施工面积,②已竣工面积,③可销售面积,④已销售面积、套数、单价,⑤已销售楼盘的名称等;(3)不动产项目成本信息。①购地成本,②项目贷款总金额,③项目建设承包企业名称,④项目承包金额等。

  不动产项目税源分析指标主要数据项:①预计销售金额,②预计营业税额,③预计所得税额,④预计土地增值税额,⑤预计税收进度,⑥税收管理员附注的其他数据等。

  企业纳税信息主要数据项:①营业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教育费附加,④企业所得税,⑤城镇土地使用税,⑥土地增值税,⑦契税,⑧其他税收等。

  2.1.1.3.2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识别码下各类信息的主要数据项

  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数据项:①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②注册地址、注册成立时间,③法人代表姓名,④企业性质,⑤经营范围、企业资质信息,⑥联系方式,⑦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⑧总机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⑩《外出经营证明》号码、有效期等。

  属本地建筑安装企业的,没有⑧、⑨、⑩项信息。

  工程项目信息主要数据项:(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①建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②施工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注册地址,③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④项目名称、编号、地址、用途,⑤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⑥计划建筑面积,⑦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和规划许可证编号,⑧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和施工许可证编号,⑨外出经营管理证发放单位和外出经营管理证编号;(2)工程项目收入信息。①工程合同编号,②合同总金额,③发包单位拨款周期;(3)工程项目成本信息。①分包单位及金额②单位面积建筑成本等。(4)工程项目税源分析指标主要数据项:①预计税款总额,②预计营业税额及进度,③预计所得税及进度,④预计其他税收额及进度,⑤税收管理员附注的其他数据等。

  企业纳税信息主要数据项:①营业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教育费附加,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⑤其他税收等。

  2.1.2“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2.1.2.1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

  在建立“一户式”数据库时,企业的基本信息由征管系统导入;条件不具备无法导入的,可以手工录入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外地企业的,则在办理企业税务登记时,一并采集录入信息。

  2.1.2.2项目基本信息的采集

  项目属地税务机关,要从相关部门采集不动产项目基本信息(具体数据项见“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信息),采集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并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新办企业项目基本信息,受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采集,并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2.1.2.3企业收入信息、成本信息和企业税源分析指标数据的采集

  项目属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属资料,采集企业的收入信息和成本信息(具体数据项见“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信息),并进行税收收入预测,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项目属地税务机关定期从契税征收机关取得《增量房销售信息表》,并将信息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2.1.2.4企业纳税信息的采集

  企业的各项纳税信息应及时从征管数据库中导入“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采集税源信息和纳税信息(具体数据项见“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信息),存入“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2.1.3建立项目信息子数据库

  项目属地税务机关要根据“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中的信息,在本地建立项目信息“一户式”存储子数据库(或视图,下同),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项同“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中的数据项①。

  2.2项目税收管理过程中的信息采集与应用

  2.2.1采集企业税源信息和纳税信息

  2.2.1.1项目属地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采集税源信息和纳税信息,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或子数据库(下同)。

  2.2.1.2税源管理岗位要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采集纳税申报信息,并将该信息与“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一户式”数据库里已有企业信息或者项目信息的,应根据文书受理岗提供的纳税人识别码,调出数据库的信息,将在纳税申报环节采集的企业纳税信息,录入并存储到“一户式”数据库相应的信息类下。第二,“一户式”数据库里没有该企业信息或项目信息的,要根据此次申报内容,以纳税人识别码为索引建立数据项,将采集的纳税信息重新录入并存储到“一户式”数据库

  2.2.2比对信息

  税务机关设定信息比对程序,定期比对相关信息。

  2.2.2.1程序一: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不动产项目基本信息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传来的土地基本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2程序二: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收入信息与房屋交易环节传来的应纳税收收入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3程序三: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与“一户式”数据库中有关建筑安装企业基本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4程序四: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与“一户式”数据库中有关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5程序五: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施工单位基本信息与“一户式”数据库中其他有关建筑安装企业的基本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6程序六: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 的项目基本信息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传来的土地基本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2.2.2.7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设定其他比对方式。

       3、房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本环节,契税征收机关要利用从房管部门取得的信息,建立房屋信息数据库;通过契税“先税后证”的把手作用,堵塞税收漏洞,并实现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一窗式”征收、“一站式”服务。

  3.1房产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3.1.1房产交易环节税收征收机关要根据本地房产交易情况,建立房产信息数据库。

  3.1.2房产信息数据库应以房产所在地小区名称、幢号和门牌号的组合(上标⑥)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

  3.1.3每条信息应包括的主要数据项:(1)房产基本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房产所在地小区名称、幢号、门牌号、建筑时间、位置、楼层、面积、结构、用途、朝向等;(2)房产交易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房产交易面积,交易方式(买卖、赠与、继承等),历史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交易双方名称、识别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3)完税信息。主要数据项为:每次交易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款的交纳情况。

  3.2税款征收与信息采集

  3.2.1增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3.2.1.1税源管理岗从房管部门采集房产交易合同信息,录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1.2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从房产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3.2.1.3文书受理岗对进入复核程序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

  对符合减免规定,转入税收减免办理程序,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

  3.2.1.4审核后,文书受理岗采集录入房产基本信息和房产交易信息,打印《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后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3.2.1.5税款征收岗根据审定后的计税价格向纳税人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开具完税凭证。

  3.2.1.6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存查联)或免税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2.2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3.2.2.1税源管理岗从房管部门采集房产权属转移信息,录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2.2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从房产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3.2.2.3文书受理岗对进入复核程序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交易价格和计税依据。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转入税收减免办理程序,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对交易房产没有上手契税完(免)税证明的,要求补缴上手契税。

  3.2.2.4审核无误后,文书受理岗打印《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后转入税款征收程序。由税款征收岗向承受方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向转让方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为双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并为转让方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

  分别设置承受方税款征收岗和转让方税款征收岗的,承受方税款征收岗对于没有附送不动产销售发票进行申报的,制作《存量房交易信息表》,通知转让方税款征收岗。

  转让方税款征收岗根据《存量房交易信息表》对应税未税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

  3.2.2.5税款征收岗原则上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存查联)或免税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2.3税源信息维护与传递

  3.2.3.1税源管理岗将申报信息和完税信息加工整理,存入房产信息数据库。

  3.2.3.2税源管理岗应定期将完税房产数量与领取产权证的房产数量进行比对,发现应税未税房产信息。

  3.2.3.3税源管理岗定期制作《增量房销售信息表》,传递给开发项目属地税务机关或地市级集中建立的“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3.2.3.4税源管理岗定期将《增量房销售信息表》和《存量房交易信息表》传递给保有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

       4、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本环节主要涉及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房屋交易环节取得《增量房销售信息表》和《存量房交易信息表》,可以据此调整售、购房企业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加强房产税的管理。

  本环节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取得《土地转让信息表》,可以据此调整售、购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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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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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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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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