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7]246号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发文时间:2007-07-25
文号:银发[2007]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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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 “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附件: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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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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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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