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时间:2016-06-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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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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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根据现有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对于此类纳税人能否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目前各局执行情况不一,希望予以明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7年第4号、2017年第11号、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按照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问题2:房地产企业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政府要求并监督企业在小区内建设配套的道路、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省财政、住管等部门给房地产企业专项财政补贴,该笔专项财政补贴是否征税?


  答:房地产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补贴(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实质为政府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小区内配套道路、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企业收到该款项时,应按照“不动产”及其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3:营改增前,纳税人发票开具有误或出现重复开具等错误,造成多缴的营业税,2018年7月份发现后申请退税(未超过3年),但营业税税种已经不存在,应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营改增前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因发票开具有误或出现重复开具等错误需进行退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问题4:企业与政府以3P名义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共同出资成立联合公司,并以联合公司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联合公司经营5年,每年政府支付联合公司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联合公司收回成本和盈利的方式(联合公司以养护,修护的名义进行经营),5年之后联合公司全部收回其成本和盈利,同时将工程项目移交政府。以上是否为3P项目中的BOT形式,是否可界定其项目为分期付款的BT项目?如为BT项目,不动产的不可分割性,企业如何开票?


  答:BT(Build Transfer)业务。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包括投融资业务和建造业务。具体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OT(Bulid-Operate-Transfer)业务。即建造-运营-移交。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投资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承担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清偿贷款,并取得合理的利润。政府对这一项目有监督权和调控权。特许期满后,投资人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联合公司未于竣工后将项目移交政府单位,其后续经营收入为建设单位向政府提供服务的收入,符合BOT业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取得的建筑项目收入按“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续运营时取得的收入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确定增值税税目及适用的税率(征收率)。


  问题5:提供建筑服务企业与发包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工程合同。其合同金额中铝合金门窗成本占比超过60%。是否应按其经营的实质界定其为货物销售并附带安装,而不能一概认为其为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认定为建筑工程。


  答: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应按照经营实质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若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铝合金门窗,可选择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销售额,或按照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安装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若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6:财产保险公司采取直赔方式、修复原物或重置标的物方式赔付,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中,直赔是指发生车辆保险赔付时,受损车辆到保险公司的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全部或者部分赔款直接付给修理厂。修复原物或重置标的物赔付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购入货物、服务或者不动产向被保险人提供赔付的形式。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中货币赔付、修复原物、更换部件、重置标的物多种方式同时并存,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公司采取直赔方式、修复原物或重置标的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方式赔付,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货物、劳务或者服务价款,并且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由于政策调整、总局进一步发文明确、征管技术手段升级等原因,前期省局下发的《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及相关操作指引需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二)》问题2废止;


  2.《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四)》问题3废止;


  3.《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五)》问题11、问题14废止;


  4.《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六)》问题2废止;


  5.《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九)》问题7、问题9废止;


  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预缴税款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废止。


购进相同金额的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却大不同

日常工作中,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咨询特别多,说实话真的有点乱!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除去核定扣除和进口农产品的情况,今天举例说一说纳税人2019年4月1日以后从不同供货方购进相同金额(含税或免税)的农产品,取得不同的扣除凭证,到底都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


  一、A公司自甲贸易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17431.19元,税额82568.8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image.png

  第一种情况:A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17431.19*1%=9174.31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


  第三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二、B公司自乙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image.png

  第一种情况:B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注意: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三、C公司从自然人赵六(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农产品,C公司自行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image.png

  第一种情况:C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四、D公司自丙粮油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其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0873.79元,税额29126.2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image.png

  第一种情况:D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


  第二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70873.79*1%=9708.74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


  第三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如果未分别核算,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9126.21元(此情形就不要加计扣除了)。


  第四种情况:D公司可以放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也适用以上政策,同时部分地区明确疫情期间开具1%专票也可以适用以上政策。


  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自开专票后如选择计算扣除,需要将勾选(认证)的对应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四家公司从不同供货方购入农产品取得不同扣除凭证,均支付价款(含税或免税)1000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大不相同,对比如下图:

image.png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分清不同情况,准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注:文中发票票样为旧版本,请以票面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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